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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以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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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費談不攏 客家文創園區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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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9 18:24:4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8-29 18:25 編輯

我想,本版提到國道收費員事件,只是做一個類比,重點仍然是在希望市府可以堅持法制,不要給佔用國有土地者不當的補償費,畢竟那是民脂民膏。
如果用於有意義的國家建設,或投資下一代的教育,別說9000萬,就是9億也值得。
但那些人佔用國家土地,且從這些土地取得許多不當的利益,現在不但要強制搬遷,且不該給一塊錢補償費,更要追討不當得利。
否則,對於我們這些守法、誠實納稅的國民,如何交代?
當初14/p買下劍橋,但土地持分也才幾坪而已。他們卻不花一塊錢就得到大筆土地,政府想討回來,還要用我們繳納的稅金給他們,我們都是笨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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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shjc + 1 奧客刁民文化已形成. 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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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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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0 11:57:22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8-29 18:19
遠通最優申請人資格已經被法院判決取消了,你怎麼說,政府還要賠償?
你在說什麼?
是避免遠通鉅額賠償, ...

如果馬政府認為不妥大可跟遠通解約收回政府自己營運
既然要執政就要概括承受不是嗎?

如果今天收費員問題還是一樣不解決
再拖下去終究還是要去面對處理

如果馬政府認為遠通收費員的問題處理的適當
怎麼還會開給遠通一張450萬元的罰單?

今天換做是朱立倫上台
一樣要去面對處理
而不是跟馬英九一樣一直選擇逃避
死了一個收費員之後 會不會還有下一個
如果遠通處理得當 收費員為何要選擇抗爭
你了解其中的詳細處理過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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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 1 把國道收費員訴求,認為合理但馬政府不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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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0 15:05:41 |只看該作者
以利亞 發表於 2016-8-29 18:24
我想,本版提到國道收費員事件,只是做一個類比,重點仍然是在希望市府可以堅持法制,不要給佔用國有土地者 ...

贊成依法處理,政府應該要維持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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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1 10:00:59 |只看該作者
podzol 發表於 2016-8-30 11:57
如果馬政府認為不妥大可跟遠通解約收回政府自己營運
既然要執政就要概括承受不是嗎?

可以把國道收費員訴求項目,自認合理,但馬政府拒絕的,另欄列出來,和本案比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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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shjc + 1 case by case, cannot be compa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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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1 12:17:48 |只看該作者
podzol 發表於 2016-8-29 18:12
如果蔡英文涉有不法 是不是當時應該就被監察院彈劾了
怎麼會輪到今天當上總統
當初如果解約 政府就須賠 ...

宇昌案, KMT都能無中生有來污衊蔡英文了

豈會放過這種天賜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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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1 12:25:43 |只看該作者
國道收費案改電子收費,原先扁政府屬意政府自辦


KMT 硬是透過立法院多數將之改為 BOT


才事後衍生遠通放生收費員一事

這些流浪收費員天天上街抗議, 馬政府兩手一攤, 死活不管, 全部丟給遠通

遠通仗著馬政府包庇, 根本不願付出成本好好解決這些無端受禍的收費員

一直拖到小英政府上台後, 才得以解決問題

小英政府同意支付的費用是這些收費員在政府單位底下工作數十年的退休金與資遣費

至於生活補償與就業補償都是遠通要負擔的!

個人認為, 小英政府處理這件事,合情合理, 有情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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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terWu + 1 明知是謠言, 還是甘心被騙.
james.shjc + 1 讚!
發哥 + 1 詳電子收費BOT,8天拍案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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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1 12:37:22 |只看該作者
hahaha 發表於 2016-8-31 12:25
國道收費案改電子收費,原先扁政府屬意政府自辦

我想etc對或錯每個人心中一把尺
但約聘收費員可以得到這天外一筆補償是不對的吧
先說約聘本來在公家機關就是一年一聘
隔年如果沒有缺那本來就要自己走路
那這些收費員在解聘之前本來就有得到一筆優渥的遣散費
這是在其他政府機關都不可能有的
再加上遠通提供工作機會給他門選
結果這些人當然不願意呢
因為原本在政府機關爽爽過
去私人機關這麼操又要加班又離家近
所以才會一直抗爭爭
如果這樣的補償是對了
那是否所有約聘人員都應該比照辦理呢
是不是有吵就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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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1 12:47:43 |只看該作者
jameszhan 發表於 2016-8-31 12:37
我想etc對或錯每個人心中一把尺
但約聘收費員可以得到這天外一筆補償是不對的吧
先說約聘本來在公家機關 ...

國道收費員的訴求
原先的國道收費員依進用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以「通行費」支付薪資,自2008年開始適用《勞基法》「行政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人員」的部份,因此適用勞基法的部份只有後面5年,以勞退薪資折算後約為2.5月的薪資,而前面的年資則需透過勞資協商解決。另一種則是以「人事費」支付薪資,不適用勞基法,只能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中的「離職儲金」制度。而在協商過程中,交通部採用了齊頭式的平等,以不區分年資、一律7個月底薪的方式計算資遣費,這樣的方式對於年資較短、以及不適用勞基法的收費員固然有利,但是對於服務10年以上的收費員卻有失公平[6]。此外對於當初同意此協議的10名勞方代表,自救會也認為當初遴選過程有瑕疵[7]。



高公局解釋
國道收費員分為人事費和通行費二類,人事費收費員經高公局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各收費站員工專案精簡優惠退離計畫」積極爭取後,可加發領取7個月月支報酬並已依其年資結算發給離職儲金。依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依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最多發給6個月,通行費收費員自民國97年(2008)始納入勞動基準法,本次精簡依勞基法最多只能發給3個月資遣費,惟為平衡與人事費收費員所支領金額一致,透過三次勞資協商決議,除可領取資遣費外並再加發至7個月月支報酬之差額。另通行費收費員於民國97年(2008)納入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已結算並發給離職儲金或已提撥勞退基金,故無所謂年資長短所領取之資遣費均相同之情事。因此,不論人事費或通行費收費員,高公局均依現行法令規定發給相關離職給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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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1 13:14:41 |只看該作者
hahaha 發表於 2016-8-31 12:47
國道收費員的訴求
原先的國道收費員依進用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以「通行費」支付薪資,自2008年開始適用 ...

所以你認為他門的訴求合理嗎?
是否其他公家機關約聘公務員都可以這樣比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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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31 18:50:00 |只看該作者
我們好像有個機關叫國有財產局
請問裡面的人到底在做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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