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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樹三鶯oBike停機車格新北市交通局緊急下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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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2 11:06:4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1:15 編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件圖表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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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2 11:13:16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1:14 編輯

131條規定就是,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可以比照大型重型機車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以外之機車停放。
先決條件,就是自行車要放置機車格,必須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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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2 11:40:45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7-7-12 11:13
131條規定就是,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可以比照大型重型機車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 ...

這條裡面提及大重,但是大重本身在公立停車場是比照汽車停車的,除非有專門供大重使用之車位。
在私立停車場則是以業者自行規定為主。

可能要查徹底一點,因為大重停車是另一條規範的。那慢車搞不好也有。
改行選擇 1. 養殖業 2. 冒險業 3. 轉職成勇者 L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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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2 11:44:40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2:41 編輯
sigma19 發表於 2017-7-12 11:40
這條裡面提及大重,但是大重本身在公立停車場是比照汽車停車的,除非有專門供大重使用之車位。
在私立停 ...


這條的意思是,慢車是不能比照大重停車,但是可以比照大重以外的機車停車規定。
所指的大概都是路邊停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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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2 11:47:18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2:43 編輯

交通部 102.02.06. 交路字第1020000992號函
[規範基礎] [列印]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車長 6.9公尺領有小型車牌照之車輛,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規範之停車格長度 6公尺不相符,致生路邊停車收費疑義,建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型車全長尺度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 1月 2日北交營字第1013211883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小型車全長尺度乙節,查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實施,據了解UN/ECE車輛安全法規及歐盟、日本等國均無針對小型車訂定全長尺度限制規定,仍宜維持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條對於大型車及小型車之認定方式。
  三、另有關旨揭車輛占用 2格停車格位,衍生路邊停車收費或違規停車疑義乙節,查「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停車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周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其立法意旨係基於路邊停車收費及管理具因地制宜特性,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該類特殊車輛路邊停車收費及管理之規定。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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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2 11:58:56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7-7-12 12:02 編輯

上面交通部函復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的條文,地方主管機關可因地置宜,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視實際需要公告特殊車輛路邊停車之管理規定,可能是這次新北市政府公告的依據,就看oBike與特殊車輛的連結。
公告時間為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的相關規定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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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2 13:48:3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7-7-12 13:50 編輯

政府劃設的停車位是屬於政府財產,也是全民的財產

豈可用在私人營利行為, 這有違公眾利益原則!

O-bike 侵占公眾資源, 圖蒙私利, 破壞交通秩序

實在不可取!

支持朱立倫市長取締違規的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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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3 05:05:08 |只看該作者
請問一下
違規是處罰房客 還是房東 還是各打50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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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feng 發表於 2017-7-13 05:05
請問一下
違規是處罰房客 還是房東 還是各打50大板

誰違規處罰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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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發表於 2017-7-11 14:51
一堆汽車停紅線、機車停騎樓的,明確違規的都沒在抓,而 oBike 的法源適用有爭議的反而就來硬的。
基本上要 ...

確實! 昨天看到一個新聞畫面是警察正在拖吊違規停在人行道上的oBike,但諷刺是旁邊明明就也有多輛機停同樣違停在人行道上但警察卻視著無賭。平心而論,機車違停的情況那要比oBike要嚴重何止一百倍,但有人管嗎?有人重視嗎?政府取締和執法的標準在哪裡?我們的政府和警察都是看新聞聽輿論在做事在辦案的嗎?要取締違法是應該,但要有相同的標準,不該有針對性才對。

uBike和oBike甚至Uber都是對我們的環境有好的影響和助益,若能更普及的推廣那對台灣都是有很大的好處的,能有效減少汽機車的使用量,讓我們的環境更美好,讓大家的生活品質慢慢可以趕上日本和歐洲,這難道不是大家所期盼的?

共享經濟不僅是一個新潮流,也是對減少地球資源消耗的一個好方法,政府不該只是一味想要防堵,而該要善加管理和輔導,並讓我們很多過時的法令和制度能跟上這股新潮流,全民就都能有所受益了,不是嗎?

台灣每個人都羨慕日本和歐洲的好環境,羨慕人家有好的生活品質,但若是每個人都不願意犧牲自己一點點生活上的便利和方便,不管遠近不管目的地有無停車位,只要出門就是騎車和開車,那我們永遠都只有在後面羨慕人家的份,台灣永遠也不可能成為一個先進的文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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