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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wbaseball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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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如果認為反殯葬是正義的就應該主動參與王家反拆屋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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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19:57:58 |只看該作者
我支持要站出來為反對殯葬園區發聲 !
不能沉默!
但是這件事情跟王家八竿子打不在一起
不要硬扯在一起
如果大家有看完法院的判決書
或許會有不同的看法
媒體跟有心人的炒作 真的是太厲害了
基本上我是個小咖!就不要理我的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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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20:05:5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ichelle416 於 2012-4-1 20:07 編輯

那就把殯葬特區交給監察院和法院~
等判決出來在來看要不要抗爭一下!
這樣才公平~~
大家就等一等吧~免得有心人操控了!
法院都來沒判,市府也還沒說要蓋! 反啥反阿!這些人操控太厲害了! 簡直民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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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20:21:3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2-4-1 20:24 編輯

台灣和中國的不同
在於台灣這邊的政客、官員和人民是一同長大的
人民會有的習性, 政客、官員也會有
所以人民知道政府官員和政客打算搞什麼鬼
並且會預先打預防針, 避免發生木已成舟的狀況
不會等到殯葬特區成為事實, 才去圍堵造反

中國那邊不一樣
官員一路栽培上來就是特種身分
也不打算給人民啥思想機會
餵啥吃啥, 反正吃得飽, 質疑也沒用, 就聽天命了

至於咱這些知識分子, 如果唸過大專算知識份子的話, 台灣這一代應該沒有不是知識份子的人了
基本上還知道「人不為己天誅地滅」這個道理
所以王家的事交給有興趣的人就行了
自家隔壁發生的事, 當然就要積極處理些才好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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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20:27:0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北大貓 於 2012-4-1 20:28 編輯

回復 zean 的帖子

出了愛北大
我怎麼覺得主流民意是支持殯葬特區蓋在三峽?
某種意義上 北大特區比王家更弱勢

希望到時候殯葬特區真要蓋 其他新北市居民也多替我們聲援
尤其是板橋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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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20:34:4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2-4-1 20:38 編輯

回復 michelle416 的帖子

嗨!Michelle你好,愚人節快樂!
我非常讚同你的意見,關心殯葬特區的人就應該關心王家被拆這件事。這兩者間的共同點是「政府可不可以為了所謂大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利益?」
我認為「拆王家」以及「把殯葬特區設在三峽」雖然講的都是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但卻一點都不符合正義的原則。只是大部分的官員跟公民都不夠清楚了解這個議題的思辨過程與內容。民主社會的法律必須符合正義原則,否則法令就該修改。
這邊有一本很夯的書,談的正是這個議題的思辨過程。書名是「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博客來網址如下: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97671

哈佛免費的線上開放式課程網址如下:
http://www.myoops.org/main.php?act=course&id=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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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20:39:04 |只看該作者
看看此案網路上聲援的方式, 或許反殯葬行動不限於ibeta 也可以參考用此方式, 讓大眾知道真相
http://www.facebook.com/pages/%E ... %9F/128722707194235
四面楚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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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21:00:14 |只看該作者
艾力 發表於 2012-4-1 01:27
兩件事的關聯有
01. 政府對民怨傲慢, 被"商"主導牽著走
02. 主政者錯把民怨當作是在野黨的為反對而反對

你講的太好了...

雖感覺不相關的二件事.但真的無關嗎...

面對殯葬特區,我們也是5%對上95%的利益...
我愛北大,我愛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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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 21:36:44 |只看該作者
回復 michelle416 的帖子

非常認同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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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 00:06:3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2-4-2 00:19 編輯

補充:
按中華民國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似可知,中華民國民法於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採的是「到達主義」。

常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
上開情形向為學說及實務上之一致見解(最高法院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於股東會開會通知發信一經付郵時,即已發生其通知之效力,
至股東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56號判決意旨參酌),
又如參加國家考試,寄送報名書表,以郵戳為憑,就視為完成意思表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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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 00:20:00 |只看該作者
sugar100 發表於 2012-4-2 00:06
補充:
按中華民國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 ...

恩恩 ,是的
發信主義實務常見
真的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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