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123
返回列表 發新文章
樓主: 以利亞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三鶯原民文化園區 整地受阻

[複製鏈接]

1

主題

0

好友

1089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48
在線時間
362 小時
21
發表於 2014-4-20 23:46:14 |只看該作者
jjs81062 發表於 2014-4-20 23:07
所以我後面有提到772阿
我有提到「所有權」只要是有登記的土地是不可能時效取得的
但其他權利就不一樣了 ...

您說得沒錯,沒有"土地所有權",也可取得"地上權"

但是"地上權"不是自然發生,必須經過"登記"才會成立

並且要跟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比如"租賃契約"


對於個案內容,本人並不十分清楚,不做過多揣測

只針對一些法規上的問題,發表一些淺見

119

主題

122

好友

4589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959
在線時間
1003 小時
22
發表於 2014-4-21 08:20:02 |只看該作者
可是該事件住戶79年之前都有繳租金,可見他們知道是國有地,而79年政府不再續約卻未積極追討仍誏承租戶使用至今,歷經二十年後,變反向要求補償?政府還要努力溝通協調?希望事情不是這樣,否則一切依法執行的老百姓情何以堪?未來三峽推現代住宅我是否也可承租兩代,然後要求政府要我走先談補償?
有平和的內心,才會有快樂的生活。

931

主題

47

好友

7667

積分

博士班

Rank: 8Rank: 8

文章
3210
在線時間
2717 小時
23
發表於 2014-4-21 09:13:43 |只看該作者
jishun 發表於 2014-4-20 19:11
真的!
我也有和您相同的疑問

您好
既然原住户是非法佔用國有土地,那地上物應是不法所得,或不當得利。怎可要求政府補償或賠償呢?
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我且要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直到永遠。

1

主題

0

好友

1089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48
在線時間
362 小時
24
發表於 2014-4-21 10:18:46 |只看該作者
以利亞 發表於 2014-4-21 09:13
您好
既然原住户是非法佔用國有土地,那地上物應是不法所得,或不當得利。怎可要求政府補償或賠償呢? ...

如果"使用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有協議,或租賃契約.....取得"地上權"

"所有權人"若要提前終止契約,"使用人"可要求地上物損失補償

但如果要比照"土地徵收"方式,要求巨額補償,實屬不合理,也於法無據

這或許就是此案的癥結點


您說得沒錯,假設是"非法占用",就會產生不當得利的情形

但針對此個案,並不十分清楚內容,也無法過多揣測

僅依現行法規,和大家相互討論,提出一些淺見



227

主題

27

好友

4855

積分

碩士班

Rank: 7Rank: 7Rank: 7

文章
1888
在線時間
1129 小時
25
發表於 2014-4-22 08:38:54 |只看該作者
哪天洪水來被沖走
是不是又可以要求國賠了???

10

主題

1

好友

1178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198
在線時間
307 小時
26
發表於 2014-4-24 00:33:20 |只看該作者
jishun 發表於 2014-4-20 23:46
您說得沒錯,沒有"土地所有權",也可取得"地上權"

但是"地上權"不是自然發生,必須經過"登記"才會成立

針對法規討論的話

地上權的成立,法律上不只有您所說的方式

與所有權人協議是最平常的發生方式

但如果在法定取得地上權時,則不須此過程

因為取得地上權的原因是依法律,而不是所有人同意


如您所說,時效取得是取得登記請求權

假設符合法律要求,則地政機關應依法登記

而不須所有權人同意


一直與提出您不盡相同的意見,不是要與您爭執

只是覺得在事實只有「土地為國有地」「居民占用土地許多年」「雙方之間沒有合法使用土地的契約」

在法律上不必然導出居民沒有權利要求補償

不必一面倒的認定居民無理取鬧

更細節的事實尚有待釐清


另外也希望能使市府做好土地的管理

如果能以這個案子讓市府重視長期放任居民使用的土地

這筆錢或許是值得花的,最怕花了錢市府還不知進步…

1

主題

0

好友

1089

積分

高中生

Rank: 5Rank: 5

文章
48
在線時間
362 小時
27
發表於 2014-4-24 01:37:07 |只看該作者
1.首先聲明,本人文中兩次提出,個案內容不清楚,不過多揣測。
2.會加入討論,是因為針對引用民法769.770,容易讓大眾誤解,所以跳進來聊聊,發表淺見。
3.我並沒有表示此案一定沒有"地上權"或無權要求補償。
4.居民是不是"無理取鬧"?這點我沒有評論。
5.我只有說明一點:如果要比照"土地徵收"方式,要求巨額補償,實屬不合理,也於法無據


6.我知道的真的不多,應該沒有東西可以再聊了,往後就不再回應了,請見諒!

   感謝您的賜教!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論壇之立場,本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由於本論壇是以「即時留言」運作方式,所以無法完全監察所有留言內容,若您發現有某篇留言可能有問題,請通知本站管理員處理。

Copyright © 2009~2020 iBeta 愛北大. 保留一切權利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