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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三代同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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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北投國小殺童案的兇嫌有教化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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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5-6-8 12:15 編輯
phantom 發表於 2015-6-8 05:59
(先說明,我不是廢死聯盟的支持者)
您的意見認為割喉案的壞蛋是變態者,這就等於肯定他有精神障礙,這種 ...


原理也不是不能改變,理論都是結合時空背景演變而來,其目的都是為人類建構一個更美好的社會,如世界上也有不同的制度理論,歐洲是民主社會主義,美國是資本主義,中國是社會經濟主義(又稱國家資本主義),當然還有部分國家還在實行共產主義,人類都還在摸索最好的制度階段,誰說原理不會改變,現在的理論不一定就是真理,我們不怕改變,怕的是明知制度有缺陷卻一成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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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4:14:30 |只看該作者
有些人喜歡唱高調,那就先來談普世價值的"自由" "人權" 到底是什麼?
弄清楚了再來談廢死吧!
守護"自由" "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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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4:43:52 |只看該作者
廢死聯盟的人,有幾個人是親身經歷被害人及家屬的悲與痛?
要不要跳出來現身說法?有幾個親身參與過"教化"?
或是願意公告自己獻身,捨身取義來紓解或教化"這些殺人者"!
請用行動來說服社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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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8:43:31 |只看該作者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6-8 12:12
原理也不是不能改變,理論都是結合時空背景演變而來,其目的都是為人類建構一個更美好的社會,如世界上也 ...

針對死刑犯而言,我國的刑法似乎在無意中建立了「死刑犯悖論(paradox)」,其結果就是「殺人者不可判死刑」。說明如下:
(1)按刑法的根本原理,任何一個人必須經過精神鑑定,確定其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刑法才能夠要求這個人,完全地負責。
(2)殺人絕對不是一個正常人的正常行為,因此殺人者其精神鑑定結果一定異常。精神異常者,代表其不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
(3)結論:殺人者不可判死刑。

再舉一個案例。
從「我懷念我自己」這部電影的劇情來看,我們可以反省檢討一件事,「阿茲海默症者,要不要為自己的失智症狀負責?」
以醫學的眼光來看,有不少的醫學研究認為,阿茲海默症者以及以暴力傷人或殺人者的原因都是腦的某個部位受傷。
我想沒有一個人會認為,「阿茲海默症者,必須為自己的失智症狀負責。」理由有二。(1)腦傷患者無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2)阿茲海默症者並沒有殺人的行為。
殺人者同樣是腦傷,但我們通常都認為,殺人者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該判死就判死。
為什麼同樣是腦傷,有時候我們認為當事人毋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有時候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只因為他殺了人,就該判死刑。那麼我國的刑法應該修正,只要殺人,不必問理由,唯一死刑。
如果腦傷者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就像我國現在的刑法一樣,結果就可能會陷入「死刑犯悖論(paradox)」,其結果就是「殺人者不可判死刑」。
如果真的有我自己猜想的「死刑犯悖論(paradox)」存在,那麼這應該是理性文明社會發展的結果。
很弔詭的是,雖然我們都要求自己要理性的討論任何一件事,但理性討論的結果,卻往往是很我們不願意面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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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20:09:0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5-6-15 21:47 編輯
phantom 發表於 2015-6-8 18:43
針對死刑犯而言,我國的刑法似乎在無意中建立了「死刑犯悖論(paradox)」,其結果就是「殺人者不可判死刑 ...

