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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 課綱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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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31 23:18:4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艾文音樂 於 2015-7-31 23:20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5-7-31 23:00
律師懸賞「教育部調整課綱違法」判決書

2015-07-31  12:03


這律師明顯在轉移焦點,
重點是法院判決應公開相關資訊,教育部就是不甩不理。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敗訴的判決書指出,
「課綱微調涉教育百年大計,影響師生及社會大眾甚鉅,應公開會議紀錄,使社會有知的權利及有檢驗監督的機會。」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會議過程是否合法、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到場委員究係表示同意、反對或並未表示明確意見等事項,既攸關大眾公益,民眾監督具有高度正當性。」

「公開資訊使社會大眾確實檢視審議過程是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比教育部稱為確保課綱審議之公正專業中立等更加重要。」

換句話說,
在公開相關資訊之前,過程是否合法,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都是有嚴重疑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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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發表於 2015-7-31 23:00
律師懸賞「教育部調整課綱違法」判決書

2015-07-31  12:03

就好像是有人說機車停人行道上是合法的可以去申訴,但避談是騎上去停不是用牽的這過程違法一般,這律師不用轉移焦點跟玩文字遊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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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31 23:35:48 |只看該作者
艾文音樂 發表於 2015-7-31 23:18
這律師明顯在轉移焦點,
重點是法院判決應公開相關資訊,教育部就是不甩不理。

如果無法推翻律師懸賞「教育部調整課綱違法」判決書這個論調,在你指稱"這律師明顯在轉移焦點"這個標題成立前,所有曾引用「教育部調整課綱"違法"」這個概念的人應該自省是吧!!(道歉就不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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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yaro 發表於 2015-7-31 23:32
就好像是有人說機車停人行道上是合法的可以去申訴,但避談是騎上去停不是用牽的這過程違法一般,這律師不 ...

抓出違規又有獎金可拿,達人們不賺白不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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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yaro + 1 例子淺顯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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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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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7-31 23:35
如果無法推翻律師懸賞「教育部調整課綱違法」判決書這個論調,在你指稱"這律師明顯在轉移焦點"這個標題成 ...


教育部至少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才會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跟社會和學生們道歉的是教育部長!

判決書要求公佈資料紀錄,清楚提到公開才能檢視「會議過程是否合法、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遺憾的是,教育部不願(或不敢)公佈任何資料,一邊上訴一邊執行課綱上路,極不合理也不恰當。
如果除了《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中還有更多違法呢?要浪費多少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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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5-8-1 00:01 編輯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7-31 23:35
如果無法推翻律師懸賞「教育部調整課綱違法」判決書這個論調,在你指稱"這律師明顯在轉移焦點"這個標題成立前,所有曾引用「教育部調整課綱"違法"」這個概念的人應該自省是吧!!(道歉就不必了)


你是這個概念嗎?

就好像有人以千萬懸賞開鑼宣言幾十年,無人領賞金
這樣你應該可以相信世上沒有開羅宣言,所以你也應該相信中民國不擁有台灣主權吧!



獨派懸賞千萬找「開羅宣言」 無人領
記者林上筠 楊清波/ 報導
2004/11/11 19:07(更新時間:2014/11/16 17:08)
民國32年召開的開羅會議,中英美領袖是否真的決定「台灣將歸還給中華民國」?今天TVBS查遍外交公報年鑑,並沒有發現開羅宣言的正式紀錄!而當時原文,一開頭就寫明這是「新聞宣傳稿」,也沒有任何簽名。
到底開羅宣言有沒有法律效力?記者親自走訪外交部,查遍外交公報年鑑,連民國16年都完整保存,只不過,就是找不到開羅會議關鍵時刻的民國32年!
再翻開中華民國外交條約年度紀錄,民國32年竟然是空白的。那麼到底蔣介石、羅斯福、邱吉爾,當年真的對台灣主權歸屬,有簽署共識嗎?
我們找到民國32年所謂開羅宣言的原文紀錄,一開頭就寫明這是份「宣傳用公報」,文件中的關鍵字眼,台灣、澎湖列島將歸還中華民國,只不過這份文書,並沒有具體簽名。
連當時傳回台北的中文翻譯本,也沒有任何簽名。為了查清開羅謎團,獨派學者沈建德甚至曾經懸賞千萬台幣。獨派學者沈建德:「用1000萬,30萬美金,1000萬台幣來找開羅宣言,就是要突顯『根本沒有開宣言』,當然沒有找到。」
民國32年,這份主掌台灣命運的歷史文書是新聞稿?還是有效力的外交公報?學界政界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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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文音樂 發表於 2015-7-31 23:48
教育部至少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該跟社會和學生們道歉的是教育部長!

在教育部敗訴的判決書要求公佈 ...

教育部至少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不知道這一段是判決書的內容還是您個人的類推,如果載明於判決書內您的提議是成立的,如果是您個人類推,畢竟我們沒有權責判定是否違法,宜用疑涉及某某法會比較精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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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7-31 23:57
教育部至少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不知道這一段是判決書的內容還是您個人的類推,如果載明於判決書內您 ...


抱歉,可能是我沒寫清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判決教育部敗訴。
有此敗訴判決算不算違反?
那位律師的懸賞,不過是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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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同堂 + 3 抱歉!我的壞習慣
jojoyaro + 4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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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7-29 17:01
除了共通點是學生外,其他的共通點是甚麼?可能要有一個全盤的比較才能放在對等的地位喔!! ...

您好:

這樣的回答我也不知道怎麼接續,我是回應您提到的,您做過學生,然後睡覺都不夠用,
似乎從文字中,您認為學生的本分是安分守己的讀書即可,其他的部分都是不對的,
所以我才給出了前述的回應。

另外您提到的什麼全盤的比較,從文字中我看不出來是什麼意思,就不予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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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ha 發表於 2015-7-31 23:56
你是這個概念嗎?

就好像有人以千萬懸賞開鑼宣言幾十年,無人領賞金


宣言的對象要看是誰?被宣言的對象若沒有表示反對或已明確表示接受(日本降書),這對雙方就產生拘束力(丘宏達教授曾有論述,忘了是哪本著作),且對宣言有疑義的話,應該是由宣言參與國提出,不是研究學者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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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ha + 1 宣言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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