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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asonH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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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To 王明麗市議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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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0:10:4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敗家子 的文章

各機關或民間單位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個人資料皆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任意洩漏喔。
我想樓主抗議的是候選人為何有他的個人資料,並沒有提到要告里長,只是不想投票給那位候選人而已,我想要告也是告使用資料的候選人然後才會追查出提供來源吧,其他熱心柯南精神的網友推論出兇手是誰也是僅供參考,要是認真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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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0:30:5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y 的文章


1.我想問的是這樣如何構成了"侵犯"....   個資法中有罰則,又該引用哪一條... 如何引用...
2.今天他廣播的是找"小孩",為民服務的定義絕對構成....,如果是大人我不敢說,我強調的是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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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0:31:5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y 的文章


我只是希望氣憤(氛)緩和一些
好像大家箭頭都轉成里長了
哈哈

大家的意見我有認同的
也有不認同的
這是民主

謝謝joy





限男性,性別保密者一律拒絕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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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0:42:3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小眼淚 的文章

1.里長廣播洩漏的個人資料就是侵犯了小孩的隱私權,您既然對法律那麼清楚,這應該就不用問我了吧
2.我開宗明義討論的就是里長廣播張君雅回家吃麵其個人隱私被侵犯,只是為何一定要轉成尋人呢?就算是執行法定職務也要有比例原則一樣不能隨便洩漏個人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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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0:49:0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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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不懂才一直問你耶
因為你一直提到違法違法...
但是我一直搞不清楚要怎麼罰耶
麻煩你教教我
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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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0:49:4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敗家子 的文章

氣氛應該是還好啦,但是如果能透過討論讓隱私權的觀念落實,何嘗不是件好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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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0:55:22 |只看該作者
我比較好奇的是
"" 妳一分鐘以內趕緊回去呷
他一定一分鐘可以到家??
時間老人指著因翻船而落水的"快樂"、"地位"、"競爭",意味深長地說道: "沒有誠信,快樂不長久,地位是虛假的,競爭也是失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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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1:02:4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小眼淚 的文章

我既不是法官也不是什律師,如何引用法條論罰這麼專業的問題,大家就互相討論一下吧,嗯~這題考試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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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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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1:18:16 |只看該作者
回覆 joy 的文章

就是因為我們常常無法正確知道哪一條罰則....
所以才應該盡量避免很篤定去引用別的例子說別人違法

雖然我很認同開版大的不滿.....
可是您舉廣播吃泡麵這個例子我滿錯愕跟不解.....
所以才會想問一下這個例子到底如何引用才會夠成你說的公器私用侵犯隱私
不然我也很害怕我開窗子叫小孩回家吃飯也夠成了侵犯他隱私,那我該怎麼辦...
百貨公司小孩子走丟了,我廣播一下也侵犯了隱私怎麼辦...
哇~  我真是嚇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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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0-1 11:50:1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小眼淚 的文章

說殺人犯法要很篤定那也得要三審定讞才能斷人生死啊,大家是來討論隱私權的重要,舉這貼近生活的例子來討論也較能感同身受,哪天自己或小孩的姓名及生活作習被廣為人知時或許就較能理解。
村里長用村里廣播器處理自己或別人的私事就是公器私用,而廣播內容提及個人資料即是侵犯隱私,然而自己想要把個人資料公諸於世那又何妨?百貨公司尋人提到張君雅的家長請到服務台,是處理避免緊急危難保護當事人必要的手段仍屬合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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