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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REYCOVSKY 於 2015-7-17 00:31 編輯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7-17 00:18
既然你強調總統的特殊職權又怎能與課綱微調的行政權,跟一般法律判決權相提並論勒?又請問哪一次閉門會議 ...
不過就是舉例,我舉了總統的特殊職權vs最高機密等級解密
來解釋即便是最高機密等級的內容,依然可以在法律規定下公布,
那ㄧ般判決對於ㄧ般所謂的閉門會議有甚麼困難的?
如果法院認為公布內容符合公眾利益,那就沒甚麼好說的,閉門會議約束不了法院的判決
更不用說原屬登載在法律條文的政府資訊應公布事項!
你要進入法院攻防,要不是從原有的法律條文去找到爭論的基礎點
不然就是從公眾利益著手!
就算你不是辯方,也必須思考控方的思考邏輯!
如果只是拿著最近沒有公布閉門會議的案例,或是該內容為閉門會議
沒有一個法官喜歡辯方告訴她,這件事情輪不到法院判斷!
你不喜歡我舉的案例那就說你不喜歡,我是拿實際最高機密解祕的事實作案例沒甚麼好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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