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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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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5 09:03:2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8-25 09:23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24 22:45
哈哈哈....     
所以, 你哪隻眼睛有看到我說車阻要全移除的啊?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3&fromuid=16677

不正是在這裡嘛~
編故事成性了,反而不長記性了嗎?y先生

簡單的移置,你倒是問人主張拆不拆
你有拆除.移除.完善設置.移置..等文字的閱讀困難啊

再說一次蛤~
如果有在乎工務是否完善的處理,也能讓北大居民能接受的話,
請問這兩個繞不出來的,到底要爭什麼?
爭大家都誤會你們啊~有這麼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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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5 09:23:07 |只看該作者
podzol 發表於 2016-8-24 23:21
斑馬線最小寬度為3公尺
車阻最小間距為1.5公尺
斜坡最小寬度為0.9公尺

你是一直在人行道和車阻的定義上打轉! 而不願大大的滿足"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斑馬線銜接人行道處, 不是更該符合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嗎?     
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四、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如果如日本那樣注重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 根本就不會拿一堆其他的規定要來做做 "基本" 的 "符合" 就好了....
不過....現在圓石, 連最基本的要求都不符合 !     

依你說的那樣, 滿足最基本的要求就是....      
斑馬線3公尺的中間部分做斜坡道, 此斜坡道最小寬度0.9公尺, 然後車阻也不擋住此斜坡道的擺在其兩側!   

我在台灣看過這樣的路口,   
不過, 這就無法像日本那樣的 "非常重視弱勢族群" ....而使得斜坡道寬度等於斑馬線寬度      

重點是....目前圓石車阻連上述 "法規總集" 而滿足此總集的最基本要求都沒達到!   

我就是有考慮各項法規總集, 才提出那樣的對策方案....     
"調整圓石與斑馬線位置, 使斑馬線正中央處無圓石存在"     

反正我們是做不到像日本那樣的重視弱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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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5 09:25:0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8-25 09:28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25 09:23
你是一直在人行道和車阻的定義上打轉! 而不願大大的滿足"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斑馬線銜接 ...


所以整個北大特區都被你這中壢人,持續打電話檢舉是嗎?

大家在想方設法以完善的方法來處置,
就你這中壢人想辦法套住它~你這回P大的文還不夠明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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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5 09:26:16 |只看該作者
podzol大大
因考量有些道路車流量很大或轉彎車輛多(如忠孝東路轉運站附近),若未設車阻無法保障行人安全,有必要設置者須經本署同意才可設置,若未同意而設置者,則會取消補助經費。道路考評亦會針對車阻做評比,淨寬須符合規定,若阻礙通行或設置位置不洽當影響安全,會強制要求各縣市政府拆除,並追蹤列管。

你的意思是
藝術大道車阻是在102年之前設置,所以公聽會結論就管不到它了?
那陳不分區立委這個公聽會不是白開了?因為這些弱勢團體要求開公聽會,就是看到路障阻礙了他們行動產生不便,侷限了他們行走的空間,才會要求開公聽會,既然管不到它了,又何必多此一舉?而這些大都未經營建署核准的。

既然管不到車阻又何必有拆除不當車阻的計劃?

又所謂不當車阻即間距小於人行道最小寬度1.5公尺規定在哪裡?


台北市訂定車阻的原則出自營建署人行道要求

營建署人行道是怎樣要求的?

你能列出來嗎?


營建署人行道有這樣要求嗎?

我還是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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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5 09:34:19 |只看該作者
jojoyaro 發表於 2016-8-25 09:03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87693&pid=1709333&fromuid=16677

不正是 ...

你果然真的不足以理解我說的....     

你連結的這篇..."找得很辛苦喔?"....卻仍然是斷章取義,     
我這篇只是在敘述....政府做事手法...不合法就全部移除! ....你這篇在哪看到 "我主張全部移除" 啊?     

老是斷章取義地看某一篇, 我從20樓就是那樣不變的主張,     
27樓都po那樣可以路阻和無障礙空間並存的圖了, 我的主張會是 "全部移除" ?     

