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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1-9-16 08:10 編輯
說的沒錯, 就是因為只有半套, 很多居民也都查覺到這一點, 故而需要居民一起凝聚共識, 將不足之處補足才是.....
其實法規中的第六, 第七項也值得參考.
六、肇事紀錄
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重大事故,
或一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者。
七、幹道連鎖
市區幹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設置
號誌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者。
其實法律是一體兩面的, 雖然有第五項這樣的規定, 但是, 政府在制定法規時, 也是會考量到實際的狀況, 也就是說, 真的有行人穿越需求, 且可能因不設置而發生意外時, 仍是得設置的. 但我們最不希望看到的, 是真的出重大事故之後, 才引用第六項來加以設置.... 而是比較希望引用第七項, 以串連梅街與竹街既成的行人徒步街道做為"必要設置"的條件來設置穿越道, 並做成平時閃黃燈, 行人要穿越時按下按鈕之後進入連鎖號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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