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樓主: 以利亞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誤信房仲可貸80% 低收夫妻40萬遭沒收

[複製鏈接]

180

主題

15

好友

443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694
在線時間
848 小時
31
發表於 2016-9-11 19:35:2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ora貓 於 2016-9-11 19:36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6-9-11 19:25
他這構想應該是要把目前包案式的仲介模式, 變更為實支實付型

不過, 這有點弔詭


水電管銷簽一次委託如果屋主沒拿出五萬給仲介都是賠錢
帶看部分一間房子沒超過一千也是賠錢..
試問有多少人可以接受,這還是基本的開銷..

而且人性就是要好的服務又要低消費
服務好外又沒有一個客觀的事實去對比

再且
今天服務好一千萬的房子用五百萬賣掉也是要付錢嗎??
今天服務不好一千萬房子我用兩千萬賣掉,難道不用付錢嗎??

以上兩個案例,要付一樣的錢嗎?


這個文章就是在講廢話,如果生病會死,那就不要生病就不會死的意思一樣..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3

主題

5

好友

5038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3672
在線時間
974 小時
32
發表於 2016-9-12 02:27:0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9-12 02:31 編輯
宏都拉斯 發表於 2016-9-10 12:53
辛苦打拚22K要養這些週休七日,月入五六七百九萬的退休老人真的是公平嗎?

你確定22K可以養到別人嗎? ...


你以為 22K 不用繳稅嗎?

他們只是可能不用繳所得稅而已

其他發票附加稅, 房屋稅,土地稅,燃油稅, 牌照稅, 娛樂捐, 勞軍捐, 貨物稅, 菸酒稅, 菸捐健康附加稅, 汽柴油空污稅........


雜七雜八,苛捐雜稅他們通通有繳到


沒聽過中華民國萬萬稅嗎?

180

主題

15

好友

443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694
在線時間
848 小時
33
發表於 2016-9-12 10:24:14 |只看該作者
宏都拉斯 發表於 2016-9-10 19:55
這則報導的內容很有實用性~

如果房仲認為自己的服務價值6%,那就有責任把自己準備提供那些服務?值多少 ...

我有能力幫你賣掉房子、買到房子,這項服務就是足以收到6%

懂?
懂?
懂?

買賣房子一個就是要買到房子,一個要賣掉房子
只要能成交我在這個檯面上就有資格跟雙方要到6%

今天我折讓服務費是中間為了買賣更加快速成交,給雙方一個開心的感覺
不要賠錢賣還要給人要到4%,不要因為喜歡出到高價還給人家要到2%
至少我們仲介能給客戶『舒服』的事情我們做得到,這也可以溝通討論

而且買賣價格本身就是雙方合意,第三方仲介只是單純收取買賣價格的服務費
一開始就講白的東西,最後要給仲介服務又要人家在那邊折服務費在那邊543
講些是是而非的東西,直接老實講覺得我們賺太多,希望我們退一點我還比較願意退

如果不想給服務費自己賣就好啦~沒人拿槍逼你給仲介賣嗎?

每個月發薪水的時候,你老闆來問你,你是憑什麼拿這樣的金額
請你一條一條列出來,列不出來就不用給,你來列列看呀!

不要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請問你從事什麼行業,你是憑什麼賺這些錢?
不要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請問你從事什麼行業,你是憑什麼賺這些錢?
不要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請問你從事什麼行業,你是憑什麼賺這些錢?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34
發表於 2016-9-12 11:44:00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內政部是仲介業的監督機關,假如仲介在交易過程中有不當行為,主管機關有何懲處機制?何人知曉?
可否賜告?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35
發表於 2016-9-12 16:34:1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2 16:42 編輯

以下資料摘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有興趣者可自行上網址查閱參考

作者也提出現行法令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提出改進之處,文章甚長,摘錄無法盡窺全貌,請自行點閱。


=================================================================



http://www.cpc.ey.gov.tw/Upload/ ... 62-90c66897ac2f.pdf
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之探討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黃明陽
摘錄
人人都可為消費者,凡是與生活密切相關的消費問題,一向為廣大消費大眾所關注的議題,且因時常發生糾紛,而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其中並以在「歷年來消費爭議申訴前5 名﹙如附表﹚1」中,經常名列前茅之「不動產買賣的購屋消費糾紛」,特別值得加以注意。

有關不動產的買賣,依其「交易方式」分類,就屋主而言,主要有「自行銷售」與「委託銷售」;就買主而言,主要有「自行購買」與「委託購買」等類型。目前絕大部分成屋係透過房屋仲介﹙含代銷業﹚4來代為銷售,或透過房屋仲介來代為購買,為避免其為賺取佣金及差額利益而採取不當手法,如對賣主壓低價格、對買主抬高價格,或隱匿重要資訊來欺騙購屋者,使賣方及買方的權益受損,造成甚多糾紛,亟宜加以適當規範。

