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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15萬買瑕疵屋 怒控「房仲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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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9 15:27:0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大耳朵 於 2012-12-19 15:39 編輯

看了這一篇新聞後~個人大致看法是應該為了要規避某特殊稅制所衍伸的問題......

仲介未盡的義務在於未告知房屋有二工的問題,另外游泳池未點交也應行告知!!!!
但就安全梯逃生門的問題我想業務應該沒有去了解或發現逃生梯的問題,單房屋現況說明書內是未登載公設空間的瑕疵說明,但其實就義務上有明確瑕疵問題仍應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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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9 15:49:02 |只看該作者
marquis 發表於 2012-12-13 09:27
對街的呢?

因為"陽台外推"造成的聯想. 有機會問問住戶肯定一下!

你所指的對街  確有陽台外推....
但此建案已完工多年 泳池也已點交...
並不是你猜的此建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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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9 18:59:36 |只看該作者
AIRJASON 發表於 2012-12-19 15:49
你所指的對街  確有陽台外推....
但此建案已完工多年 泳池也已點交...
並不是你猜的此建案喔...


謝謝!

"陽台外推"可以申請合法? 點交後就成為合法? 還是繼續使用而希望沒有住戶舉報?

順便請教,有社區的游泳池登記為蓄水池,您的意思是否點交後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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