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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 發表於 2010-11-11 13: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各社區公社應該訂有管理辦法授權管委會管理,只要不抵觸管理辦法,就無須徵詢所有位戶,要不然每件事都要徵詢 ...
第 九 條:管理委員會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任職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等。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費、使用償金等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並定期公告財務報表。
七、管理委員會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管理委員採無償制,其工作職掌及分工,應依規定確實執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我沒看到管委會可以決議參加類似對外的活動是不是哪位可以來幫我解釋一下
說實話如果開區權會我會投贊成票
但是只要是公共議題都會有正反兩面的意見及利益的衝突
只要有關於利益及權力程序完備就是很重要
為什麼我會呼籲大家要小心處理這種事
我是希望不要有人因為熱心受到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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