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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國際村」社區磁磚連爆 建商拒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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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9 07:56:04 |只看該作者
發生這種事真的需要社區居民力量團結一起來和建商談,希望太子國際村居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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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9 11:27: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1-3-19 11:28 編輯

回覆 mama888a 的文章

一年保固合約如果過了打官司會贏嗎
我家磁磚也破了好幾塊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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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9 12:19:0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1-3-21 21:11 編輯

       經過聯合報報導後,其中特別談到建商代表說:我們最希望提告等語。明指建商大欺小,不負責任等,太子已趨積極協調,並於3/19日派員至各戶查看損壞狀況。
       話說專員來後一直強調保固期只有一年,天候、地震因素皆有可能影響,我則反問:若為天候等因素,應為普遍性問題,怎會獨厚太子建設,另保固一年一說,應係施作無瑕疵為前提,本社區272戶皆有相同狀況,若說因天候等自然因素,實讓人難以接受,且事發至今,建商為何不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之態度,經管委會多次協商,消保官折衝、媒體報導,使獲得初步結論。
       協調中建商代表發言:我們最希望提告等語,寥寥數語,卻已踐踏了一個老牌建商的形象,信譽,值得嗎?
       迄今建商仍是希望僅就地磚破裂部份修復,試問若為施作問題,豈只是部分問題,若未將檢查後,卻有問題之住戶地磚全面更換,怎保日後其他部分不會有相同狀況?
       另施工期間,住戶需不需要請假監工,需不需要將傢俱搬離,需不需要後續清潔,若面積過大需不需要另覓暫住之處,其中勞務、請假等損失,又如何計算?
       建商呀!這是你們的工作,卻是我們的生活,住戶真的不願意遇到這樣的狀況,你們可否拿出誠意及社會責任的態度,若把這件事譬喻為一場賽局,住戶們賭的是金錢與時間、而建商你們賭的卻是信譽和責任態度~
       叨叨絮絮說了那麼多,或許建商不會知道,就算知道了~套句曹雪芹的話:真是一把辛酸淚,滿紙荒唐言,委員協調得很辛苦,但建商覺得住戶的要求很荒唐,再套句建商常說的:這是認知的問題,那我真是~~~欲辯已無言了!

FB社團:三峽北大專賣鹿港小鎮手作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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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9 12:42:1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mama888a 的文章
太子是好建商怎會發生如此狀況(偷工減料)

不要天真了~ 還好總算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無奸不商才是亙古不變的真理~~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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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9 15:27:0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半桶師 於 2011-3-19 15:47 編輯

回覆 dingding 的文章

會贏的機率很高

但是扣掉律師費及請假時間
並不划算
除非你有時間及勇氣"自訴"

所以我才說一般建商吃定住戶就是這樣

雖然太子派員來勘查
但還是同一套說法
我在建築業待過很久
早就熟悉這種黑白臉的手法
不要等到太子透過進行調查損失的時間
逐一安撫受損的住戶
平息部分損失較小住戶的憤怒
甚至之後提出差異修補方案
例如多少面積以下就先行修補..多少面積以上需要釐清責任後才修補
而讓某些受損住戶誤以為再等一會太子就會處理
屆時住戶們之間反而會起衝突
這樣反而削弱集體興訟的力道

建議太子國際村的住戶們
還是趕快凝聚大家的共識
先行評估委託律師所需的費用
趕快進行提告
同時適時將事件對媒體發新聞稿
對太子建設施壓
若媒體被太子建設以抽關係企業廣告為由要脅
還可以更進一步
邀集受災住戶週六或週日
選擇至太子關係企業最知名..客戶最多或最高的事業體抗議
至於抗議可以很輕鬆且自然的表達訴求
不必是悲情的
而且可以有技術的避開集會遊行法申請
總之要用簡單的方式
讓事情在媒體曝光
以減短興訟過程
有關如何有創意,,有效..且不違法的抗議
我可以提供我的經驗

總之由願意提告的受災戶來均攤集體興訟律師費
會比一個人告建商有效率且便宜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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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9 19:56:0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半桶師 的文章

感謝提供有用的資訊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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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9 20:59:06 |只看該作者
半桶師 發表於 2011-3-19 15:27
回覆 dingding 的文章

會贏的機率很高

"選擇至太子關係企業最知名..客戶最多或最高的事業體抗議
至於抗議可以很輕鬆且自然的表達訴求
不必是悲情的
而且可以有技術的避開集會遊行法申請
總之要用簡單的方式
讓事情在媒體曝光
以減短興訟過程
有關如何有創意,,有效..且不違法的抗議
我可以提供我的經驗"