筆者特別將房屋仲介的整個過程區分為三個主要階段(三部曲),本篇論述僅係依據房屋仲介的特性,分別針對首部曲﹙房屋委託銷售階段﹚、二部曲﹙買方委託斡旋階段﹚、三部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階段﹚等房屋仲介法律關係予以研究探討,冀期對房屋仲介這個行業的正派經營有所啟發,也希望對確保屋主委託仲介買賣房屋的消費權益,以及買方購買房屋的消費權益,有所助益及有效減少是類消費糾紛。

房屋仲介業之行政主管機關房屋仲介業務及其專業人員之管理,其行政主管機關,一般均依其轄區的不同,僅分為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兩種類型,惟依消保法規定尚應增列政策監督機關類型(如附表),爰分述如下: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分工,原則上係以專業為劃分標準,故屬於一種專業主管機關性質。房屋仲介係以內政部為其專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除以「地政司」為其專業主管單位外,並為此特別訂頒「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作為負責管理房屋仲介業相關事宜的主要法令依據;另外,依消保法第6 條規定,內政部並為房屋仲介消費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負有建立房屋仲介方面之安全及公平消費機制及協助解決相關消費爭議之義務。
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原則上係以自治轄區為劃分標準,並未考量其專業特性,凡在其轄區內發生的問題,均屬其地方自治的權限範圍,故屬於一種綜合主管機關性質,然後再依專業需要劃分其專業
主管單位,負責處理該專業的業務;且基於政府一體原則,該地方專業主管單位原則上應與中央專業單位相呼應,以免造成困擾。因此,地方政府的地政單位,即為該地方政府處理房屋仲介業務的專業主管單位,並以中央法令及自行訂頒地方自治法令規定為其處理業務的主要法令依據;另外,地方政府為有效處理消費爭議事,已依消保法規定設置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分中心、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等,來協消保法規定的房屋仲介行政主管機關類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房屋仲介消保業務監督機關行政院消保會(行政院「消保處」)18/消費者保護研究(十七)助辦理是項業務。政策監督機關:行政院依消保法第40 條規定所設置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係屬於一種政策審議及監督機關性質,針對房屋仲介消費者保護的業務,雖非負責執行的主管機關,惟依消保法規定可以對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等負責執行的主管機關,行使其監督權限16,俾期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惟在政府組織再造以後,行政院消保會將會被併入行政院院本部成為其所屬一個內部單位,名稱並定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並自101 年1 月1 日起生效,將接續辦理行政院消保會原有業務,屆時將以行政院名義對外行文,併此敍明。

筆者爰先就消保法有關私權規定部分,可能對房屋仲介消費關係的規範情形予以彙整列表(如附表),並作重點說明如后。

產品責任方面:依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應負產品責任之類型,主要有下列兩種,並以產品製造者無過失責任為規範主軸,俾有效建立產品安全的消費環境。
製造者無過失責任類型:依消保法第7 條規定,凡是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其消費者均應負產品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另外,依消保法第9 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對其消費者亦應負產品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在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中,房屋仲介業者主要應就其所提供之仲介服務(無形產品)對其消費者負製造者無過失責任。
經銷者推定過失責任類型:凡是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除能證明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外,即推定其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中,有關房屋仲介業對接受賣方消費者委託銷售房屋時,應否負消保法上經銷者責任部分,目前尚無人論及。筆者認為:房屋仲介業者接受消費者屋主委託銷售房屋,同時也接受買方消費者委託斡旋議價買屋,雖然仲介業者主要以提供仲介服務為主,並對其所提供之仲介服務應負製造者無過失責任,已見前述,此點對賣方消費者而言,固無疑義;惟對買方消費者而言,因其提供仲介服務主要目的在成立房屋(商品)買賣契約,仲介業此時實際上係居於類似經銷房屋業者的地位,依消保法規定,除應課就其仲介服務應負製造者之無過失責任外,尚應就該委託銷售之房屋負經銷者之推定過失責任為宜。
定型化契約方面:目前社會上所用之契約,絕大部分是定型化契約,房屋仲介相關之契約亦不例外。為確保契約上之消費公平,民法及消保法均有特別規定,且有其不同適用的法律關係18,由於消保法規定條文較多,故消保法對消費者而言,可以提供較民法規定更為周延的保障
定型化契約之定義及內容: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

消費爭議處理方面:所謂消費爭議,依消保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就房屋仲介消費關係而言,即係指賣方消費者與仲介業因委託銷售房屋仲介服務、買方消費者與仲介業因斡旋服務及房屋所生之爭議;至於賣方屋主與買方間因房屋買賣所發生之爭議,雖非屬消費爭議,然因係仲介業居間輟合而成,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之探討/29仲介業應負協助處理之義務,自不待言。另外,依消保法規定,應建立下列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企業經營者及主管機關,並負有協助處理消費爭議之義務。


