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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ichelle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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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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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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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8 11:05:05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ichelle416 的文章
5 }/ l, V6 J4 ~$ d3 C5 h7 L. ^3 w  s3 D, X7 R/ g0 E
這個問題要看社區規約有沒有規定,有沒有經區權會通過,這兩個要件。如果都有的話,車主要告管委會強制罪就我所了解,好像還沒有相關的判決說是管委會這邊輸的,但是,只要其中一個要件沒有成立的話,就有相關的判決判管委會輸的。所以,只要規約有規定可以鎖車且經過區權會通過的話,管委會應該放心去執行規約的規定,讓相關違規的住戶記住不能隨便停車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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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8 11:21:0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霸川 於 2011-5-18 11:21 編輯 4 E4 F4 G6 E3 k! R% b" T

$ ^2 P8 g1 U% j6 i4 d這種公德心的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公告在公告,
* v: P; Y0 w! _: _; l! [$ F
* e, j0 b2 X- l在大樓電梯以及相關公怖欄,公怖住戶相關資料與德行,+ W. \/ I/ @" \# c; F: a6 G" F

+ O6 f1 \9 Y: P; a0 C7 h1 c9 ?) _; y" j讓大家知道誰是惡鄰居,在用群眾排斥的眼神看他,3 {8 }: g6 _. I5 w

0 Q) T/ }8 i. {看看看看................,看到他羞辱
樂在生活,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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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8 11:34:13 |只看該作者
噯....為何總有一些不識字又沒公德心ㄉ人.真是家家有本難唸ㄉ經ㄚ..有些人違規還理直氣狀ㄋ..真ㄉ會氣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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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30 13:58:03 |只看該作者
可能構成刑法的竊佔罪(刑320Ⅱ)。/ O! }7 C9 A+ y
相關實務請看85年易字第3496號刑事判決(台北地院)。
* H& W' }' x. O- L; _0 K4 M  G) T7 L6 M$ p6 E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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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14:11:3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1-10-7 14:13 編輯 - l/ M$ \2 v9 j+ V+ x
savard 發表於 2011-5-17 11:59
- b# o, L+ a4 ?# a1 Q最近看了一本書"停車位權益Q&A"* t. z4 V7 Q! B
書上的律師對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是持保留態度的
) K' `" K7 z- K5 J因為刑法第三百 ...不知道是否有人可以提供相關確定的判決或實例嗎?