請問半桶師
如何做才能有計巧地避開遊行法???
什麼是有創意,,有效..且不違法的抗議???
請不吝賜教~~
「一人當選,全家服務」。龍恩里服務團隊:黃家賢里長: 0910-238630, 新北市區政顧問林富子:0925-172767,樂意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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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9 21:39:00 |只看該作者
回覆 dingding 的文章

第一次由議員所召開的協商
我方律師說明地磚攏起屬瑕疵擔保是五年內有效
太子須負完全的修復責任
太子不吭聲
第二次至法制局協調時
太子說他們很確定是ㄧ年保固
不承認民法354條所謂的瑕疵擔保
第三次協商時
我方舉證太子在過年前曾經幫幾戶急欲過年的住戶修繕
要求雙方付擔一定比例的費用 (當然是住戶多,太子少)
但是註明住戶日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任何賠償
如果真如太子說的沒有所謂的"瑕疵擔保"為何還要住戶簽這一份同意書,才進行修繕???

向消保官申訴至目前,真正參與其中的幾位委員所投入的時間及心力無法計數
管委會面對財大勢大的建商,真的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這是一條艱辛的路
謝謝大家的支持與鼓勵
我們會堅持到底~~



附件:
一、物之瑕疵擔保
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換句話說,若購屋人購屋後發現該屋本身有物之瑕疵時,於符合以下要件之情況下,即可請求屋主依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予以負責。

物之瑕疵擔保的要件如下:
(一)需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即該瑕疵須於房屋過戶前已存在。(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參照)

(二)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即該瑕疵需購屋人於購屋前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參照)

(三)買受人須於除斥期間內主張:原則上,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儘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參照)。惟如本案例之房屋漏水瑕疵,購屋人通常於交屋後不易發現其瑕疵,一般需居住一段時間後始能得知。但為避免買賣雙方法律關係久懸未決,故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購屋人應於得知瑕疵後六個月或自房屋之交屋時起五年,向出賣人主張權利,否則將因時效經過而喪失權利。

若符合以上之要件,則購屋人自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或請求屋主減少價金,甚至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完全給付
此外,本案例若因出賣人技安當初簽約前故意不於房屋現況說明書填寫房屋漏水問題或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則因此時係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債務不能完全履行,故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購屋人大雄亦可請求出賣人技安修補該漏水之瑕疵。
至於房屋仲介公司在本案例中,除非其營業員阿福當初亦與出賣人技安共同欺瞞購屋人,否則其於法律上並無任何義務可言,此時大雄僅可請求其為雙方溝通協調,以為其爭取最大之利益。

參考法條: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三百五十五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收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 ─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一人當選,全家服務」。龍恩里服務團隊:黃家賢里長: 0910-238630, 新北市區政顧問林富子:0925-172767,樂意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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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0 00:13:4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小高 於 2011-3-20 00:15 編輯

前幾天買了顆硬碟,不到二千塊,提供三年保固,沒想到一間房子的保固竟然不如一顆硬碟.....

看建商哪邊還有建案要賣的,開車掛白布條到他銷售中心門口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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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0 00:49:4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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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的主要目的在於增加媒體曝光率
才能爭取社會輿論的支持
若能爭取到社會輿論的支持
就能據此損害太子商譽逼太子儘速和解
而非採用漫長的法律訴訟制度
來拖延對住戶的賠償

但根據過去的經驗
直接到太子建設去抗議並不會引起媒體注意
再加上大家沒有在街頭抗議的經驗
遇到警察大聲一點規勸(用我的說法就是恐嚇)
大概也就不敢太大聲的抗議
如果再遇到惡質一點的警察
也許直接就舉牌
第三次就會抓人
所以為避免上述事情

建議第一次找太子建設新北市目前正在預售的案子
於週六或週日至現場
只要50個人身穿同一顏色的衣服(最好有小孩同行)
不要寫抗議標語
然後在預售屋附近繞行30分鐘(總之要讓進去預售屋的人都看到我們)
並沿路放熱鬧的音樂
重要的是順便發傳單
記得傳單的內容請律師先看過
要採用日後被太子起訴也告不贏的文字
遇到警察來不用緊張
就說我們在散步
警察絕對不敢把你們怎樣
而且如果住戶有律師最好
還可以理直氣壯的搬出警察職權行使法
問警察是依哪一條要驅離你們

最後選擇在預售屋門口的人行道
演一場行動劇諷刺太子建設的施工品質
隨即解散
就算現場有一堆警察來
也來不及舉三次牌

當然
重要的是要發新聞文稿請記者來拍行動劇
好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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