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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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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4 17:42:03 |只看該作者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24 16:47
是你眼拙嗎?   
你或誰有看到我要求圓石要全部移除的?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4&fromuid=16677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6&fromuid=16677

那是在別的主題討論完~
你也去電工務單位~才改口的嘛~
馬腳露的還不夠明顯啊

當每個人眼睛都有業障喔~假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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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4 17:52:0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8-24 18:13 編輯
jojoyaro 發表於 2016-8-24 17:42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4&fromuid=16677
http:// ...


哪個主題?你可以再去找啊....   

你說我在里長專區那發言讓人看不下去,     
請問是里長專區的哪一樓讓你看不下去?     
那現在又看得下去了?     

我從來沒變過,   
現在你在里長專區找不到我變,   
又要轉彎說是另一主題了?     
麻煩你再找找啊!     

去電工務單位是把我的對策丟給他們, 我改啥啊...亂兜!     

請參考我在此主題7樓的內容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rid=1444&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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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4 18:42:2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8-24 19:24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24 17:52
哪個主題?你可以再去找啊....   

你說我在里長專區那發言讓人看不下去,     


你連結的文章是你在批評北大特區居民素質的耶~~
然後每個跟你意見不同的居民,你不是都下個人家在"口水"的評語~長記性了沒?

我先前的文章已連結過了~怎你也進入無限迴圈來著~XD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3&fromuid=1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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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rong413 + 1 無關主題的發言, 不算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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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4 21:45:16 |只看該作者
這樓太亂了 已經無法好好討論
本來好不容易討論出的共識又被發哥亂入打亂了
發哥如果有好建議去跟里長好好討論一下

再說一次平行線是沒有交集的 同心圓也是
外圈永遠也碰不到內圈
只會在那邊不停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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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4 22:45:13 |只看該作者
jojoyaro 發表於 2016-8-24 18:42
你連結的文章是你在批評北大特區居民素質的耶~~
然後每個跟你意見不同的居民,你不是都下個人家在"口水"的 ...

哈哈哈....     
所以, 你哪隻眼睛有看到我說車阻要全移除的啊?   

我是一直贊成移除不合法的車阻, 請問現在合法了嗎?     
合法的車阻 (例如日本的路口那樣) , 我有反對過嗎?   

在三峽老街復舊的主題中, 不管68樓、93樓或134樓, 都是指...目前的圓石擋道, 就是不合法     

你怎不po我在20樓就po出來的 內政部營建署之法規 的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我從20樓一直開始就是指...圓石設置要符合法規!   

我在27樓也po了重點 (還畫紅圈標示斑馬線的前方都沒有障礙物),     
還在28樓 po了我們的圓石剛好擋在斑馬線的正中央處,   
是你看不懂我強調的要符合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然後後面68樓、93樓或134樓, 就在斷章取義說我反對設車阻....     

27樓po的圖, 不就是有車阻嗎, 但我會說那不合法嗎?   
我還把它當作合法的示意圖po給大家看, 不是嗎?   
我還連續的在27和28樓作出合法和不合法的比較,     
是你不夠用心, 壓根兒只要是反對圓石的, 就胡亂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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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4 23:01:36 |只看該作者
發哥自己找的資料不好好看要怪誰
幫你劃好重點了 找到問題了嗎?
藝術大道的車阻是否符合道路最小淨寬要求?
有沒有阻礙通行影響安全?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132138110-103.05.06

二、內政部營建署 道路工程組鄭惠心分隊長:道路組在95年訂定標準時,已納入無障礙相關規定,在98年頒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也訂定無障礙專章,於100年12月29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召開『研商「人行道路緣斜坡之警示設施」及「行人穿越道線附加邊界線」設置原則事宜』會議,決議路口路緣以不設置車阻為原則;102年8月28日召開『研商修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無障礙人行環境』會議,決議各縣市政府若設置車阻應有其必要性,因考量有些道路車流量很大或轉彎車輛多(如忠孝東路轉運站附近),若未設車阻無法保障行人安全,有必要設置者須經本署同意才可設置,若未同意而設置者,則會取消補助經費。道路考評亦會針對車阻做評比,淨寬須符合規定,若阻礙通行或設置位置不洽當影響安全,會強制要求各縣市政府拆除,並追蹤列管。

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一)目前有兩個單位定期負責無障礙環境之相關事項,一為建管處主辦的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一為社會局主辦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分別於101年12月的會議中均裁示,市區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車阻、欄杆而影響輪椅使用者通行。

(二)本局參考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通路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作為執法依據。

(三)本府各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人行道由新工處轄管,鄰里公園由民政局轄管,大型公園由公園處轄管,河濱公園屬水利處轄管,建築物包含公私有、退縮與開放空間則歸屬於建管處轄管。且各單位均有相關法令作為執行依據,目前執行並無問題。

(四)訂定執行期程:從去年5月1日起,每3個月為一期,每期執行3個行政區,分4期執行,至103年4月30日止,12個行政區內的人行道、學校、公園、河濱公園、建物等均會檢討完畢,其通路上所設置之車阻、欄杆,寬度若小於1.5公尺即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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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4 23:15:13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4 23:47 編輯

P大
你先告訴我,人行道法規的主管機關是誰?
你拿台北市的幹嘛?
要用清朝的劍砍明朝的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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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zol + 1 本局參考內政部營建署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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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4 23:21:43 |只看該作者
斑馬線最小寬度為3公尺
車阻最小間距為1.5公尺
斜坡最小寬度為0.9公尺
請問413大
依此規定車阻跟斜坡應如何設置?
0.9公尺的斜坡要如何對齊3公尺的斑馬線
為了對齊斑馬線把斜坡加到3公尺寬 那定義最小寬度0.9公尺意義何在?
同理既定義車阻最小間距1.5公尺
又要不能擋到3公尺的斑馬線
那乾脆車阻間距定為3公尺好了
車阻又不是擺在斑馬線上而是人行道上
是屬於不連續的無障礙空間
應當符合道路出入口標準1.5公尺寬度即可
試想若一人行道僅1.5公尺 要如何銜接3公尺寬的斑馬線
斑馬線的一部份勢必會對應到道路及緣石交界處
我們可以說這人行道不符合無障礙空間
一定要把人行道加寬到3公尺對齊斑馬線嗎?

另外你有看過恩主公醫院前的斑馬線嗎?
它並不是直的而是到道路中間有一轉折
只因要對齊斜坡設置位置
請問視障者如何過這個馬路?
這個位置的斜坡雖大於0.9公尺但未與斑馬線切齊
這樣是否恰當?
針對圓石爭議是惡搞還是公平正義
我想自有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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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4 23:45 編輯

P大
要對焦的話,只有針對能作主的機關他的規定才有可能
你引的營建署資料,他說,有必要設車阻需要他來核定,不是各地方政府說了算,阻礙通行或位置不洽當,該署會強制各地方政府拆除,和你上次引用該署的計畫,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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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6-8-24 23:44
P大
要對焦的話,只有針對能作主的機關他的規定才有可能
你引的營建署資料,他說,有必要設車阻需要他來核 ...

該會議結論為102年8月訂定
藝術大道車阻是在102年前還是之後
若車阻在會議前就已設立
還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嗎?

所以才有拆除不當車阻的計劃
所謂不當車阻即間距小於人行道最小寬度1.5公尺
台北市訂定車阻的原則出自營建署人行道要求
這樣發哥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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