檢討與建議

一、適時檢討相關契約
首部曲(房屋委託銷售階段)方面建議內政部針對房屋仲介首部曲有關之契約,進行檢討及研修訂事宜,並將重要事項特別以粗黑字體表示,俾提醒消費者注意:
建議內政部應儘速檢討現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範本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下列事項納入規定,以確保委託仲介售屋消費者權益:
確認仲介服務責任:在房屋仲介消費關係中,有關房屋仲介業對接受賣方消費者委託銷售房屋時,建議應明定仲介業就該房屋對買方消費者應負消保法上經銷者之推定過失責任。
檢討專任委託契約機制:內政部訂頒之範本,係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性質。筆者基於下列理由,認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亟宜深入檢討改進。
此種規定,並無強制效力:主管機關內政部僅在範本上規定說明委託銷售契約書為專任委託書,雖可作為主管機關行政指導之依據,但因未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中予以納入,並無法定強制效力,且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無仲介業者使用一般委託書之處罰規定,導致無法落實推動辦理。
此種規定,對消費者不利:由於坊間一般委託書與專任委託書並存,而專任委託書內容對消費者又多所限制(如前述),與一般委託書相較,似對消費者不利。因此,筆者認為主管機關內政部應建立仲介業者在與消費者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之前,應負一般委託書與專任委託書之告知說明及提供消費者擇一選用之配套機制,始足以保障
消費者權益。

確認委託銷售契約本質:對於房屋委託銷售契約之本質,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明確表態是否採用「居間契約說」,並以此說作為研訂契約範本與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基礎;惟就終極目標而言,筆者認為仍以採折衷說為宜。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36
發表於 2016-9-12 17:15:59 |只看該作者
摘錄仲介義務

一般俗稱「房屋仲介」的法律關係,這個用語乍看之下,好像是只有一個法律關係,惟在進一步探究之後,才會瞭解所謂的「房屋仲介」,其完整內容實際上應包括接受屋主的「房屋委託銷售」、代表買方進行的「斡旋議價」、仲介成功後的「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等三個階段

仲介對委售房屋的查證義務
行情的查證義務
不動產現況的查證義務(屋況說明書)
其他必要的查證義務
仲介對買方的告知說明義務
提供屋況說明書的義務
提供檢測資料的義務
仲介的斡旋義務
提供要約書或斡旋金供買主選擇義務
與屋主及買主進行斡旋議價義務
仲介斡旋成功
協助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
得對買賣雙方收取仲介費用
協助處理房屋買賣爭議的義務
仲介斡旋失敗
對屋主:在委託銷售契約到期前繼續提供服務,在未成功前不得收取仲介費用
對買主:如有斡旋金者,應退還斡旋金,並不得對買方收取仲介費用

12

主題

30

好友

7508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3562
在線時間
2194 小時
37
發表於 2016-9-12 23:41:2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9-13 00:08 編輯

新聞也已經呈現另一面向
看不出來在這邊朝著仲介的檢討是...?
還會有自問自答,跟整天眼高手低肖想買屋,還能去嗆22k三次的咧~XD

以往除了直接跟建商,代銷外..買賣屋也跟房仲接洽處理完成過幾次~我看版眾處理這些事情也都頗具經驗跟謹慎..

真要詐騙坑錢,我看操著口音的詐騙電話跟裝熟的Line還比較多~搞那麼麻煩幹嘛咧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38
發表於 2016-9-13 10:23:22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3 10:26 編輯

有些人喜歡插話,到時候又責怪於人?
再拿一些不相干的來混淆?
沒有焦點的各說各話,都是站在己方立場的一面之詞,這件事是媒體報導出來的,如要澄清也需向這家媒體,請其提供平衡報導,否則就淪為各說各話,真像仍不得而知。
消費者相對於從事專職的業務人員,由於資訊的不足,法規保障的不夠,處在弱勢難以避免,所以消保會才有這篇文章,期待主管機關內政部,透過修法,藉以完備並落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180

主題

15

好友

443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694
在線時間
848 小時
39
發表於 2016-9-13 10:36:28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9-13 10:23
有些人喜歡插話,到時候又責怪於人?
再拿一些不相干的來混淆?
沒有焦點的各說各話,都是站在己方立場的一 ...

澄清還要指定某媒體出來澄清哦
只能說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extra=page%3D1

本文章子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58

主題

13

好友

6896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4750
在線時間
1217 小時
40
發表於 2016-9-13 10:55:2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3 10:56 編輯
Dora貓 發表於 2016-9-13 10:36
澄清還要指定某媒體出來澄清哦
只能說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



媒體在自己的電臺報導這件事,涉及這件事的一方,如有自認不實,當然要向這家媒體請其平衡報導,在自家網站來說明,能澄清什麼?就如有人在這論壇批評到你,你會在自己的FB來說明嗎?
誰會上你的FB?
不醒的人,是轟隆隆都聽不到的人?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