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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北大特區的空氣怎麼可能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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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4 15:47:00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0-4 15:49 編輯

今天的問題,在於工業用地因人為炒作,土地重劃,政府人謀不臧,工業用地昂貴,廠房身價有如住宅大廈,小型工廠根本不願進駐工業重劃區,況且這小型工廠吸收鄉間人力,增加民間收益,但是這些汙染就由大眾承擔。
解決之道在於工業用地的價格,絕非就地合法來解決問題。
國民黨向來以經濟掛帥的政黨,為台灣造就了經濟,台灣錢淹腳目,但也帶來工業汙染,民進黨向來在野的時候,就以環保鬥士自居,執政之後,連國民黨都不敢的就地合法作為,民進黨都敢,這就是口號綠色的作風行事嗎?
沈富雄說中華民國沒有左派政黨,只有右派政黨,其言非虛。
問題是蹤然單以經濟面觀之,
台灣經商環境世界評比,與前朝對比,如今是如何的大幅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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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4 17:50:2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yifeng 於 2017-10-5 05:54 編輯

網路有一種空氣盒子 不知道評價及公信力如何
https://airbox.edimaxcloud.com/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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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4 22:46:25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0-4 23:25 編輯

在愛北大社群網談及土地解編與地下工廠坐地合法化許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可參考
http://www.google.com.tw/url?sa= ... Di0Gted-Tvk6YXUr345

法令依據
依「變更一通」之規定,本局擬將符合檢討原則之特定農業區土地改劃為一般農業區。檢討原則如下:
1.生產力較低、都市邊緣、已被建築用地包圍(合法建築用地三面以上)之零星農地及不適農作生產之地區。
2.經政府核定為養殖漁業生產地區土地。
3.遭受風災、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致不適劃設為特定農業區者。
Q1.特定農業區何時可完成解編?
A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調整,須依法令規定辦理公開展覽、舉行說明會及提報本市專責小組審議,本局預計於 101 年 6 月底前完成上開程序,並依法報請內政部核定俟內政部核定後,即可辦理公告及異動程序。
Q2.特定農業區解編後就可建築使用?
A :非都市土地是依據「使用地類別」實施管制,本次特定農業區解編是針對「使用分區」進行檢討調整,並不會改變原土地使用地類別之編定,所以特定農業區如經核准檢討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後,土地所有權人仍須依使用地類別之容許項目使用,例如甲種建築用地得作建築使用、農牧用地得續作農業使用或依法申請農舍等。
Q3.特定農業區解編對地主有何影響?
A :特定農業區內土地,僅因防止災害、國防需要、 規劃農民住宅所需…等情形,方得申請變更編定,限制較多,故本局辦理特定農業區解編,除減少用地變更之限制外,並可增加土地開發之彈性,有利日後納入都市計畫檢討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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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4 23:28:41 |只看該作者
特定農業區解編是針對「使用分區」進行檢討調整,並不會改變原土地使用地類別之編定,所以特定農業區如經核准檢討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後,土地所有權人仍須依使用地類別之容許項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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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0-6 08:21 編輯

地下工廠就地合法化是,現在執政黨政府農委會為解決全國7萬戶農地非法工廠,擬讓去年520前的非法地下工廠付變更地目價差至農地保護基金,即可輔導合法化。

特種農地解編一般農地是,是基於一般條件如:新竹市樹下、浸水里農地受工業區污染,種出含鎘稻米,當時市長許明財認為應可提報都市計畫委員會解編農地,設法活化土地。

大柑園特種農地解編一般農地,或有地主結合民意代表向新北市政府陳情,市府爰經行政程序,會議研商後並報經內政部,並經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否准駁回大柑園特種農地解編一般農地案,況且農委會擁有最終決定權,大柑園特種農地解編一般農地都不可得,遑論地下工廠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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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0-6 08:24 編輯

轉貼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576941.shtml
工廠法修正 地下工廠可就地合法

【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2010.05.04 03:00 pm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來有7年輔導期,若於民國97年3月14日前符合環保、消防、水保等標準的工廠,可在法律施行2年內,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並應於第3至7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否則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日期起,失去效力。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讓違法工廠有就地合法機會,增訂第3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相關措施辦理,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給予7年輔導期限,有效活絡經濟、促進有限資源利用,輔導期間屆滿前,不適用相關處罰規定。

今天院會通過增訂第34條規定,若於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可於法律修正施行後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若經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應於第3至7年間(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證明文件,若期滿前未取得證明文件,補辦的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會自屆滿日期起,失去效力,地方主管機關可依第30條規定處罰。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第3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卻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可處行為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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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0-6 08:48 編輯

http://blog.xuite.net/jccpb/acco ... C%E6%96%B0%E8%81%9E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

壹、修法背景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0年3月14日公布施行後,由於國內產業環境變遷及因應國際公約,發現若干值得檢討之處,爰針對加強工廠安全管理、加強列管物質管制、簡化工業行政作業、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研提「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以下稱本修正案),在立法院王院長金平鼎力協助下,4日三讀通過。首先,感謝立法院王院長以及各朝野黨團委員,支持本修正案立法通過。


不過,由於「低污染」工廠的定義牽涉環境保護,有待經濟部會同相關單位與民間團體討論,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就曾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要求經濟部應納入環保署與民間團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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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10-6 09:17 編輯

2010.05.03立法院會增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若於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可於法律修正施行後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只是通過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且要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的要件,且未必工廠位在農業區裡面,聯合晚報就以「工廠法修正 地下工廠可就地合法 」之標題,本次立法增訂34條,普受到民間團體質疑

為何這次主掌農地之農委會,卻能將設在農業區的地下工廠以去年520前的非法地下工廠付變更地目價差至農地保護基金,即可輔導合法化?如何面對當時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就曾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要求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應納入環保署與民間團體的意見。

對於地下工廠普遍因經濟因素,都由經濟部發動主張開放合法化,主掌農地農用的農委會ˊ竟主動宣布地下工廠合法化的政策,原因怎不讓人懷疑是因為一國之君去了頂番婆,就有就地合法的政策出來,如此,豈不讓人噓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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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6 09:41:55 |只看該作者
要農委會在地合法地下工廠談何容易

這些地下工廠都是租客

農業保護基金誰來繳, 可能是一大筆錢!

受輔導的工廠還要於期限109年6月2日前"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相關規定才能轉正

這所謂的符合..除了認定很難以外(現在法令不清不楚公務員誰都不想負責)

又是一大筆改善費用, 租客or產喬客付費?

所以要轉正談何容易

如果北大空汙受災戶能積極向農會檢舉就會有存檔, 這些公務員做事就會更謹慎些

所以現在正是時候, 鼓勵受災的北大居民們行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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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阿布 發表於 2017-10-6 09:41
要農委會在地合法地下工廠談何容易

這些地下工廠都是租客

你這建議很好,但是要防範農委會開後門,讓去年520前的非法地下工廠付變更地目價差至農地保護基金,即可輔導合法化,才不需要那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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