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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房仲可貸80% 低收夫妻40萬遭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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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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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0 12:53:36 |只看該作者
Dora貓 發表於 2016-9-7 21:46
挑個好房仲很重要,但是完全沒多去評估自己能力也是沒什麼好說的
不過看新聞這對夫妻應該沒受過什麼教育, ...

辛苦打拚22K要養這些週休七日,月入五六七百九萬的退休老人真的是公平嗎?

你確定22K可以養到別人嗎? 可以嗎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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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yaro + 1 那要爭氣,多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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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0 13:33:5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6-9-10 13:38 編輯

月入22K應該還在免稅的範圍啦

倒是如果年金砍太兇
會有一堆的老人必須回家給22K的養, 這樣應該會更慘吧

提醒各位一件事, 老人安養中心, 評鑑甲等以上的, 台北地區一個月所有的費用加起來會超過五萬
如果想要快活些, 最好準備六萬以上

那種涼亭樓閣, 醫護隨伺待命的, 叫優等, 月付 6-9萬

真的不行, 退而求其次乙等或以下, 建議躺著完全不能動也不知道日夜星辰的狀況, 再去
不過很遺憾, 這等級也要兩三萬一個月
可憐的22K
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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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0 14:34:10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0 14:37 編輯

民法第七四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為保護弱者,各國立法例對顯失公平之行為,多設有規定。關於此種行為的效力,德國民法明定為無效(第一三八條第二項)。我民法僅許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在立法論上是否妥適,學者見解不同,有認為外國立法例較諸我國規定「殊多周密」。有認為我民法一方規定暴利行為非當然無效,另一方面又規定非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可謂最適合法律社會化的原則。須注意的是,暴利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者,依民法第七二條規定,應屬無效。
按民法第七四條的適用,須具備二個要件:1、就主觀而言,須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所稱輕率,係指行為人對結果,因不注意或未熟慮,不知其對自已的意義而言。出賣人不知買賣標的之價值,而率與買受人訂立契約,亦在輕率之列。2、就客觀而言,即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此二者均應就具體事實決之,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參王澤鑑民法總則)


不知道可以適用這條,將部分錢拿回來?
可向區公所協調委員會諮詢法律專家。

至於年金部分非本版主題,首先走向叉路者,自己也有另外開版,不需藉機吆喝取暖,尊重版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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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0 15:47:13 |只看該作者
我常常遇到類似的事情

這種案例我會交代同事或是代銷同仁

如果案件是成屋

與客戶議定好房屋價格後收訂金

在簽約前送銀行評估可貸款金額

若無法達到期待貸款金額

退回訂金大家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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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依依 + 4 你人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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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我是康康  不是板主阿康大大  也不是唱歌的康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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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0 16:44:10 |只看該作者
最近偶然看到這則消息,說不定會改變房屋交易的亂象。


房仲收費的變革已經啟動,房仲服務費0%起,消費者完勝!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6637/195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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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0 17:21:2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9-10 17:36 編輯
閒雲野鶴 發表於 2016-9-10 16:44
最近偶然看到這則消息,說不定會改變房屋交易的亂象。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進步
許多行業均將面臨重大變革

2005年永慶房屋前進中國,共擴展30多家門市
但因中國二手屋仲介買賣,一般案件雖可收2%費用
但中國網路仲介盛行,僅收0.5%仲介費,價格競爭下
永慶房屋虧損多年,於去年全面退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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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0 17:52:01 |只看該作者
wei32 發表於 2016-9-10 09:54
帶多少成還是跟貸款人條件有關

就在今年 我朋友還有全額貸的 自己開公司,一樣買房子 銀行給他百分之百貸 ...

第一句認同,但第二句就懷疑了
對消費者而言,拿到銀行貸款的錢去買房子,看來像是房貸,但名目上不一定是房貸
因為您說您的朋友是開公司的,所以非常有可能是企業貸款,但負責人的房子是擔保品之一
舉例:
如果銀行評估這間公司的各項價值,加上負責人名下的不動產,可以撥款3000萬
而剛好負責人去買一間3000萬(或以下)的房子,就會讓人以為是全額貸
實際上契約內容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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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雲野鶴 發表於 2016-9-10 16:44
最近偶然看到這則消息,說不定會改變房屋交易的亂象。

這則報導的內容很有實用性~

如果房仲認為自己的服務價值6%,那就有責任把自己準備提供那些服務?值多少錢?一樣一樣條列出來,供消費者品評。

例如:房仲說我會提供A服務,值10,000;還有B服務,值5,000;以此類推;最後,就看消費者買不買單?如果房仲的服務,真的符合消費者所需,消費者十分認同,通通都選購,結果這樣買下來,證明真的就是值6%,相信從此以後,再也沒有人會質疑,房仲的收費太高。

將爭議從上限6%是否合理?改為下限從0%開始,房仲想收多少服務費,就看能提供多少消費者願意掏腰包購買的服務?一舉將爭議消弭。房仲當然可以收取6%的服務費,但前提是必須說服消費者,為什麼我的服務,值得大家掏出那麼多錢來買?


這樣的機制也可提升房仲業者的相互競爭力,也明白告知消費者你可以選擇錢花在哪裡,得到什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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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雲野鶴 發表於 2016-9-10 16:44
最近偶然看到這則消息,說不定會改變房屋交易的亂象。

這篇文章根本小朋友寫的
現在服務費本來就是0%起跳
難道現在大家買賣房子都不會談服務費哦?

這根本是脫褲子放屁講廢話
不然就是文章作者買房子說多少就是多少
沒有談價的空間,什麼叫做回歸到0%
服務差沒人要跟他買就是0%了拉~~~

真的建議政府能夠取消服務費上限
難道仲介服務做到50%100%,最高只能收6%?

大家說是不是?
『北大王小陳』U質鄉民仲介兼北大生活觀察家,不想聽廢話找我就對了。 0977-1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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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a貓 發表於 2016-9-11 16:40
這篇文章根本小朋友寫的
現在服務費本來就是0%起跳
難道現在大家買賣房子都不會談服務費哦?

他這構想應該是要把目前包案式的仲介模式, 變更為實支實付型

不過, 這有點弔詭
就拿一條, 賣越久, 會導致各種成本都會疊高, 是否應該收費越高 ?
但是賣越久, 可能是因為仲介不盡力, 也可能是房子真的難賣, 該歸責哪方 ? 服務費該加收還是減收 ?
如果是實支實付, 有付出服務, 但沒成交是否也該收服務費 ?

所以啊, 依我的看法, 原本的統包議價模式就好了
想要0%可以自己賣, 沒差別啊

嗯, 離題了, 等一下發哥又要出來主持正義了... 自從里長專區事件之後, 離題是很令人緊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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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zol + 1 神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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