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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違法勸募 反空污行動聯盟批政治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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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6 17:27:2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26 17:32 編輯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1.是肯定的
2.3.感謝您的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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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6 18:21:1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11-26 22:43 編輯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剛才碰巧有機會跟朱老師聊了兩句後,稅務方面雖然似乎已有所準備...但是還是為他的衝勁感到敬佩與憂心~
出世入世不拘形式,國法家法皆蘊佛法!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身處人間道,心懷菩薩道,莫返無間道,只要別再胡說又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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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6 21:50:1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26 22:28 編輯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加油!!為了守護家園,明知困難重重,但我們依然要堅持下去!!

直到新北市政府承認二殯選址計畫錯誤並撤銷/否決為止。

或許愛作夢的傻子有機會改變一切,但沒有行動永遠沒有改變的機會。

聯盟夥伴全部都是一群有熱情護家園的傻子,也因為這股傻勁與熱情,讓飽受瀝青味多年所苦的居民,終於擺脫三峽瀝青廠嚴重空污的夢靨。

有夢最美,但這個夢更需要靠大家一起站出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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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6 22:02:28 |只看該作者
大家加油,那些政府官員不住在這裡他們完全感受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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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7 01:12:31 |只看該作者
無恥....
只能用無恥來形容牠們了

夠賤...夠不要臉....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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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7 02:34:46 |只看該作者

林富子台版艾未未? 社會局:依法


【聯合報╱記者劉崇如/即時報導】 2011.11.26 10:55 pm
  三峽殯葬特區爭議鬧得沸沸揚揚,當地居民準備在12月3日走上凱道遊行。策畫抗議行動的台北大學助理教授朱彥華和三峽區龍恩里長林富子,日前宣稱自己變成「台版艾未未」,因為推動上凱道活動遭新北市政府「秋後算帳」;市政府社會局則反駁,因為接到民眾陳情,「只是要求對方說明反空汙聯盟義賣活動的小額募款來源而已」,一切依法行政。



全文網址: 林富子台版艾未未? 社會局:依法 | 地方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 ... shtml#ixzz1eq0faK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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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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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7 02:58:00 |只看該作者
大陸人吧!!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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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7 10:53:39 |只看該作者
我不知道公益勸募條例,對「千人反空污大遊行」籌措遊行經費有何關係,為何限制?

我只知道憲法第法第二章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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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7 11:17:21 |只看該作者
公益勸募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14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19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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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7 22:08:30 |只看該作者
挺到底!!! 不管多少冷眼 世上許多事情就是靠自己去爭取 不說不做而壁上觀~永遠成就不了事業~!
大夥繼續加油!!
愛北大 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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