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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公告] [龍恩里]交通部針對北大夜市最新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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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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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5 14:01:26 |只看該作者
當初會選擇在這安家落戶不是因為有夜市><

怎麼會冒出個夜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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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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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5 14:13:16 |只看該作者
s6360015 發表於 2012-5-19 12:37
有夜市不是很好嗎~~不然北大這邊東西都很貴,也搞不懂再貴甚麼,俗語說民以食為天,夜市提供便宜又好吃的的 ...


請定義何謂你所說的"勢力(勢利)的人"?

不要因為無知而污衊了為了家園安寧和違法業者對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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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5 14:18:25 |只看該作者
北大社區高樓林立,整體規畫如詩如夢,多少人是為這特色忍受房價高漲,搬來這裡
因為幸福夜市變的不幸福,試問搬來之前不知這裡的物價如何嗎?大家不知這裡有
那些不方便嗎,我想都知道,但為了住這美麗的家園,大家都忍下來了吧,半路出個夜
市讓市容變調,環境,空氣,車潮,人潮造成的問題,卻要讓附近社區忍受,也太自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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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5 14:43:21 |只看該作者
ETHUANG 發表於 2012-5-25 13:45
麥客兄接下來要換我們大學風呂與敦園社區陳情到中央政府了
因為夜市要轉移到我們社區前了一今天在搭棚子 ...

是不是在開賣當天, 聯合附近社區來舉白布條抗議, 並發起拒買活動, 通知媒體報導讓大家知道我们不歡迎夜市進入北大社區, 不管在北大那個地方都是不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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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7 19:44:10 |只看該作者
LC3065 發表於 2012-5-25 14:18
北大社區高樓林立,整體規畫如詩如夢,多少人是為這特色忍受房價高漲,搬來這裡
因為幸福夜市變的不幸福,試問 ...

我們就是為了尋找一方寧靜的生活園地,才選擇當初生活機能不是十分便利的北大區域,回想97~98年時的清幽,還真令人懷念,我們何曾需要一個糟蹋美好生活環境的違法夜市?唯利是圖的非法夜市快點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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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7 21:00:31 |只看該作者
現在業者打的主意是,將中華電信的那塊地變成夜市停車場,這樣就沒有違反合約問題,然後跟私人租一塊地,將夜市攤位內移,然後繼續賺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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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8 08:55:53 |只看該作者
ETHUANG 發表於 2012-5-25 13:45
麥客兄接下來要換我們大學風呂與敦園社區陳情到中央政府了
因為夜市要轉移到我們社區前了一今天在搭棚子 ...

沒錯....大學風呂社區昨晚已經開始展開正式的居民連署, 為期兩週.

第一個晚上就已經有數十戶的住戶響應, 將連署單帶回給家人一起簽, 也就是說, 連署第一天就有上百名大學風呂的居民簽字反對夜市違法設於純住宅區內.

居民的連署陳情書, 收集完成之後將與聯合自救會一同遞交給新北市政府, 表達我們抗議政府不依法行政, 縱容違法的不當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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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0 12:48:30 |只看該作者
希望中華電信能積極一點處理 否則北大居民就要站出來用行動表示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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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7 12:49:06 |只看該作者

關於夜市處理的幾點建議。

本帖最後由 themis0318 於 2012-6-7 12:57 編輯
小土豆的爸 發表於 2012-5-30 12:48
希望中華電信能積極一點處理 否則北大居民就要站出來用行動表示反對了


如果要積極作為,我希望社區的主委及受害社區能夠考慮以下的作法:


一、提公害訴訟,透過公告曉示的方式,讓社區願意參與的人集體訴訟,對中華電信及業者求償。

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質與此相鄰侵入時,得禁止之。」,此條為氣響侵入禁止的條文。

依據上開請求權基礎,向土地所有人(即中華電信)及其履行輔助人(夜市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為一定行為之請求。

訴訟程序方面,依民訴第44條之2: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社區主委)為同種類之律關係而起訴。…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

也就是透過「集體訴訟」的方式來向侵權商家求償。至於訴訟費用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規定,依第44條之2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部分免徵(即只交60萬元訴訟費用,經計算,60萬訴訟費用一審為6,500元,各社區分擔一下就行了,注意只是暫免徵,等訴訟完還是要繳納訴訟費用,以一億元來說,訴訟費用為892,000)

主訴的部分,可以請求千萬以上的賠償,以扼止業者不法行為。

請不要再相信什麼和為貴了,面對不法在先,如果業者是和為貴,就不會步步進逼了!

提告前可先發存證,存證內容草擬如下:

收件人:中華電信、幸福廣場負責人
主旨:函請於七日內解決台端所有土地上空氣污染及氣響侵入鄰地,致鄰地受損事。
說明:
一、本所律師受當事人○○○社區委任處理本事件(如果有請律師的話就可以寫,沒就不用寫)
二、茲據前開當事人委稱:「(一)緣台端所有坐落於○○○地號(請調謄本)之土地,現由○○○租用,以北大幸福廣場名義做為攤販集中夜間市場使用(下同夜市),因該夜市已持續營業數月之久,並於夜間對於鄰近毗鄰土地所有人之建築物、土地有瓦斯、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相類似之氣體、臭味侵入鄰地之情事。(二)台端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93條之規定,台端負有狀態責任,即不得令上開污染物及氣味進入鄰地,而影響鄰地所有權人之日常生活起居,至於系爭土地之承租人亦屬台端之履行輔助人,亦應同受限制。(三)請台端於函到七日內解決其所有土地上空氣污染及氣響侵入鄰地,並賠償鄰地因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害,逾期則將不經催告,依法逕行訴追台端民、刑事法律責任。為禱。」等語。
三、謹代函達如上。


二、對於行政機關不作為部分,提起國家賠償。

公務員不作為致人民損害擴大,除有民法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外,尚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參釋字469號解釋意旨,詳情就不多說了),請與律師研議國家賠償的可行性。


三、對於行政機關怠隋的部分,亦可向監察院檢舉,並要求監察院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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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7 12:54:10 |只看該作者
themis0318 發表於 2012-6-7 12:49
如果要積極作為,我希望社區的主委及受害社區能夠考慮以下的作法:

是呀...
北大特區一定有很多執業律師...

也許再勝訴前可以無償協助...

勝訴後...可以有名聲..又分到賠償金!

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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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 1 很好~我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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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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