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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福泉 於 2011-8-18 15:11 編輯
回復 柏非特 的帖子
>>1.如簽約內容牽扯雙方權利義務如協助取得土地,但環境影響評估具有否決權,前後矛盾易衍生訴訟賠償問題.
這類的鄰避設施,主辦機關多會要求廠商先進行環評程序,通過環評審查,才符合申請人資格,而環評審查中,土地所有權人的意願,是必要的參考條件之一,但地方民眾的意見,郤不見得是環評通過的必要條件,所以環評的結論,多會要求開發單位要加強與地方溝通,而之所以廠商會開說明會,也是依據環評的要求...
通過環評只是基本,後續還有興辦事業計畫許可(含土地開發許可及用地變更)那才是關鍵,很多開發案通過環評,但不一定開發的成
>>2.這些牽扯公共議題事務的建設即使採用BOO,但其中完全看不到議會可以監督的地方.
沒錯! 否則就不用採BOO模式了,BOO的精神在提供民間參與投資,利用民間自己的土地與效率,因為政府不用出錢,也不用徵收土地(有些好的BOO案政府還可能拿到很多的回饋),當然很難受到議會監督
>>3.內部報告應該就是民政局公佈這份,這份報告公信力如何?是否應該公開審閱?委員中有業者是否恰當?
我覺得這份報告應該只算是前置作業階段,不是促參法的招商程序,但市府一定還有一個依促參法辦理的招商程序,否則不會有後續的議約或簽約的階段!
至於公信力,那純粹是民眾觀感的問題,被劃選的區域會認為沒公信力,沒被劃選的區域認為有公信力,所以重點應該放在招商的過程有沒有違法或弊端
>>4.感覺促參法可以讓廠商一直到公聽會才有民眾參予意見機會,但那時整個開發案已經完成規劃,基本上以三峽砂石廠為例該區域環境衝擊應該都有方法可解決,環評頂多是有條件通過,如此當地民意究竟在哪?
所以我說,鄰避設施的興建,除了是否有急度的迫切性外,地方首長有沒有面對抗爭的堅定決心更是關鍵,但從目前種種蹟象,我沒有看到這樣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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