我的主張一直沒變過, 就你會都拉西扯, 不趕緊給政府壓力解決問題,     
卻只會在這噴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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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5 09:42:48 |只看該作者
jojoyaro 發表於 2016-8-25 09:25
所以整個北大特區都被你這中壢人,持續打電話檢舉是嗎?

大家在想方設法以完善的方法來處置,

想方設法?   
就是找一堆法條來讓圓石擺在那完全不准動, 就是搞對立讓大家以為你的主張才是對的而已...     

"調整圓石與斑馬線位置, 使斑馬線正中央處無圓石存在" , 這是你?或P~想的?     

根本原先就只是一直想忽略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      
而只想以滿足 "車阻設置規範" 即可混過而達到不必理會政府 "要求移除" 的公文   

想方設法?...你還真大言不慚啊....見識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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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5 09:50:13 |只看該作者
車阻圓石這部分不一定非要移除不可,因為用路人有其需求,
並且也並非硬性規定到非要通路全程保持1.5公尺的寬度,於規範中寫到是可以局部受限,
只要滿足0.9公尺即可。

目前我們社區的做法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並配合新北市政府的規定,
提交公共設施設置申請表,安排請新北市政府道路主管機關以及區公所一起會勘,
看如何在兼顧行人安全以及無障礙空間要求規範下達到一個平衡。

以下是相關規範:
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其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
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
設置無障礙通路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下不得小於 1.5 公尺,如因局
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 0.9 公尺,最小淨高 2.1 公尺。
2.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宜小於 5%,不宜大於 8.33%(1:12) 。
3.無障礙通路淨寬不足 1.5 公尺者,應於通路轉向處設置轉向平臺;並於適當地
點設置等待平臺,平台長寬各 1.5 公尺以上,平臺間距宜小於 60 公尺。

來源(參閱第十四章):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t/ep/10408106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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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rong413 + 4 很好~趕緊看到動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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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口總數23,514,750,身障者1,157,731

將近20位就有1位身障者,

說誰與誰為敵?

是偏狹說法,以為北大人是膚淺的嗎?

沒有同理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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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5 10:15 編輯

主管機關營建署已明白規定

因考量有些道路車流量很大或轉彎車輛多(如忠孝東路轉運站附近),若未設車阻無法保障行人安全,有必要設置者須經本署同意才可設置,若未同意而設置者,則會取消補助經費道路考評亦會針對車阻做評比,淨寬須符合規定,若阻礙通行或設置位置不洽當影響安全,會強制要求各縣市政府拆除,並追蹤列管。

假如不符合規定

營建署手段

取消補助經費

會強制要求各縣市政府拆除,並追蹤列管。


有必要設置車阻,是須經營建署同意的,否則有可能取消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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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5 10:13 編輯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20021&Itemid=54

內政部營建署啟動「市區道路養護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


道路工程組



發布日期:2016-07-05





內政部營建署自96年起持續辦理全國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以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改善市區道路及人行無障礙環境。今(105)年考評由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辦理,考評範圍以全國22縣市政府各選取4個鄉鎮市區為抽考原則,考評結果則以縣市為單位呈現。並將22個縣市區分成「直轄市型」、「都會及城鎮型」與「偏遠及離島型」三個類組,以「政策作為」與「實際作為」二面向評估各縣市於道路養護及人行無障礙環境之作為表現。

為使考評制度具公正及效率性,以評估各縣市政府對於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工程之辦理成效與管理情形,特於2月25日辦理「考評機制研商會議」,另本次考評為鼓勵縣市政府積極作為,對於「人行環境-暢行性及道路養護-平坦度及損壞程度」等相關作為,將給予較高評分,以鼓勵各縣市政府成立專案小組持續推動且落實改善無障礙及道路環境。

今年度實際作為考評已於六月下旬正式啟動,由嘉義縣擔任首個受評縣市,並預訂於八月上旬完成全國22個縣市之實際作為考評作業。(相關資訊請至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FACEBOOK粉絲團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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