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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三峽區龍學里里長王韻婷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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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5 18:09:0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kris0902 於 2011-6-25 18:14 編輯

市議員王明麗指出,三峽瀝青廠20年前申請設立時,廠區面積僅400平方公尺(約120坪),但昨天會勘發現廠房總面積廣達2甲,換算坪數將近6000坪,作業機組更多達3組,光遭勒令停工的第1號機組就占地約100坪,她懷疑第2、3號機組與行政辦公室是違建,要求市府盡速查明。

林富子說,國內最大的瀝青採購單位就是政府機關,要杜絕三峽瀝青廠違法營業,必須由政府拒絕採購該廠瀝青做起;她將發動三峽地區居民連署,要求政府不得再向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否則將在6月底率領居民到市府前抗議。

不過,同樣住在北大特區的龍學里長王韻婷則持不同看法,她認為市府環保局從去年底開始,已加強對三峽瀝青廠稽查工作,迄今罰單累計金額高達870萬元,展現市府取締業者的決心,應讓市府有充裕時間查明業者是否非法占地,再做後續處分,沒有必要動不動就揚言抗爭。

http://tw.myblog.yahoo.com/share-welll/article?mid=246

這種違背民意顧左右而言他的話也說得出來...
再看看當初的政見: 第二大項第一點, 真令人感到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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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5 18:11:35 |只看該作者
老實說
我是為了王里長當初熱心辦理連署活動,而叫家裡有投票權的都要投王里長。
請您繼續為此議題努力,因為當北大特區的里長真的很辛苦,要是全方位的。
不要讓大家誤會,將"連署與選票"聯想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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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5 19:00:5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1-6-25 19:02 編輯

回復 newlife 的帖子

對北大居民6千位里民反空汙連署書.竟然拖延9個月才遞交市政府---參閱6月23日反空污說明會2分15秒至45秒
這很容易讓人誤認為他是想兩面討好.上下其手

所以他應該出來澄清.直接跟瀝青廠明確劃清界線
甚至做出更明確的反空汙直接行動
要不然很容易被誤以為.他是暗槓9個月的6千位里民反空汙連署書.
直到6月23日反空污說明會才顧左右而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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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5 19:06:22 |只看該作者
tatinic2 發表於 2011-6-25 16:14
我是該里的里民,看到突然打斷別人說話,實在有點生氣…,讓林里長把三個重點講完是很困難嗎?我們要的是遷 ...

我們要的是政府能夠有效且迅速處理所有三鶯樹地區污染源~~
合格合法的要密集監測詳實列管~~
失格非法的要立即停工拆除~~
瀝青廠只是一個起點~~
改變~~從自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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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5 19:06:53 |只看該作者
NEWMAZDA6 發表於 2011-6-25 16:24
今天似乎沒有看到王里長勇敢的站出來陪所有居民合理抗議

真巧~~
我也沒看到耶~~
改變~~從自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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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5 19:08:27 |只看該作者
王里長啊!王里長,你真是不聰明,平常那麼快回應意見,這回怎麼變個樣.早知如此當初就應學學其他男性里長安靜點,弄得現在這樣居民不挺,搞不好國民黨團為了即將大選還跟你劃清界線,沒人指使你自己背吧!還是快快回應真得也好誤會也好,就是要趕快選對邊站才有出路,里長是很基層的官,基層靠什麼自己想,要更上層樓選議員就以後再想吧!現任的服務還是要做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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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5 20:09:1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1-6-25 20:10 編輯

回復 kenjie_lin 的帖子

選前針對空污問題表現積極
選後卻這般消極處理

建議以選票制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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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1-6-25 21:50 編輯
kris0902 發表於 2011-6-25 18:09
市議員王明麗指出,三峽瀝青廠20年前申請設立時,廠區面積僅400平方公尺(約120坪),但昨天會勘發現廠房總 ...


是啊.每個競選里長的政見都有一條反空污-->拿香對拜
觀察反空汙的每次行動.里長有無積極參加-->看破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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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5 20:52:5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1-6-25 20:53 編輯

對了.選舉罷免法就是不僅可選舉里長.還可罷免里長

第七十五條(罷免案之提出)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七十六條(罷免案之提議人)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第八十一條(罷免案之連署人)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第八十三條(罷免案之宣告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

第八十七條(罷免案之投票)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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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5 21:11:54 |只看該作者
李組長眉頭一皺~直覺案情不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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