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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23:06:40 |只看該作者
艾文音樂 發表於 2015-7-16 19:19
第一、法院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判決教育部敗訴,要求公布相關會議資訊和委員名單提供查閱。
第二、 ...


現在也有個資法,若委員本身不想公布自己的姓名你認為教育部可以違反個人意願嗎?若要公布,當初召集委員的時候就要說明,讓委員有選擇是否參與的權利,若成立委員會之初就說明了不公布名單,事後迫於壓力再公布,這樣的行政機關可有公信力可言?投票時也有記名跟不記名投票,你能說不記名投票就是黑箱嗎?
法律應探求其本意,不應拘泥於法條,拘泥法條者與法匠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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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23:07:03 |只看該作者
艾文音樂 發表於 2015-7-16 15:03
您沒弄懂我的意思

說要上訴的是教育部長吳思華,

吳部長的說法很簡單

如果不上訴,那就等於承認錯誤! 如果不推課綱,也等於默認錯誤的可能!

在公務員體系內,認錯是不可以的!

你認錯,你的長官,你的下屬全都要連帶處分! 於是大家都沒有甲等考績,很多人可能就差一個甲等升遷

領的年終也會有差別,甚至可能還要被記過,嚴重的還要降敘



就算錯得亂七八糟,也絕對不能認錯,反正託幾個月後長官下台了,大家沒事拍拍屁股,該升官的升官,轉跑道的轉跑道

政府官員只要當下死不認錯,就算後來證明是錯的,只要長官出來道歉就好

底下的官員繼續當官,好像只有長官一個人幹而已,最好笑的是出來道歉的長官也不會下台,也不會被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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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23:12:01 |只看該作者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7-16 23:06
現在也有個資法,若委員本身不想公布自己的姓名你認為教育部可以違反個人意願嗎?若要公布,當初召集委員 ...

很多人誤解個資法,以為可以將個資法任意延伸運用!

舉例來說,競選的時候,候選人是否可以主張個資法保護自己姓名

當然是不可以! 所以個資法的適用不是無限上綱的


此外召集委員的意見,還算不上行政命令,跟法律的位階還差很遠,沒有去討論這些委員想甚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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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23:14:12 |只看該作者
REYCOVSKY 發表於 2015-7-16 23:07
吳部長的說法很簡單

如果不上訴,那就等於承認錯誤! 如果不推課綱,也等於默認錯誤的可能!

你說的沒錯,但不限於公務體系,因為這是人性,半澤直樹就是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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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蕭 發表於 2015-7-16 22:54
同一標準;馬總統這次哈佛畢業之旅;有一些突破;大家為次很高興;宋楚瑜質疑其必要性;泛藍的媒體、名嘴 ...


我說的是假如有人那麼在意主權,為什麼不把這種思維批判一番,那管它是哪一個政治人物。

只是有些黨會在意國際現實,但是有些黨是嘴巴充滿理想和實際作為有所差距而已。

至於您說的另外一個人,當初人家選第一次總統的時候是如何的支持,就如有人推崇阿扁為台灣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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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23:18:53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5-7-16 21:32
墨家講非攻,儒家講王者之師,您說這哪一個好?是不是有爭議,教育部為避免爭議,下這指示。

但是我認為 ...

如果是這麼淺顯道理,
教育部長吳思華就不用在立法院左支右絀,三講四漏氣,還胡謅出鼓掌通過這樣的說法。

教育部提出課綱調整部分不列入考試範圍,並不能避免爭議,爭議始終存在,就是教育部製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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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23:21:21 |只看該作者
REYCOVSKY 發表於 2015-7-16 23:07
吳部長的說法很簡單

如果不上訴,那就等於承認錯誤! 如果不推課綱,也等於默認錯誤的可能!

如果不上訴,那就等於承認錯誤! 如果不推課綱,也等於默認錯誤的可能!

他為什麼要承認錯誤?他錯誤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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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23:22:09 |只看該作者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5-7-16 23:14
你說的沒錯,但不限於公務體系,因為這是人性,半澤直樹就是代表作~

是人性沒錯,但是這是公務體系,沒必要讓人性發揮!

應該要究責!

事實上,如果是基層公務員犯錯,都會被事後究責


現在只是讓高官也一體適用,並非單純追殺到底這種心態使然

而是不讓高級官員可以享有另類的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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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YCOVSKY 發表於 2015-7-16 23:12
很多人誤解個資法,以為可以將個資法任意延伸運用!

舉例來說,競選的時候,候選人是否可以主張個資法保護自 ...


所以事前就要說清楚呀!你來參加委員會是要公布名單的,不願意公布的可以選擇不參加,但你行政機關成立委員會之初就沒有說要公布,或說尊重委員意願,結果事後強制公布,如果你是委員又作何感想?不然就是訂立規則,日後委員會一律公布名單,讓想來的人來,這樣不是尊重個人意願又釐清行政規則!行政作為一直再變動、更改,讓人民無所適從呀!委員們也是人民,也有自由意志的權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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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23:29:25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5-7-16 23:21
如果不上訴,那就等於承認錯誤! 如果不推課綱,也等於默認錯誤的可能!

他為什麼要承認錯誤?他錯誤在哪裡 ...

她錯誤在哪裡? 我說他錯你也不會承認,所以問我也沒意義對吧!

其實我真正是想 也許台灣需要一種嚴格的問責制度


將政策執行的責任歸屬,從上到下一體適用,不隨任期更換而免責!

這樣公務體系本身就有的分層分工負責,就不會被長官的職權給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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