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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可惡的皇翔玉鼎保全 占用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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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4 22:56:01 |只看該作者
有點扯,還說謊......
新北市府警察局受理路霸檢舉
http://www.police.ntpc.gov.tw/_file/1963/SG/21699/D.html
依據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條文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內容: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述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之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受理機關: 公路主管機關 就近之警察機關(各單位地址)
檢附資料: 佐證相片 每一違規事實需註明違規之年、月、日、時、分
檢舉違規、路霸專線:110、0800-261077
檢舉違規、路霸信箱:tcpg@ntpd.gov.tw

另外同法7-2條規定的行為也在舉發之列: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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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5 01:41:32 |只看該作者
讚!
我可能不見得會跟他耗...不過下一次也許我也會跟他挑戰看看!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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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5 09:59:1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林富子 於 2011-3-15 09:59 編輯

回覆 chunyueh_chang 的文章

"學成路真是北大的敗筆  在北大的邊陲
仲介把機車摩托車都停上退縮的地上
一大堆商家把旗子都插在社區前面
簡直是亂到可以"



經行文明日 (3/16)下午2:00
市府環保局及相關單位會來學成路針對仲介違規插旗及違停進行會勘
歡迎關心此一議題的里民一起參予
「一人當選,全家服務」。龍恩里服務團隊:黃家賢里長: 0910-238630, 新北市區政顧問林富子:0925-172767,樂意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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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5 10:04:45 |只看該作者
建商再做工程時都是如此的霸道
[愈來愈不會拍照了]......錯了~
其實素...原本就不會拍...只素越拍感覺越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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