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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de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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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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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09:51:36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8-26 10:05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8-26 09:28
有人啊!
談正經事
總想搞模糊


呵~阿發心裡打雷兼武俠小說看多了~
唸到他主子,心裡不開心
心裡頭模糊,看文回文也不清楚^^
繞不出這迴圈@@~XD
Ok啊,能妥善處置的話,作壞人也沒差哩

阿發還堅持要移除嗎?說說看~少繞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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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10:07:18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jojoyaro 發表於 2016-8-26 09:51
呵~阿發心裡打雷兼武俠小說看多了~
唸到他主子,心裡不開心
心裡頭模糊,看文回文也不清楚^^

297樓,是怎說的
以符法規,
假如法規要移除呢?
你也是贊成移除了!
各鄰里
可要看清呃?
這個主題暫時就交給你嘍!
好好守著
就像圓石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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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10:29:48 |只看該作者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25 18:03
您好!     

沒有人會一開始討論問題就是用不客氣的語氣, 這樣當然很難協調出好辦法,   

對於您用所謂各種法規來規避無障礙空間精神這個字眼我想有點不太適當,
用"規避"這字眼好像是顯得社區的人小心眼並且要故意操作似的,但實際上以現在的放置情形,
也不至於讓輪椅人士無法通行人行穿越道等區域,這個通行的功能其實並沒有喪失,只是您認為這樣的擺放方式並不符合現行規範而已。

目前的狀態是圓石被檢舉放置在道路用地上因此產生了不合法的情形,
所以我們社區是朝向將其合法化的方式來處理,如果合法的話就不生所謂"規避"的問題,
因為大家都是依照規範來處理事情,如果合於規範但卻不符合使用情形,那就是這個規範要修改,
這部分也不是社區能做的能力範疇,而是主管機關要做的工作,而一些關心殘障人士的朋友 如同您,
並不能因為這樣就認為是社區居民沒有所謂的同理心,這樣對我們並不公平。

進一步的,我認為殘障人士的用路權跟一般行人相同,但基於平等地位的情況下,
並不應該要無限上綱到要北大居民需要完全配合殘障人士的情況,進而導致影響了大多數用路人的安全問題,
我相信這也不是真正的殘障人士所希望的,而這樣的問題就是一個需要妥協包容的情形,

每個人的權益都應該被顧及到,而不是像我們社區的居民跟公務人員提出移除圓石的後管勘慮所回應說的漂亮話,[等到出事再請警察來取締就好啦~~]

我想說的是,如果可以事前透過一些手段讓意外發生的機率降低,為什麼非要讓機率提高後,
事情發生了再來處罰呢?這就跟警察取締超速或者其他違規一樣,明明可以提交透過警示以及閃光的機制讓駕駛人提前注意到而降低車速或者避免違規,但台灣的警察卻很喜歡暗身藏匿在轉彎處 又或者 躲在電線杆旁邊來處罰駕駛人的違規;

到底我們希望的是預防意外發生,還是處罰造成意外發生的人(肇事者)?
就我自己的立場是希望能夠預防,因為意外發生後,都一定會有一方受到損害,
這部分有些可以用錢彌補,有些則是無法透過金錢來彌補,
既然如此還不如降低意外發生的機率,讓人行道上的用路人沒人因為汽機車的違規而受到損害共贏的局面,
這樣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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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11:03:18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8-26 10:07
297樓,是怎說的
以符法規,
假如法規要移除呢?

所以大家在這裡討論要如何妥善來設置..

你的迴圈在於就都照著辦法走,
那討論的價等於不存在,談心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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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11:05:5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6 11:53 編輯


樓主[交通]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發表於 2016-7-18 09:59:41 |只看該作者 |新文章置後
六月底三峽區公所在施行所謂人行道評比,稱這邊的無障礙設施斜坡寬度不夠,將原本幾個社區及路口一體成形的人行道全部打掉,換來的是凹凸不平,邊沿脆裂,不協調的人行道,實在納悶,大德路口出口怎會不夠寬,請大家齊向新北市政府要求恢復原狀,其它地方如劍橋車道出口那個也是這種情形.

