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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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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二殯評估書漏洞百出 民代批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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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2:57:02 |只看該作者
海大...辛苦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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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3:01:40 |只看該作者
回復 judyiou2003 的帖子


  懲處有很多種形式,口頭申誡或報告也是一種,所以我們重點不要去看懲處,而是去看這個案子到底有沒有具體回應跟進度,就目前來看,民政局還是很堅持跨過民意去推動本案,這才是讓人最憂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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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3:05:33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ssablue 的帖子


  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共同監督政府,帶來好的結果,這樣大家的辛苦就值得了,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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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3:06:3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寧靜海大真的辛苦您了!
這個記者終於報導到促參法的重點了
其實瞭解促參法的人都會覺得促參法是政府在推卸責任,規避監督的一個法令
國內很多鄰避的BOO的促參案,推動到最後,廠商慘賠(有些已經買土地了),但政府郤沒有一點的責任(就是拖延就對了)
所以我一再強調,一旦新北市府公開來舉辦說明會,那才會是問題真正的開始
所以眼前要做的,就是阻擾市府與廠商簽約,沒有簽約,廠商就沒有特許權力,市府也沒有協助廠商的任何義務,廠商也無法向銀行融資借錢....一切都不用玩,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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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3:13:07 |只看該作者
辛苦大家了
請堅持下去
活到老學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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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3:29:41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1-8-19 09:04
這篇報導呈現的面向非常廣泛,而且深入,感謝自由時報記者專業認真的報導,也希望民政局及早回應居民陳情, ...

>>這篇報導呈現的面向非常廣泛,而且深入,感謝自由時報記者專業認真的報導,也希望民政局及早回應居民陳情,因為只要跟居民利害權益有重大關係者,市府仍有權召開公聽會,而不是完全採取被動,把責任都推卸給業者。

您的見解若從情理面好像是如此,但從法律的角度,那您的見解其實是錯的!
還沒簽約前,市府來召開公聽會,那就是政府圖利廠商
如果已經簽約了,那就是促參法所規定的政府協助廠商的義務了
所以不要一直把市府來召開說明會看得太重(如果是議員私下邀約官員就沒有法的問題)
所以應該是市府永遠不要來開說明會才對(只有確定已經要推動的案子,政府才會開說明會,不會推動的案子,公務員才不會那麼閒)
畢竟公務員依法行政
要從法的角度來解決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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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3:36:4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謝謝 &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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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3:47:43 |只看該作者
依法定照陳情程序走,一樣可以請市府召開公聽會,公聽會的討論內容可再研議
促參法背後立法理由是基於促進行政效能,本來就不是在彰顯民眾的基本權,如果要從該法找到民眾足以和行政機關抗衡的規範,可從其他法體系尋求。
況且該法條文是不是有疑義,已經被很多法律專家學者詬病,甚至引爆大法官解釋,
也延伸出etc問題。為了不要創造另一個ETC案,整個程序還是公開透明為宜。一但公開,很多官商勾結的黑手將產生警惕,避免將來造成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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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3:59:0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福泉 的帖子


  請教一下,現階段正處於居民擔憂、市府煩惱的狀況,雖然說一直不開說明會,一直延遲對居民來說也是好事,但居民的不安始終存在。

  就法律面上,我們可以訴求市府怎麼做,才能完全解開目前的困境?例如要求市府駁回申請?還是重新進行評估報告?

  不然我覺得只是被動期待市府不作為,似乎也不符法制社會或民主國家該有的程序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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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9 14:00:0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利用促參法進行標案,只是為了躲避議會及民眾監督罷了!!
但不代表,人民沒有參與權利,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對等,及時讓民眾可以參與決策,避免嚴重錯誤發生。
假如對於公共政策有所疑慮,要求政府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亦無不可,假如涉及後續土地變更,或環境評估,政府依法還是需要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依據促參法,現階段依法政府沒有義務召開,但嚴重鄰避設施,民眾意見非常重要,因此,不表示,現階段不需要!!
更何況,評分權重,地方民意整合容易度,佔極高比例,且不確定性高,此項嚴重錯誤評分不應該向民眾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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