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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3-6-18 09:43 編輯
紫京城第一屆管委會開始積極奔走,原爭取停二場規劃多功能目標使用,最後改由停三場取代,怎料最後居民盼到的是停二場淪為土城.三峽與樹林地區肇事車.贓車堆集場,說好的多功能目標使用去哪了?!
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7 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12 月6日下午2時
二、地點:本府28 樓都委會會議室
三、主席:許主任委員志堅 紀錄彙整:王美瑤
四、出席委員:詳如簽到簿。
五、出席單位:詳如簽到簿。
六、主席致詞:略。
八、審議案:
案由 變更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停車場「停三」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辦理機關 新北市政府
類別 審議案 案號 第一案
壹、辦理機關:新北市政府
貳、申請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叁、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肆、計畫緣起:
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跨越新北市三峽區及樹林區,近年社區內人口數快速成長,至民國100 年底總人口數已達32,905人,依據87 年7月30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本區之計畫人口以民國105 年為計畫目標年,計畫人口數為29,500 人,目前本區總人口數已超過原計畫人口數,並有持續成長趨勢。
目前本特定區劃設機關用地一處,計畫供警察局、郵政及電信使用,其土地所有權現分屬新北市、中華郵政公司及中華電信公司所有,其中本市所有之土地面積僅0.13 公頃,考量區內人口持續成長及因應未來都市公共服務需求,現有用地實不足以提供本市有關需地機關設置當地公共服務設施之用。
原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於99年5月14日召開「為黃立法委員志雄推動地方建設擬規劃樹林三多里地區設置視障人士圖書館事宜及北大特區興建圖書館事宜會議」,其結論:「有關北大特定區部份,建議評估「停三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圖書館、派出所等單位使用,或「停二用地」以多目標供圖書館使用」。
另原臺北縣議員洪佳君辦公室於99年7月20日函請地政局就針對北大特定區樹林區大有路、學成路交界停車場用地,建請變更為圖書館及活動中心使用。其後立法委員黃志雄國會辦公室於99年8月25日邀集本市各單位召開「有關樹林市大成路、學成路交界停二用地變更為活動中心與圖書館使用協調會」,結論以現有「停三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為最佳方案。另「停三」用地管理機關本市府交通局於本案相關會議表示,此用地目前作為平面停車場使用,並無其他規劃,考量北大特區可供利用土地有限,建議以「停三」用地為圖書館設置地點。
緣此本市府文化局於100 年6 月23 日檢陳「新北市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停三用地規劃圖書館、派出所、里民活動中心及公共托育中心實施計畫書」簽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 條第1 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並於同年7 月7 日獲簽准。財政局乃於100年9月1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三峽北大特區停三用地規劃情形案」會議,經研商結論需地機關計有本市府文化局(新北市立圖書館)設置圖書館、警察局設置派出所、社會局設置公共托育中心及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民政局設置里民活動中心等使用需求。其後本案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1 年4 月19 日北城審字第1011586690號函認屬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得迅行變更,遂辦理本次個案變更作業。
伍、計畫位置及範圍:
一、計畫位置
本變更案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南側,即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停車場「停三」用地,東鄰市場用地,西鄰兒童遊樂場用地。(詳附圖一)
二、計畫範圍
變更範圍土地坐落於三峽區大學段一小段147地號,權狀面積為3,033.55平方公尺,土地權屬新北市,管理機關為新北
市政府交通局。(詳附圖二、附表一)
陸、辦理經過: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1年4月19日北城審字第1011586690號函認屬都市計畫法第27 條第1 項第4 款得迅行變更,遂辦理本次個案變更作業。
二、本案自民國101 年10月1日起辦理公開展覽30 天,並於101年10月19 日假三峽區公所舉辦公展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並無收到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柒、變更內容
將停車場「停三」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變更面積為0.27公頃(惟實際變更面積仍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以作為圖書館、派出所、里民活動中心、公共托育中心及老人日間照顧中心使用。變更內容詳附圖二、三及附表二所示。
捌、實施進度及經費:
本工程總預算金額約新台幣9,527 萬元。計畫分年執行,預定102 年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變更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及用地取得、103 年完成規劃設計、104 年發包開工、105 年完工啟用。
玖、以上符合法定程序內容,提請大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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