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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tanleyhs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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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耶魯梅街十字街廓上的機車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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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7 21:45:34 |只看該作者
違停愈來愈離譜,應豎立牌子─違者報警托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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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7 22:30:04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3-1-6 13:13
非在道路上酒駕,警察都不能開罰扣車,更何況是單純開車or違停囉

dingding大

繼續我們上次在下列連結的討論吧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p;extra=&page=3

您引用的這件判決說的沒錯
一般的社區法定空地
並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的道路
一般的社區法定空地中
警察並不能處罰交通違規
但是
松竹梅街這三塊地
並不是一般社區法定空地


一般社區法定空地
並沒有負擔<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而松竹梅街這三塊地
依"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的規定
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所以我才認為松竹梅街這三塊地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的道路

當然
我也知道三峽警方的看法大致就是依循判決的看法
不過我認為這是因為警方沒有注意到
因為"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的規定
松竹梅街這三塊地與一般社區法定空地是有差別的

警察的法治教育
其實也有要加強的地方...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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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 發表於 2013-1-7 22:30
dingding大

繼續我們上次在下列連結的討論吧

先了解松竹梅三塊地需不需要繳交地價稅,如果不需要可認定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得免徵),反之則不屬政府認定之道路用地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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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7 23:36:25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3-1-7 22:30
dingding大

繼續我們上次在下列連結的討論吧

松竹梅街這三塊地
並不是一般社區法定空地


沒錯,開放空間是在建築物要興建申請時即申請為開放空間, 建商申請開放空間, 因為有相對的容積獎勵在建築物上, 所以等於是用空地的開放換取更多建築空間,是有價的性質, 所以開放空間的使用權在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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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7 23:44:46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3-1-7 23:16
先了解松竹梅三塊地需不需要繳交地價稅,如果不需要可認定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得免徵),反之則不屬政府 ...

前次討論已述及
道路並不以公有為限
因此
縱然是要繳稅的私有地
我也不認為會影響"松竹梅街這三塊地"成為道路

更言之
一塊空地是否為道路
主要是在於法律上的依據
(既成道路是例外的狀況)

一般社區的法定空地
只是因為建蔽率的規定不能蓋房子
依民法的規定還是由所有權人使用
並沒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政府基於憲法保障私有財產的原則
自然不能任意拿來當道路使用

"松竹梅街這三塊地"
遠雄建設依"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的規定
以<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來交換增加的<容積率>
因此
購屋人繼受遠雄建設的承諾
負有將"松竹梅街這三塊地"<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松竹梅街這三塊地"才因此成為道路

"台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在法律體系中屬於法規性命令(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
警察機關有遵守的義務
所以三峽警方先前的答覆是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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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8 18:34:54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住戶要主動要求管委會處理 否則違停機車愈來愈多喔 !
您可以參考大學風呂學勤路前面紅線已經無違停機車了, 因為管委會請警察來 !
現在是非常乾淨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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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8 18:50:45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3-1-7 23:44
前次討論已述及
道路並不以公有為限
因此

那不管如何,

社區用地=> 違停只能請管委會告侵占?!

道路=> 請警察開單或照片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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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8 19:57:1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3-1-8 19:59 編輯
andy826 發表於 2013-1-8 18:50
那不管如何,

社區用地=> 違停只能請管委會告侵占?!

社區用地=> 違停只能請管委會告侵占?!


這有點困難,開放空間非私人獨佔

大紀元2012年10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
台中市府鼓勵建商多利用「容積移轉」騰出空間,除增加建物價值,同時也能提供市民享用更多綠地。但有議員在議會踢爆,建商利用「開放空間獎勵容積」辦法,讓房子愈蓋愈高,多賣好多錢,但給公眾使用的「開放空間」是假的,都成了住戶私人空間。都市發展局長何肇喜強調,「開放空間」不能違規使用,市府會持續清查並拆除。 依「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中,「容積移轉」是指一宗土地得移轉到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開放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是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也就是留開放空間給公眾使用。

http://www.epochtimes.com/b5/12/ ... E%85%E6%9F%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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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888 發表於 2013-1-8 18:34
我覺得住戶要主動要求管委會處理 否則違停機車愈來愈多喔 !
您可以參考大學風呂學勤路前面紅線已經無違停機 ...

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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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826 發表於 2013-1-8 18:50
那不管如何,

社區用地=> 違停只能請管委會告侵占?!

我覺得可以像樓上說的由管委會處理

管委會可以裝監視器or要求保全每天定時巡視
看到有汽機車開上松竹梅街or違規停車
就照相存證
再由管委會發文請警察局開罰

ps:
侵占罪的客體應該是動產
不動產適用刑法320-2的竊占罪
法院以往的類似判決
行為人多有搭"車棚"等固定物
臨時的違停恐怕會認為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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