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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二拖吊場] ※[10/28更新]※政府帶頭違法「拖吊場」上的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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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30 16:26:33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8 12:24
等市府回覆您結果po上來看看,真沒申請執照,再來重重打臉也不遲!

違建...就直接打掉..


官員,哪來那麼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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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30 16:27:45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9 05:48
小弟依大大提供新北市不動產資訊服務網連結查詢公家機關建物之建/使照結果~

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

等啥回復....?


該是甚麼,就是甚麼?

不懂您的想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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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30 16:28:4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10-30 16:31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9 06:45
議員可以主導(參與)都市計劃委員會運作嗎???從監督者變成執行者.........(想自肥者應該會非常想跳出來主 ...


水喔............
難道您知道.............................為甚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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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30 16:39:24 |只看該作者
剛剛去市長信箱檢舉了:

市長信箱!!
http://newtalk.ntpc.gov.tw:8080/indexEmail-1.jsp

快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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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 + 1 就是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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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0:29:0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1-5 10:48 編輯

不!意!外!!...嘆~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
請問這相關法令可否借看一下!!!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感謝您致市長電子郵件表達對市政問題所提出的建議與寶貴意見,對於您重視本市違章建築問題,本府深表敬意與支持,有關查處情形茲就業務職掌向您說明如下:本市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原則,係以公眾利益之迫切為首要考量,除針對正興建中之案件採「即報即拆」方式以遏阻違章漫延外,其他案件依已擬定之「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排拆。有關您陳情「三峽拖吊場建造無執照建築物」1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說明如下:
一、三峽分局公有拖吊場自95年初在周邊尚無現有建築開發案前即設置於現址,用地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所提供,僅用作為拖吊場臨時辦公處所使用,辦公廳舍皆以貨櫃臨時設置,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相關應勤軟硬體設備皆依現況需要編設。
二、感謝您不吝指教及對警察工作的關心,如發現有其他尚須改進情事,請撥電三峽公有拖吊場(02)8970-0217或本分局交通組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交通組警員 邱家薪(02)2672-5113另本府交通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查旨揭拖吊場位於本市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86地號(臺北大學特定區之停車場用地),本府交通局前於93年無償借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作為拖吊場使用6年,後經三峽分局表示該拖吊場有延續使用之需求,經本府交通局評估案址周邊之停車位尚敷使用,故本府交通局於100年2月17日以北交停字第1000120339號函同意提供前揭用地續作為拖吊場使用,應無疑義。對於您關心市政,本府誠表感激,最後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本府交通局洽公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陳冠旭(02)29702960 分機 8320至於案址涉及違章建築一案,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業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33090121號函辦理在案。非常感謝您對於居住處所安全之關心,並再次感謝您的上網留言,希望我們的答覆能讓您滿意,敬祝 萬事如意!請在這裡輸入內文)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一組林錦源(02)29544213 分機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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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 發表於 2014-11-5 10:29
不!意!外!!...嘆~


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法令規定住宅區原本就不能設置拖吊場,政府機關卻大玩文字遊戲,知法玩法,聲稱附近是住商混合用地,不是純住宅用地。

按照這個標準,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不能設置,住宅區不能設置拖吊場的規範是訂假的!!!!!!


為了便宜行事並合理化自己作為,就是不停的玩弄文字遊戲,更玩弄民心與都市計畫。

允諾的遷移也跳票,民心就是這樣一點一滴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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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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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js81062 於 2014-11-7 13:41 編輯
C.M.W 發表於 2014-11-5 10:29
不!意!外!!...嘆~


就我有限的知識
貨櫃屋是不是「建築」是有解釋空間的
您指出依建築法第四條
「依建築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這條的要求有:
1.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
2.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3.供個人或公眾使用

重點在第一點,這點是要求建築要是不動產或土地的一部分
如果不是定著在土地上或地面上,就只是個動產,如同車子
不會是建築

而是不是「定著在土地上或地面下」
比較常解釋為"是不是可以單獨拆解,而不會破壞它的使用目的的"
如果是,就不會是不動產(不符合第一點)
例如,帳篷不會因為固定在土地上就被認定是不動產
因為帳篷在拆解後,還是可以在其他地方做為帳篷

如果以這個觀點來看
拖吊場上的貨櫃屋單獨移走,它還是可以使用的貨櫃屋
很難說它就是所謂的「建築物」,就不會是違建了

抱歉,我已經盡力簡單白話了,但功力還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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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1:43:30 |只看該作者
jjs81062 發表於 2014-11-5 11:29
就我有限的知識
貨櫃屋是不是「建築」是有解釋空間的
您指出依建築法第四條

先說小弟不善文字溝通,如有冒犯請見諒

如果政府這樣解釋,檳榔攤、警衛亭是不是也不算違建...

如果大家都依樣畫葫蘆,到處都是貨櫃屋,那天下不就大亂了...

其實具體的來說那些鐵絲網圍牆也要申請雜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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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2:28:0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mykonos_chen 於 2014-11-5 12:31 編輯

同樣是貨櫃,為什麼有的是違建,有的卻非屬違建?

依內政部79年10月26日台(79)內營字第842559號函示:「經確認其貨櫃有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故貨櫃是否為違建,端視是否有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

參考來源(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
http://www.taipei.gov.tw/ct.asp? ... =5158&mp=100005
http://www.teardown.ntpc.gov.tw/web/FAQ?command=power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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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js81062 於 2014-11-5 13:35 編輯
mykonos_chen 發表於 2014-11-5 12:28
同樣是貨櫃,為什麼有的是違建,有的卻非屬違建?

依內政部79年10月26日台(79)內營字第842559號函示:「 ...


我實在不想只繞法令
這是比較新的解釋
可參參考看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59&Itemid=114

內政部沒有很一定的解釋立場
我要強調的是這件事沒有辦法說是明確違法,還要透過解釋
而個案如何解釋,是下行政命令(認定違建,然後拆除)的機關,是新北市政府

然後,如果是在私人土地上,要放幾個動產都沒問題
只是通常放的位置是問題(佔用人行道、道路等)

我不是反對拖吊場遷移
但如果花太多時間精力在強調拖吊場是違法違建
是玩不過新北市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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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 8 您真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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