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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5-6-15 21:47 編輯
phantom 發表於 2015-6-8 18:43
針對死刑犯而言,我國的刑法似乎在無意中建立了「死刑犯悖論(paradox)」,其結果就是「殺人者不可判死刑 ...
首先感謝你提供理性的思辨跟論述~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
話說因心神失常而傷害別人的人,辯護者常主張犯罪者的成長過程受到傷害,當下社會沒有給他任何幫助,所以導致心理發展不健全而產生反社會的行為,因此社會也有部分的責任,不能完全歸責於犯罪者,這是心理學派的講法,另一生理學派是說兇手大腦構造不同或曾受過傷,主管道德區域發展不完全,導致道德感薄弱,若他放對地方可能是一個傑出的人,偏偏他沒放對地方,所以導致這樣的結果,如同卡卡的一首歌「天生如此」,這些理論都可成立,主宰人的行為是心理及大腦,人的身體角色僅是扮演做出行為的工具,給她什麼指令就做出什麼反應,所以廢死學者主張應治療犯罪者的心理跟生理來替代死刑,心理當然就是藉由諮商,催眠,訪談等方式,生理部分則是藉由手術切除大腦某部分來治療,但因生理學派受到二戰時德國納粹做的雙生子實驗,已與納粹畫上等號,之後就是心理學派的天下,故學者建議要從心理分析導正行為,而不是以殺戮制止殺戮。事實上以暴制暴是成立的,因為暴力者通常十分恐懼遭受暴力跟死亡,看看台灣死刑犯的檔案,就算再兇狠的殺手踏入刑場的路上也會腿軟。
我個人覺得不要掉入學者的自私,兇手對被害者來說是一位剝奪幸福與留下傷痛的人,學者研究是因為事件不是發生在他身上,他可以藉此獲得名利,你會原諒一位在你臉上畫下幾刀導致毀容的人嗎?這幾刀是畫向被害者家屬的心,把他們的心給毀容了。
我支持學者在各項領域的研究,但若要拿我的基本的生存權跟免於恐懼的權力來交換,我就不同意了(何況有些兇手是為了受矚目,此時學者與兇手某部分也成了共犯結構),這就像是老美的一項基本概念,家是我們的堡壘,任何陌生人未經同意進入我家,我有權先發制人,就算格殺對方也是正當防衛。所以,當犯罪者帶來了社會的恐懼(北投國小案引起各級學校加強安全防護,引發家長親自接送並要求小孩下課沒事不要待在校園,不就是出於恐懼嗎?),也造成8歲小孩生命權被剝奪,恐嚇了整個社會造成不安,基此,我就不同意研究、教化或治療替代死刑了,死刑成為唯一選項。
學者要的是學理上的答案,我們要的是生命的完整跟不受破壞,需求不一,你願意拿你的需求滿足學者的研究嗎?如果真有學術上的答案,大家記得是學者的名字(弗洛依德大家都認識,但會記得他的研究對象嗎?),不會記得被害者的姓名與家屬承受的傷痛,死刑不是悲劇的答案,是讓受害者及家屬的傷痛進入下一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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