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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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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大道擺攤 警說無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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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9 13:13:47 |只看該作者

就像是我們四季及其他社區在私有土地放置廚餘垃圾桶一樣!<---再次強調,我個人也覺得不妥...但是就法理而言...民、刑法均未違法~
但是真要搞...主要還是違反行政相關法規~
至於藝術大道設攤問題...可以告侵占,但起訴要件有點難成立~
而警方的態度確實是消極...從大學路的攤販市集群(黃昏+夜市)來看,除了2家攤販開上司有土地外,其餘至少有5家以上是在公有道路上營業...
蘿蔔特 發表於 2010-9-9 12:34


  之前針對這件事情寫陳情信,警方的答覆是他們有開單,而且有好幾件,所以我認為只要檢舉,警方還是會開單,開得多,墊高營業成本,攤販就可能另闢地點,這才是治本之道。

  另外,退縮綠軸空間擺放廚餘垃圾桶,或許法規上無法可罰,但跟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針對退縮綠軸提供行人使用的目的有所出入,另外,廚餘桶外洩的氣味,或滋生的衛生及環境問題,可能也會造成行人或鄰近住戶的干擾,這個部份可能會抵觸法規(我不確定,我是聯想到營業場所油煙噪音干擾住戶的問題),所以這個問題還是需要大家來思考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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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9 13:43:44 |只看該作者
33# js22020
縣府的答覆如下:
學勤路遠雄藝術大道人行道空間自道路退縮約10M為公有設施範圍(由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其餘退縮空間為社區所有(由社區負責維護管理)。
所以臨路花圃、自行車道應該不是公有空間,不然造型蟾蜍跟噴泉怎不擺在我們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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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9 14:04:27 |只看該作者
忘了是王X源還是張X銘議員大人...

記得有幾位咱們選區的議員大人和警消的關係不錯ㄚ...咱們的這篇討論文如果送到他們那兒去,不知道在這將要選舉之際,是不是可以讓他們好好發揮一下所長?或著會不會又有另一番解釋?

....這樣算不算亂開槍?

樓下的蔡議員~除了兒五公園,這隔鄰的學勤路、大學路攤販問題應該也是很好發揮的喔!加油ㄚ~~~
小時候,幸福是件很簡單的事;長大後,簡單是件很幸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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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9 20:41:02 |只看該作者
  之前針對這件事情寫陳情信,警方的答覆是他們有開單,而且有好幾件,所以我認為只要檢舉,警方還是會開單,開得多,墊高營業成本,攤販就可能另闢地點,這才是治本之道。

  另外,退縮綠軸空間擺放廚餘垃圾 ...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9-9 13:13

板大~其實很多攤販是不怕開單的.就我所知他們只要名下無財產.開在多張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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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0 00:11:28 |只看該作者
35# 寧靜海


沒錯...設置廚餘垃圾桶本身並無不違法(刑民事)!<---就好比遠雄眾社區的公共藝術品、燈飾等之設置...該所有權社區得主張任何形式的變更(當然議決仍須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只是可能衍生的問題,多半都是違反行政法規~如縣府環保局、衛生局權責的相關行政命令或法規...或如北大商圈內的酒吧之營業行為,本身並無不法(有權開門到清晨),但卻恐有妨礙安寧等違規之虞~

所以如果將廚餘桶、垃圾桶當成裝置藝術般地設置在退縮的私有開放空間上,除非該社區內部有歧見,否則外部難以干預...如同路人、官員同樣無法干涉或要求遠雄眾社區在藝術大道上的燈火管制要徹夜明亮一樣(除非該社區內部有所主張)~

這也呼應小弟對於遠雄眾社區居民的感恩~您們確實為整個北大特區有著相當程度的奉獻(至少公電費),當然其他北大社區群的共同付出也功不可沒...只是少數社區並未落實開放空間的概念,學府路、國慶路上部份建案退縮的"公共空間"也沒真的讓行人利用到哪兒去!(還有許多社區同樣用各種形式來限制公共空間的利用率...如超大花圃、柵欄、圍籬等...)