查查看這是誰造成的?誰有那麼大的本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20021&Itemid=54

內政部營建署啟動「市區道路養護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


道路工程組



發布日期:2016-07-05





內政部營建署自96年起持續辦理全國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以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改善市區道路及人行無障礙環境。今(105)年考評由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辦理,考評範圍以全國22縣市政府各選取4個鄉鎮市區為抽考原則,考評結果則以縣市為單位呈現。並將22個縣市區分成「直轄市型」、「都會及城鎮型」與「偏遠及離島型」三個類組,以「政策作為」與「實際作為」二面向評估各縣市於道路養護及人行無障礙環境之作為表現。

為使考評制度具公正及效率性,以評估各縣市政府對於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工程之辦理成效與管理情形,特於2月25日辦理「考評機制研商會議」,另本次考評為鼓勵縣市政府積極作為,對於「人行環境-暢行性及道路養護-平坦度及損壞程度」等相關作為,將給予較高評分,以鼓勵各縣市政府成立專案小組持續推動且落實改善無障礙及道路環境。

今年度實際作為考評已於六月下旬正式啟動,由嘉義縣擔任首個受評縣市,並預訂於八月上旬完成全國22個縣市之實際作為考評作業。(相關資訊請至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FACEBOOK粉絲團參閱https://www.facebook.com/cspave/?fref=ts)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民眾對於道路品質及無障礙通行環境的需求也日愈殷切。本署將持續辦理「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期使生活環境回歸人本,塑造人人通用之道路環境。同時內政部營建署也懇切呼籲社會大眾,除了各縣市政府應加強管理及改善外,更需全國人民發揮公德心及守法觀念,勿違規佔用人行道,共同營造「有愛無礙」之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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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rong413 + 1 他看不懂的啦, 要懂早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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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11:24:2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6 11:25 編輯

藉P大引用的條文法規

http://myway.cpami.gov.tw/way/ch ... mp;article_id=21943
營建署道路工程組
105年度「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之核定工程及補助經費

說明:
一、檢附旨揭計畫延續性案件續編經費表、核定工程及其補助經費暨審查意見表(如附件一),105年度核定案件請確實依審查意見據以輔導檢討修正計畫內容及工作項目,並於自行核處同意備查與成立預算發包前副知本署。
二、旨揭105年度核定案件補助經費,請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相對編足地方配合款,本計畫中央補助款比率分別為第1級46%、第2級66%、第3級76%、第4級81%、第5級86%;其中央補助款(編列資本門項下)及地方配合款,務於105年5月底前完成納入105年度(追加)預算作業或議會同意墊付程序及完成發包作業,本年度核定經費並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畢,本署將定期辦理執行進度會議,據以辦理案件撤銷與經費移撥等相關作業,本年度各核定案件並依本署105年3月10日營署道字第1052903632號函(正本諒達)會議紀錄辦理。
三、本計畫105年度核定案件之管考催辦、工程品質督導及撥款等三項業務,續由本署及中區、南區工程處協助辦理,檢附修正後之執行要點(如附件二),後續執行請配合辦理。
四、請於文到一週內至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http://cpaemis.cpami.gov.tw/cpapms/」填妥核定工程之「基本資料」、「查核點」、「分配數」、「人行道長度及寬度」或「自行車道長度及寬度」等相關資料,各縣(市)政府之帳號及密碼請逕洽本署道路組;後續並請提供核定工程案件施工前、中、後同位置、同方向之清晰照片,俾利編纂案例成果彙編資料。
五、有關執行核定案件之配合事項如下:
(一)重申規劃設計類案件之委託項目不得含監造相關內容。
(二)核定案件未完成相關預算程序前,為配合招標先期作業,招標文件應確實載明:「本採購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俟計畫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
(三)工程類案件請參照執行要點所訂撥款程序之工程進度,採「分次估驗計價」之撥付估驗款方式辦理;由本署辦理工程之地方配合款,應於工程完成發包後即繳交本署,並依執行要點四、實施方式與原則(三)於工程類招標文件契約草案「工程品管」條文增加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四)核定案件之規劃設計及施工,請確實參照內政部104年7月份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執行,並請考量透水、滲水等保水功能設計與確保透水鋪面工程品質,以減少地表逕流。
(五)為落實無障礙通行環境,人行道除清掃孔加設蓋板外禁止設置進水隔柵,斜坡道型式應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除非提出設置必要性原因外不得設置車阻,所設車阻間距應達1.5公尺。
(六)另有關「自行車道」規劃、設置、安全防護及管理
請參採交通部102年10月份函發之「自行車道系統規劃設計參考手冊」;在路口應妥善設計穿越道、停等設施與轉彎設施等,相關設置原則可參考交通部運研所「智慧化號誌路口自行車交通管理策略之研究報告」內容;號誌標誌及鋪面顏色應符合交通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相關規定。
(七)針對人行道或自行車道施作完成後,因汽機車違規停車造成計畫成效不彰問題,請貴府加強宣導並嚴加取締,本署將不定期抽查完工後之維護管理情形,並納入後續補助之參採。
(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核定後,請本撙節、減量、易於維管補助原則,依本署委員審查意見再行審議,並針對過度設計問題確實檢討數量、單價合理性、型式必要性,並輔導轄管內各單位修正計畫。
(九)請貴府採用適合當地生態環境之「闊葉喬木」為主要植栽樹種,以形塑連續性綠帶為主,設置單一樹穴為輔, 避免破壞既有植栽,並增加綠化面積,以提昇人行環境之遮蔽率及舒適性。
(十)貴府對核定工程之執行,請注意遵循行政院相關政策指示,如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建置雙語環境及防杜設施閒置浪費等項,並確實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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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11:33:55 |只看該作者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 ... C%E8%AA%AA%EF%BC%9F
身心障礙聯盟
Mar 14 Fri 2014 14:11

