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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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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 市府:下月拆除三峽瀝青廠違規廠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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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3 14:04:41 |只看該作者
千人遊行 ---> 給市府做後盾 ---> 拆除不法 ---> 居民快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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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3 14:06:21 |只看該作者
其實市府90年的時候就拆過一次,當時違建400多坪,現在違法使用面積竟然已經超過6000坪...

所以希望大家了解,只是拆除違建,恐怕不能解決問題,政府應該要立即勒令停工,並禁止其他承包廠商再向它採購瀝青,同時限期輔導遷廠,這樣才能徹底解決三峽瀝青廠的問題。

只是市府針對上面的部分完全沒有回應,所以625才需要上街頭啊...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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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3 14:07:50 |只看該作者
讓臺灣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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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3 14:54:5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uniormark 於 2011-6-23 14:58 編輯
寧靜海 發表於 2011-6-23 14:06
其實市府90年的時候就拆過一次,當時違建400多坪,現在違法使用面積竟然已經超過6000坪...

所以希望大家了 ...


若拆完~看我們要不要釘經發局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3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第15條: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這兩項都已經經由地政局、工務局會勘確定~
所以他的變更仳連土地案~事實上已經與工廠管理輔導法不符~已經沒有通過空間.....
已限縮住120坪的廠房面積~

要廢止工廠登記證
可以從兩條線下手:

方法1.
先由環保局廢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然後依工廠法 第 25 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
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
    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
    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方法2
依第 32 條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
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5 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
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
    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
    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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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3 14:57:4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juniormark 的帖子

很棒的訊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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