以下小弟無預設立場,僅以依法論法之精神和大家分享:
回歸藝術大道攤販的問題...試問,仲介在藝術大道上擺桌、放廣告物、人型看板等商業宣傳的營業行為,有無違法?有無涉及侵占?有沒有人打電話去檢舉?社區管委會是否派員驅離?
攤販確實有礙藝術大道之觀瞻...只是,小弟想表達的是:攤販侵占會起訴的可能性應該是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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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0 00:17:2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s22020 於 2010-9-10 00:19 編輯
33# js22020
縣府的答覆如下:
學勤路遠雄藝術大道人行道空間自道路退縮約10M為公有設施範圍(由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其餘退縮空間為社區所有(由社區負責維護管理)。
所以臨路花圃、自行車道應該不是公有空間,不然造型蟾蜍跟噴泉怎不擺在我們家呢?
joy 發表於 2010-9-9 13:43

臨路花圃、自行車道、蟾蜍跟噴泉,
不就是落在「自道路退縮約10M為公有設施範圍 (由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嗎?!
閣下所引述的「縣府的答覆」,已經定義得非常清楚了。

學勤路號稱寬76M,就是把兩側各18M的退縮空間計算在內,
其實它只有40M,其中汽車道四線20M,兩側的「綠帶加人行道」各10M。
76M 學勤路 = 18M 社區退縮空間 + 10M 綠帶加人行道 + 20M 四線汽車道 + 10M 綠帶加人行道 + 18M 社區退縮空間
遠雄雖然認養了學勤路南側從大德路到大有路之間的這10M綠帶和人行道,
但正如縣府的答覆,這是公有設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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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0 00:42:15 |只看該作者
警察的說法好瞎  官方小皮球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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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0 00:51:19 |只看該作者
警察的說法好瞎  官方小皮球說法
達 發表於 2010-9-10 00:42


這皮球可是會越踢越腫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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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0 01:58:1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tsai 於 2010-9-10 02:00 編輯

33# js22020
抱歉!
插話一下: 藝術大道上應該沒有所謂自行車道, 遠雄當初設計時在人行道上鋪設了自行車的圖案,
只是表示自行車可以騎上來,並非表示那就是自行車道, 藝術大道上是人車共用,但以行人路權為優先.
這是前一陣子問了樹林市公所給的回覆.
雖然知道樓友們可能這樣形容比較容易讓人了解,但不希望看的人誤以為真的有自行車道.

另外想問:為什麼碧連天社區人行道的擺攤是三峽分局來處理,而不是樹林分局呢?

三峽分局跟三峽鎮公所好像比較不積極,
先前問有關藝術大道用路權的問題,樹林市公所會給比較清楚的說明,三峽鎮公所只說那是縣府相關單位規劃,
跟他們無關,他們不清楚之類的!
另外有次在學勤路跟大德路交叉口的人行道上(就是前一陣子有攤車賣臭豆腐的地方,根據上述討論那應該還屬於公有範圍),
X慶的仲介業者擺了桌,放了椅,就地設攤!
個人認為北大特區什麼店沒有,就是仲介最多,覺得仲介做生意擺攤不應該氾濫到人行道上.
請三峽分局來處理,前來的警員居然說該處沒人擺攤,
我說:不是有仲介擺攤位嗎? 對方回說: 喔! 你是說他們~~我知道了! 就掛斷電話...
咦~難道只有賣吃的跟用的才叫擺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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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0 10:51:48 |只看該作者
40# js22020
我的意思是如果自道路退縮的10M是政府管理的人行道範圍,為何允許遠雄自劃自行車道(行人優先)、蟾蜍跟噴泉呢?所以這臨路的10M範圍雖供公眾使用但是卻不是政府管理而是遠雄等各建商負責的,愛擺蟾蜍、青蛙沒人管得著,才會讓攤販也想要來擺
至於其他建案退縮空間被圍起來不供公眾使用已違反寧大說的土地管制要點,至於縣府會如何處置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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