4 S1 P9 [: Y5 Y0 B/ T  i
- k7 Y( e* C' I, K在回覆文章找資料時翻到這篇討論,此篇好像還沒有人回覆您,我就手邊找到的資料先提供參考:
) G2 k" c- o! I, v/ M9 [9 A5 G. n% A1 Z8 k
裁判字號】 95,易,9 + P; w- m# l" d* M  M
【裁判日期】 950509 / l: O& G: w% p& ^1 C7 Y6 x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 X5 ]) B6 j2 G. t【裁判全文】   1 D+ c; p8 U0 G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9號
1 h2 P; X/ Q6 y+ e% R3 M+ u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4 s# K1 W4 W- m" [5 ^
被   告 甲○○/ j6 v" E; z! Z* F9 x# s
      丁○○
6 r+ Q& S- v/ }: o: _6 z' `)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
2 V' K; Y) f# ]# L度偵字第1624號),本院認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本院適用通常
4 u( }% ^- ^$ {% ~* Y2 O; @2 ^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 u- @! O; X8 ?0 k+ j3 [" N+ H    主  文) ~! [% L* c* ~4 \
甲○○無罪。
+ [: k1 K6 ?& O' T. ?$ J" _丁○○部分公訴不受理。/ t# s/ h) D- d5 u, k# @
甲、公訴意旨以:被告甲○○係麗景江山社區管委會總幹事,被告丁○○則係麗景江山社區住戶。....
+ M: t3 i1 f- r( ]- _, @丙、被告甲○○部分:...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就在89年5月27日作成決議在樓梯間、公共通道、轉彎角等紅線上違規停車者,經勸告不理,應鎖輪罰錢,後來該社區函請市警局 交通隊執行社區內違規拖吊,但是交通隊說這是私有地,其沒有辦法執行,該社區91年6月份又作成決議,在社區內紅線處違規停車鎖輪,汽車罰款500元、機車200元... 被告甲○○執行本件鎖輪乙節係適正執行麗景江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賦予管理委員會之職,斷不能以其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即謂其以強制之故意,刁難、脅迫丁○○或丙○○。
5 L" N9 n1 t4 M8 h2 p(四)、或謂被告甲○○之行為雖未對丁○○或丙○○構成強暴或脅迫,然其行為已對渠二人使用之8652-DT號自小客車構成物的脅迫(即不肯開鎖),因之,仍構成強制罪云云,然被告甲○○係因被害人丙○○不肯 依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交罰款500元,甲○○始不為開鎖之行為,證人黃耀龍明確證述其在場處理時,丙○○或丁○○均未繳交罰款500元,被害人丙○○亦自承其與丁○○找被告甲○○理論時尚未繳交罰款,其到最 後到守衛亭繳交500元,然後拿收據到管理中心給被告甲○○看,甲○○就幫其開鎖等語,可見被告甲○○在被害人丙○○依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交罰款500元後,即毫不遲疑為丙○○開鎖,並無故意遲延不開鎖之公報私仇之舉措,則其有何對物脅迫之可言?(五)、尤有甚者,據聯合報95年3月9日C5版報導,「台北藝術大學(即國立藝專)校園內處處可見被鎖輪胎的紅線停車車輛,這原來是校方為遏止紅線停車想出的方法,先到出納組繳罰款,才能到警衛室要求開鎖。」有該剪報附卷可參,可見在私人領域內違規停車之處罰非僅麗景江山1例,台北藝術大學鎖車時同樣未發生火災,即未有緊急防衛情狀之存在,亦未見該校校方負責人為檢察官起訴涉犯強制罪,況被害人丙○○明知或可得而知8652-DT號自小客車所停位置係麗景江山社區所禁    止停車之地點,已如上述,被告甲○○之執行鎖車與台北藝術大學之執行鎖車又有何異?被告甲○○於丙○○繳交罰款後開鎖又與台北藝術大學於違規人繳納罰款後開鎖有何差異?益見被告甲○○之行為無任何違法之事實,其鎖車及在丙○○繳納罰款前之拒絕開鎖之行為,不得謂係故意刁難或私行鎖車之非法脅迫之手段。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甲○○有何公訴人所指強制罪之行為,衡諸首開法條及判例要旨,適用通常程序,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3 r* c; H2 D; z7 B: T2 M*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2 @. B: q7 a0 y  B5 N# G" v& `6 F0 E1 n2 x
其他案例:
& {1 w. p* t+ u7 W5 L7 [•今年六月間因停車在自家社區停車場非停車格處遭到社區主任委員鎖車,於是提出強制罪告訴。開了一次偵查庭後檢察官於7月14不起訴,檢察官使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指出「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由於鎖車時被害人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與刑法304條第1項(強制罪)不符」
. m4 n4 H* B: s9 N/ f8 Y3 D: x後來我提出再議,再議內容提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並提出「被告將車上鎖,乃間接強脅本人不得在社區公用道路隨意停車,確實也間接施用強暴脅迫」
! W# n, ~# m- s0 G5 P) C但高院檢察署卻僅再次強調最高85年度台非356號之判決,並無對我提出之理由做回應,駁回我的再議。
$ g$ ?0 B) j, m# `9 [: R2 L想問大律師,難道此行為不構成強制罪嗎?謝謝
* Q/ P  \9 S1 @( [& y•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5 R) j6 x% X7 O; r9 V" b
•文章日期:100-09-16 09:18 
& F( V$ I$ K" E7 `/ {/ H•文章人氣:0' S# N% n% g1 N
•個人積分:232( B. _  O3 [# V' v! z: P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U5 J6 o4 B+ C4 n$ z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0 @/ R! h  t. ^) f. M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 ... ;ccode=lDate%20de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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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14:56:24 |只看該作者
因為警察是不會來處理, {( d* N# h$ b6 H
很多機關大學也都是用鎖車,來反制違規停車8 B* D0 a  P  H+ m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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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 發表於 2011-10-7 14:11
# }* `! m  U6 O( W! A8 [在回覆文章找資料時翻到這篇討論,此篇好像還沒有人回覆您,我就手邊找到的資料先提供參考:
/ p; c5 m6 F" S% S, v, p. W1 T; R. H" S  Y3 O$ H' V  v0 g
裁判字號】 ...

5 h' u, \/ r) s9 R"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A$ e9 h# [( D/ K

7 N5 e. U( `* J2 q; e) y) C•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 p, D1 m( e& `( C6 X7 ^: n- e  u) T•文章日期:100-09-16 09:18; F. D! v: R3 c5 U9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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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 v# m2 ?2 O) J1 K5 ^2 `) T, Y) d' `* ]) D. [9 u
& \% ]  @- y$ c5 L
按判例看,也就是鎖車不違法啊!!% V; X1 @+ X/ a" v; Y3 i- }- N
判決說,人不在車內,並無違反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 G6 X7 _2 U# `  c4 C: E
9 j: \5 N  i) U) v# V$ A+ Y
如果沒有違法,那我贊成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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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15:51:15 |只看該作者
如果鎖車算是觸犯強制罪,那別人亂停我的車位,是否也等於【強制】使我無法使用我自己購置的停車位?$ z$ X: {% u( c/ }. x
台灣 喜歡亂停車的人太多了,總是有人覺得反正只是暫停一小時、一個晚上、、,你的車位也沒損壞,幹嘛這麼計較(遇到幾次這種無賴)?    如果還有法律保護他們亂停車的【權益】,豈不是太可笑了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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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4 16:00:07 |只看該作者
那是侵佔罪....不過, 要搜證還要上法院, 實在是太累了.....
Strike Freedom from 大學風呂 & Ky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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