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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三代同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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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這不是慈悲而是怯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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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0 13:56:2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20 14:39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5-20 12:05
從你一開始的文,我的對話,一對一說明我沒有對焦的部分
感恩您


邱太三認為「本來就是肯亞在做決定」乙節,我本來就沒意見,
只是對中國未經與我國協調,我國也未表示抗議有意見,我開始僅在說明管轄權競合問題及其代表的國家主權意義(68樓)。

後來是回應你於74樓說的「我們對於詐欺犯刑度過輕問題」
提出「台灣詐欺刑度是有過低?」及「刑度提高是否能遏止犯罪?」的質疑(77樓)
但你針對我論述的內容,僅以「是否加重刑罰,國內民眾及各個政黨都同意加重罪犯刑度」帶過(78樓)
其實如果用民調,提高竊盜等各項犯罪刑度,大家也贊成,但是我覺得個人一定要有論述的理由

然後你又重提邱太三的論點

並稱「那我們國內媒體呢,媒體評論可逕自定他人之罪,國內人民又當如何評價,那電信詐欺之人,欺騙手段又如何」
一、        這與討論台灣詐欺刑度無涉
二、        我實在不知你這段話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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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0 15:28:44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3:56
邱太三認為「本來就是肯亞在做決定」乙節,我本來就沒意見,
只是對中國未經與我國協調,我國也未表示抗 ...

友達光電被控在美國傾銷,被重罰台幣數億元外,一位副總還到美國蹲了二年的牢房,
你們些注重詐欺犯人權和台灣司法主權人士,對這個案子又有何高見呢?
當初為何沒見到各位現身現聲說幾句公道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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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0 15:41:3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20 15:56 編輯
Luke 發表於 2016-5-20 15:28
友達光電被控在美國傾銷,被重罰台幣數億元外,一位副總還到美國蹲了二年的牢房,
你們些注重詐欺犯人權 ...



我不是已經說了(79樓)

不要受弱智的媒體誤導

這是美國用商業利益逼人就範
(那場面板業的水晶會議,中國也罰我們16億多新台幣,也沒有人認為與主權有關)

和肯亞事件涉及國家主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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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0 15:58:55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5:41
我不是已經說了(79樓)

不要受弱智的媒體誤導


政府就是要為人民服務 !
友達的處境比那些詐欺犯更為艱難,更需要司法協助。
就因為事涉"中國",又可以牽扯到馬總統,羅部長,一切都變成政治議題了。

我就是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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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0 16:13:1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5-20 16:14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3:56
邱太三認為「本來就是肯亞在做決定」乙節,我本來就沒意見,
只是對中國未經與我國協調,我國也未表示抗 ...


感謝蕭兄不吝回答
你是我尚稱尊敬的人,我豈能胡說?除非應對那些胡言亂語的人
從你一對一列比,我是有對焦回應的,回答內容,只是你滿意不滿意的問題,
一、管轄權問題
您說
這次肯亞事件是管轄權的競合問題,犯罪地(肯亞)有最優先管轄權沒疑義,但犯罪人國籍及犯罪結果地有管轄權的競合問題,一般都要透過國與國的協調或依簽訂的協議進行司法程序,肯亞事件主要是中國未與我國協調(犯罪結果地因證據保全及被害人便利等因素,如經協調由中國審判未嘗不可)。但因司法管轄權是主權象徵,如我國未爭取管轄權,就會落入中國的主權陷阱(中國外交部於國際記者會時,就肯亞事件感謝國際認同一個中國)

我引
當時準法務部長邱太三:「第三國他決定給誰就給誰,我們也不可能說他不給我們,我們就跟他槓起來,因為本來就是他在做決定,那大概國際上在做決定,有大概幾個基本的模式或規則,可以去討論第一個,如果他跟誰有簽引渡條約,大概基本上他會先給他,電信詐欺這種類型剛好湊巧,有台灣人也有中國人,中國一定也會去爭,只不過我們兩邊又有簽訂一個所謂共同打擊犯罪跟司法互助,所以我們應該要趕快跟中國來講好,A類型是歸你管還是歸我管。」

第三國他決定給誰就給誰,我們也不可能說他不給我們,我們就跟他槓起來,因為本來就是他在做決定,

這已是結論,沒有什麼好爭議的,

這和如我國未爭取管轄權,就會落入中國的主權陷阱有何相關?況且肯亞已與我國斷交,他心目中的中國,只有大陸可以代表,至於邱部長所說電信詐欺這種類型剛好湊巧,有台灣人也有中國人,中國一定也會去爭,按照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的真義應改成電信詐欺這種類型剛好湊巧,有台灣地區的人也有大陸地區的人,大陸一定也會去爭,這樣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條例。


二、至於電信詐欺犯罪判刑刑度問題
假如刑度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孰輕孰重?因為我未曾研習大陸刑法,無能比較,所以引詐騙集團被抓後的心態都想要回台灣審判,就此推論台灣刑度較輕,是否有錯總要比較兩岸刑度,始能得知?至於你說:「不會用卑劣手段逼人在電視認罪」,我才會說媒體是第四權,造成沒有獨立判斷衡平報導之媒體當然不算正常的民主國家,那我們國內媒體呢?媒體評論可逕自定他人之罪,國內人民又當如何評價?那電信詐欺之人,欺騙手段又如何?當然是用卑劣手段。

三、刑度提高是否能遏止犯罪?
這可以將台灣地區電信詐欺常業犯人口比例,刑度與他國做比較應可以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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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發表於 2016-5-20 15:58
政府就是要為人民服務 !
友達的處境比那些詐欺犯更為艱難,更需要司法協助。
就因為事涉"中國",又可以 ...

尊重你的看法

相同案件,除三星當抓耙仔免罰外
日本的夏普、日立及南韓樂金
最後也認罪被罰款及主管坐牢
(考量的也是商業利益)

只是李焜耀賭能說服1位陪審團就免罰
要求陳炫彬等人主動赴美協助美國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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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6-5-20 16:13
感謝蕭兄不吝回答
你是我尚稱尊敬的人,我豈能胡說?除非應對那些胡言亂語的人
從你一對一列比,我是有對 ...

對中國來說司法管轄權是用來操作的
我們與馬來西亞也沒邦交
後來的詐騙犯又給台灣
我之前說過因證據保全等因素
我不反對在中國審判
但要透過協商
不跟我們協商我們就要嚴正抗議
(是對中國,不是對肯亞)
否則就落入中國他擁有台灣主權的陷阱
肯亞案裡也有馬來西亞人
中國也不堅持對馬來西亞人有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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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0 16:45:45 |只看該作者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6:33
對中國來說司法管轄權是用來操作的
我們與馬來西亞也沒邦交
後來的詐騙犯又給台灣


蕭兄

事情已經有所定論了

無須再談

馬來西亞和肯亞雖然都是亞


如何作法是他國的權力

至於協商

假如肯亞是我們的邦交國當然可以協商

可是

已經不是了

你是說和大陸協商

會不會變成黑箱賣國的

以後

當然要看新政府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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