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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m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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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麗寶國際館H棟14F狂噴水,害一堆無辜路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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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16:52:39 |只看該作者
瓜瓜 發表於 2014-5-26 13:29
沒公德心,這算是惡鄰了.

難道你認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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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17:21:22 |只看該作者
emiwu 發表於 2014-5-26 12:09
為了維護整體居住品質,
檢舉是最後不得己的手段,

目前好像沒有法規能制止,只能請管委會勸說(無奈...)

為了北大好的品質就該醬做~
請管委會處理,不然下回哪個路人又遭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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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17:35:50 |只看該作者
婷婷拔拔 發表於 2014-5-26 17:21
目前好像沒有法規能制止,只能請管委會勸說(無奈...)

為了北大好的品質就該醬做~


樓上澆水與冷氣機滴水是同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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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18:37:54 |只看該作者
emiwu 發表於 2014-5-26 17:35
樓上澆水與冷氣機滴水是同樣的

找不到澆花比照冷氣水申訴的案例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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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19:03:14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4-5-26 18:37
找不到澆花比照冷氣水申訴的案例

按: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其法,已明文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各種污染物;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您澆花的滴水,已構成其他住戶認知為:排放污染的要件,試問:如果您走在樓下,有人對您澆水,即使是很乾淨的水,您會舒服嗎?將心比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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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19:23:0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4-5-26 19:50 編輯
emiwu 發表於 2014-5-26 19:03
按: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 ...


小弟還在努力找成功舉發的有利條件,惟遍查環保署相關解釋函對污染定義均採從嚴解釋(如粗字部分)請參考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40033741號函
【解釋日期】         094年05月10日
【解釋內容】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污染地面、
       道路或其他定著物行為。本案之行為如確屬該污染環境行為時,則可依該規定予以告發處罰,其他非屬該   條第1款至10款規定之行為,如 地方政府認為有污染環境行為可依第27條第11款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為污染行為,據以執行管理

針對澆花水噴濺地面目前不在法規27條正面表列之污染行為,似應由主管機關先完成公告並定裁罰標準後執行,另外兩個對污染的定義解釋也差不多是這樣


主旨:有關民眾隨意彈煙灰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逕行告發車主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下列行
    為,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
    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及同條第2款規定,污染地面
    、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
    著物。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本案污染行為人將煙蒂丟棄於地面,係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
    款規定,得依法告發處分
惟煙灰抖落於地上,目前並未明確規範於
    法條內,對於是否污染環境(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
    定),請貴局依事實予以個案認定。另對於污染行為之裁罰,貴局可
    訂定裁罰基準及稽查原則,以提供後續稽查人員之遵循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1030003246號函
【解釋日期】         103年01月20日
【解釋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民眾檢舉道路旁清洗車輛以致泡沫漫流路面,是否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略以,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
    地面、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爰此,本案之行為是否違反上述規定
    ,仍應考量比例原則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精神,請貴局依污染事實
    本權責認定。
二、另貴局亦可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
    境之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自治條例,以利更明確執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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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19:32:50 |只看該作者
dingding 發表於 2014-5-26 19:23
小弟還在努力找成功舉發的有利條件,惟遍查環保署相關解釋函均採從嚴解釋(如粗字部分)請參考

丁大,真是太認真了,太佩服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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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19:58:22 |只看該作者
[quote]emiwu 發表於 2014-5-26 19:32


鄰居不小心犯錯先想辦法規勸比較好,全世界的法律是不會保護好人的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柏青哥 + 1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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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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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20:45:14 |只看該作者
真的太跨張了,同理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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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6 20:52:35 |只看該作者
家的愛 發表於 2014-5-26 20:45
真的太跨張了,同理心薄弱

沒錯~應該是抱著僥倖心態吧~

在拿相機當時,噴的水量還更大~
正在拍時,水量已經變少了,
不然更誇張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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