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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 敬邀各社區管委會支持參與625反空污遊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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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6:47:58 |只看該作者
回復 js22020 的帖子

板橋地院@土城 & 監察院@台北市離新北市很近 .  
隨時都可以去 .  6/25 要求立即停工 & 拆除.
鐵馬行動力吳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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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6:51:08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洪阿民 的帖子

Tks! 換算錯誤 !
鐵馬行動力吳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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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7:05:1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mimiruru 的帖子


  我將空污問題寄到總統信箱,是轉給環保署跟經濟部,但環保署可能會再轉給新北市政府...

○○: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經濟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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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7:06:22 |只看該作者
附上給總統府的信件內容,給大家做個參考:

姓  名:○○○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信件編號:20110033808
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政府縱容不法 毒害百姓
內  容:
新北市環保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指稱三峽瀝青廠涉嫌占用農地與水利地違法擴張廠房用地,環保局、地政局與農業局26日前往會勘,發現三峽瀝青廠當年申請設廠時,基地面積只有約120坪,現在卻已廣達近2甲地,市府表示若查明屬實,將要求廠方拆除違建甚至遷廠,但實際上卻只輕罰30萬元,未勒令停工,未撤除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未撤除工廠登記,也未真正限期並主動拆除違建。

政府縱容不法工廠毒害百姓十數年之久,居民多年來陳情,都只換來九牛一毛的輕罰,承諾的遷廠卻置若罔聞。

本人懇請馬總統要求監察院及司法機關,立刻調查三峽瀝青廠背後是否涉及不法情事,據媒體報載,包括花博跟路平專案的承包廠商,都是跟這家違法工廠訂購瀝青,但這家工廠違法使用農牧用地及大規模違建這件事情,早在97年就已經被法院開罰,但之後為何政府完全漠視,除了讓它繼續違法經營之外,還讓政府重大工程的承包廠商向違法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政府竟然成為違法瀝青廠的最大使用者,公理與正義究竟何在?

馬總統您自詡清廉,也希望建立一個清廉的政府,是否可以要求台北市跟新北市政府,就確認違法的三峽瀝青廠,先要求承包政府工程的所有廠商停止跟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政府不該帶頭違法,不是嗎?

另外也懇請指揮檢調調查,三峽瀝青廠成立二十年來,居民多次抗議,也發現三峽瀝青廠不法事實,為何環保局仍舊放任,不願勒令停工,也不願撤銷登記或操作許可證,為何在有這麼多行政手段可以採用的情況下,卻始終選擇罰款了事,而這些幾十萬、幾百萬的罰款,對於產量高居新北市二分之一的三峽瀝青廠來說,只是九牛一毛,而且很快的政府底下的承包廠商馬上就會將罰款吐回去,這是否是行政怠惰?背後是否涉及人謀不臧,懇請馬總統關心本案並指揮檢調調查。

我們相信正義與公理必然存在,但若政府帶頭違法、帶頭縱容不法,抹黑的天空,污染的環境,可能就再也沒有回來的一天了,希望總統還給我們乾淨的空氣,還給我們自由呼吸的權利,也幫助我們拆除不法工廠,維護公平正義,好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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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7:09:3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Spock 的帖子

請大家看616說明會,22:32~23:10,經發局官員報告:
三峽瀝青廠
民國92年9月10日:提出事業擴展計畫
民國100年7月到期:將廢止他們的事業計畫
請大家緊盯後續,7月份經發局是否廢止其事業計畫。
不能讓他們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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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7:15:1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謝謝柚子百忙中review會議影音,節錄重要資訊
經發局已經說出來要廢止,到時候看他有無徹底執行,若未執行且換照,促成就地合法,恐涉嫌瀆職
地政局也發函要拆,行政執行是否完全=全部拆除,也要監督
再不拆
只好以海大為範例,直接寫信給更高層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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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7:21:4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pock 於 2011-6-20 17:22 編輯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40/IssueID/20060602  澎湖抗爭更激烈ㄝ .
鐵馬行動力吳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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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7:23:31 |只看該作者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三峽瀝青廠 違法占地

