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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zol 發表於 2016-8-24 23:21
斑馬線最小寬度為3公尺
車阻最小間距為1.5公尺
斜坡最小寬度為0.9公尺
你是一直在人行道和車阻的定義上打轉! 而不願大大的滿足"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斑馬線銜接人行道處, 不是更該符合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嗎?
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四、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如果如日本那樣注重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 根本就不會拿一堆其他的規定要來做做 "基本" 的 "符合" 就好了....
不過....現在圓石, 連最基本的要求都不符合 !
依你說的那樣, 滿足最基本的要求就是....
斑馬線3公尺的中間部分做斜坡道, 此斜坡道最小寬度0.9公尺, 然後車阻也不擋住此斜坡道的擺在其兩側!
我在台灣看過這樣的路口,
不過, 這就無法像日本那樣的 "非常重視弱勢族群" ....而使得斜坡道寬度等於斑馬線寬度
重點是....目前圓石車阻連上述 "法規總集" 而滿足此總集的最基本要求都沒達到!
我就是有考慮各項法規總集, 才提出那樣的對策方案....
"調整圓石與斑馬線位置, 使斑馬線正中央處無圓石存在"
反正我們是做不到像日本那樣的重視弱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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