首先感謝你提供理性的思辨跟論述~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
話說因心神失常而傷害別人的人,辯護者常主張犯罪者的成長過程受到傷害,當下社會沒有給他任何幫助,所以導致心理發展不健全而產生反社會的行為,因此社會也有部分的責任,不能完全歸責於犯罪者,這是心理學派的講法,另一生理學派是說兇手大腦構造不同或曾受過傷,主管道德區域發展不完全,導致道德感薄弱,若他放對地方可能是一個傑出的人,偏偏他沒放對地方,所以導致這樣的結果,如同卡卡的一首歌「天生如此」,這些理論都可成立,主宰人的行為是心理及大腦,人的身體角色僅是扮演做出行為的工具,給她什麼指令就做出什麼反應,所以廢死學者主張應治療犯罪者的心理跟生理來替代死刑,心理當然就是藉由諮商,催眠,訪談等方式,生理部分則是藉由手術切除大腦某部分來治療,但因生理學派受到二戰時德國納粹做的雙生子實驗,已與納粹畫上等號,之後就是心理學派的天下,故學者建議要從心理分析導正行為,而不是以殺戮制止殺戮。事實上以暴制暴是成立的,因為暴力者通常十分恐懼遭受暴力跟死亡,看看台灣死刑犯的檔案,就算再兇狠的殺手踏入刑場的路上也會腿軟。
我個人覺得不要掉入學者的自私,兇手對被害者來說是一位剝奪幸福與留下傷痛的人,學者研究是因為事件不是發生在他身上,他可以藉此獲得名利,你會原諒一位在你臉上畫下幾刀導致毀容的人嗎?這幾刀是畫向被害者家屬的心,把他們的心給毀容了。
我支持學者在各項領域的研究,但若要拿我的基本的生存權跟免於恐懼的權力來交換,我就不同意了(何況有些兇手是為了受矚目,此時學者與兇手某部分也成了共犯結構),這就像是老美的一項基本概念,家是我們的堡壘,任何陌生人未經同意進入我家,我有權先發制人,就算格殺對方也是正當防衛。所以,當犯罪者帶來了社會的恐懼(北投國小案引起各級學校加強安全防護,引發家長親自接送並要求小孩下課沒事不要待在校園,不就是出於恐懼嗎?),也造成8歲小孩生命權被剝奪,恐嚇了整個社會造成不安,基此,我就不同意研究、教化或治療替代死刑了,死刑成為唯一選項。
學者要的是學理上的答案,我們要的是生命的完整跟不受破壞,需求不一,你願意拿你的需求滿足學者的研究嗎?如果真有學術上的答案,大家記得是學者的名字(弗洛依德大家都認識,但會記得他的研究對象嗎?),不會記得被害者的姓名與家屬承受的傷痛,死刑不是悲劇的答案,是讓受害者及家屬的傷痛進入下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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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5-6-13 21:22 編輯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6-8 20:09
首先感謝你提供理性的思辨跟論述~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
話說因心神失常而傷害別人的人,辯護者常主張犯 ...


完全認同你的意見。
假如這種悲劇發生在我身上,我是不可能原諒兇手的。
但當悲劇發生在別人的身上,往往我就會跟這些學者一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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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5 18:02:24 |只看該作者
phantom 發表於 2015-6-13 19:25
完全認同你的意見。
假如這種悲劇發生在我身上,我是不可能原諒兇手的。
但當悲劇發生在別人的身上,往往 ...


平凡、平安、平順就是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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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6-8 20:09
首先感謝你提供理性的思辨跟論述~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
話說因心神失常而傷害別人的人,辯護者常主張犯 ...

我支持學者在各項領域的研究,但若要拿我的基本的生存權跟免於恐懼的權力來交換,我就不同意了(何況有些兇手是為了受矚目,
-----------------------------
老哥您好...

我也我十分支持學者在各項領域的研究,若是這些研究,可以事先鎖定,教化改造,那些他們所研究出的危險人物,然後刑案不會發生,這樣不但保護了我們,也救了那些兇手。

但這種事用屁股想也不可能。

事實上,這些研究變成脫罪的理由,幾乎每個犯人都會用的一招,由於資訊的發達,這些什麼研究,這些犯人都學到了。現在很明顯看到,有些都想到在早期就取得精神異常之類的證明,犯案後都派上用場,有的知道廢死聯盟的訴求,照做就對。

說研究如何如何,說人民沒權利對待兇手如何如何,那你有辦法治他們在未犯之前嗎?你有方法防止嗎?
事實上每天新聞一看,根本無法防止,相反的都是在做一些"教化"我們這些正常人要放過兇手,"教化"被害人死就死了,對於兇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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