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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11-9 15:23 編輯
這一類的社區聯合會之類的組織, 我想各位也不必太認真看待, 對人民團體法略有概念的人都知道, 它並沒有實際的社區全體約束權力, 對各社區管委會也無強制力, 就讓其順其自然去發展吧, 反正也不是第一個了.....先前還有TMO呢....
放眼望去, 全國各地也有數不清的社區發展協會之類的組織, 但亦只是個取得內政部社團許可的人民團體組織而已, 政府與記者看的是這個團體的實力, 也不是成立個社團就會有影響力, 可以代表社區所有人發言了, 各位不必太擔心.
例如北市也有一大堆在同一地區的名稱接近的社區發展協會, 很多里長或里長的競爭對手也很喜歡成立這樣的社團, 還一人開一個, 我還看過有同一區開三個的....開那麼多, 那又如何呢?
要知道一個聯合會若想要有真正的區域統合管理權力, 就必需先取得法定地位, 有沒有這樣的組織呢? 有的...例如 : 北市內科管理聯合會, 北市各級學校家長聯合會這樣的組織, 前者是自願加入性的組織, 由各商業大樓的管委會主委為聯合會的成員, 各商業大樓管委會可以表決通過加入或退出聯合會組織, 不加入就無約束力, 很自由的. 後者為教育局管轄下的組織, 各校家長會一定要加入, 不能自己表決退出, 而各校家長會長為當然的聯合會成員.
所以說, 就順其發展吧, 想取得各社區管委會表決通過自願加入, 還是很漫長的道路呢.....況且就算加入後, 發覺不太對勁時還能隨時退出的....若沒有累積足夠的各社區管委會具法定效力的盟友, 這樣的"聯合"團體, 政府與記者大概也不會有興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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