人行道設車阻,政府怎麼說?
為使人行道與車道有所區隔,並避免汽機車違規通行人行道,人行道與車道連接處會以緣石、車阻、欄杆、植槽與綠籬等方式加以區隔,但設置不當卻往往造成行人通行的阻礙,甚至成為傷人的暗器。

針對人行道設車阻,政府怎麼說?

內政部營建署在102年9月18日回覆鄭豐喜基金會的公文如下:

本案本署業已於102年8月28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修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無障礙人行環境相關規定事宜會議,其決議概如下述:

(1)   本部於98年4月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就人行道及無障礙設施均已訂定專章,考量車阻無設置之必要性,故於規範中並無在人行道上設置車阻之規定。

(2)   本署復於100年12月29日再次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研商「人行道路緣斜坡之警示設施」及「行人穿越道線附加邊界線」設置原則事宜會議,會議決議:為建構無障礙通行環境,建議各縣市以不設置車阻為原則。

(3)   目前多數縣市政府均已逐步清查轄區內之車阻設置情形,本於「車阻以不設置為原則」辦理,並有部分縣市已提出不當設置的車阻之拆除計畫,以逐步改善並達成無障礙人行環境之目標。

(4)   設計規範訂定之目的,在於作為辦理市區道路工程規劃設計之參考依據,而罰則屬管理事項,故不宜於規範中訂定罰則。

(5)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32條規定,設施維護、使用管制及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係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權責,為防範車輛不當駛入人行道,宜由各縣市政府權貴單位規劃適當停車位並加強民眾宣導工作。



殘盟於今年(103年)2月25日行文營建署,請其可針對公文中提到各縣市於人行道設置車阻的現況與改善計畫進行調查,並加強督促各縣市政府採取機積極作為。

營建署於3月12日回函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屬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針對市區道路範圍內人行道車阻設置情形,本署將納入年度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實施計畫之考評項目,督促縣市政府改善不當設置之情事,以建構無障礙人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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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yaro 發表於 2016-8-26 11:03
所以大家在這裡討論要如何妥善來設置..

你的迴圈在於就都照著辦法走,


本來談就是談心酸的

談了你我就能決定一切?

看看營建署是怎麼回復人家的

看看各縣市政府參加會議所派的人就沒有

jojoyaro 大

你這麼有勇氣

以後新北市就遴請你去好嗎?

我是沒有勇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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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11:45:33 |只看該作者
這個營建署所列計畫可以參考

另除非提出設置必要性原因外不得設置車阻,

可以提出設置必要性原因報營建署核定

再設車阻間距達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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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6 11:56:28 |只看該作者
針對人行道或自行車道施作完成後,因汽機車違規停車造成計畫成效不彰問題,請貴府加強宣導並嚴加取締,本署將不定期抽查完工後之維護管理情形,並納入後續補助之參採。

這個才是課責地方政府作為的殺手鐧,是經費補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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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rong413 + 1 佩服發哥真有耐心...適合照顧很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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