 記者黃秋儒/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副市長侯友宜十六日晚間率地政局、工務局、經發局、農業局及環保局等相關單位,前往北大社區召開「三峽瀝青廠違規管制說明會」,侯友宜表示,市府地政局已於二日行文三峽瀝青廠,要求業者限期三十天內,將違法使用的農牧地恢復原狀。
 侯副市長指出,市府環保局自六月一日起祭出「瀝青業一清專案」,並於五月卅一日即先行辦理會勘時,發現業者非法使用農牧地事實,已依區域計畫法處三十萬元的最高罰緩,並要求業者於七月八日前將所有違規使用的廠區恢復原狀,否則市府將依法,報請拆除大隊進行強制拆除。
 侯友宜強調,三鶯樹地區民眾的心聲,市府都聽見,此次特別舉辦說明會,就是有誠意地希望讓民眾了解市府對環境污染,絕對有著負責任、不推諉及不逃避的態度,對於民眾的訴求也會認真面對,因此,若三峽瀝青廠未於限期前自行拆除非法廠區,市府一定會盡速完成法定程序,進行拆除作業。
 市府經發局也表示,三峽瀝青廠的事業擴展計畫於今年七月十日到期,市府將廢止其事業計畫。地政局強調,已行文要求業者限期將違法使用的廠區自行恢復原狀,否則市府將依法執行。
 市府環保局重申,對三峽瀝青廠的稽查工作,絕對秉持著嚴查重罰的態度,只要有查獲三次的違規記錄,就勒令業者停工,目前廠區的一號機已勒令停工,二、三號機將再次進行採樣,一旦不符合規定將勒令停工。

資料來源:http://www.cdns.com.tw/20110618/ ... 011061717385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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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7:28:4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evalee 於 2011-6-20 17:31 編輯

甘溫啊
因此目前市府對瀝青場有下列處分:

1.業者非法使用農牧地事實,已依區域計畫法處三十萬元的最高罰緩,並要求業者於七月八日前將所有違規使用的廠區恢復原狀,否則市府將依法,報請拆除大隊進行強制拆除

2.市府經發局也表示,三峽瀝青廠的事業擴展計畫於今年七月十日到期,市府將廢止其事業計畫

3.環保局重申,對三峽瀝青廠的稽查工作,絕對秉持著嚴查重罰的態度,只要有查獲三次的違規記錄,就勒令業者停工,目前廠區的一號機已勒令停工

只是,機器目前仍持續運轉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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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7:31:1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6-20 17:34 編輯

△關於興辦工業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如未依核定計畫使用昅轉售其他興辦工業人設廠一案,可否准予工廠登記
     主旨:貴府函詢關於興辦工業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核
            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據以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如未
            依核定計畫使用昅轉售其他興辦工業人設廠一案,可否准予工廠登記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工業局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工地字第0九二00三六二六一0號函
          辦理並復貴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府商登字第0九二0二一九三八號函。
      二、有關旨揭興辦工業人未依核定計畫使用即轉售其他興辦工業人疑義一節,經
          轉本部工業局表示略以:『有關興辦工業人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
          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毗連土地擴展工業
          及用地變更之條件,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項及第六十條
          相關規定,其後續土地使用管理皆應回歸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系統,‥‥
          ‥。是以,本案仍應由地方工業主管機關依個案檢視其擴展計畫,並依「興
          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及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辦理』。
      三、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略以「工業主管機關
          應依第四十五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有違反使用,經工業主管機
          關廢止其事業計畫之核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
          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準此,興辦工業人如未依原核定計畫使
          用及違反使用時,請貴府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
          定辦理;至可否准予在該毗連土地上辦理工廠登記一節,如該毗連土地已恢
          復原編定,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規定即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
          記。
      
       四、檢送本部工業局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工地字第0九二00三六二六一0號函
          影本一份,請參考辦理。

資料來源:http://gcis.nat.gov.tw/elaw/quer ... 206010&IB_FL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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