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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Lindenat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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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百年老樹有罪嗎 / 控訴殘害古樹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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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1:29:27 |只看該作者
LingXiong 發表於 2013-5-20 09:36
我贊成將破壞力強大的榕樹移離北大特區。

請問

海洋公園內有10多顆榕樹

是否一併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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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1:38:04 |只看該作者
桂格 發表於 2013-5-20 10:45
公園本無樹,明鏡亦非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佛曰: 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

全憑自我有無道德勇氣站出來---改變不公不義的社會. 維護應有的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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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1:44:14 |只看該作者
阿毛 發表於 2013-5-20 11:29
請問

海洋公園內有10多顆榕樹

如果沒有熱心的居民以身護樹, 恐怕將全部移出北大特區.
所幸新任三峽 楊區長 再三保證, 如有相同申請案件必先獲得大部分居民同意方可行事.

目前正努力爭取將移出大樹 搬回北大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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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2:21:06 |只看該作者
三鶯桃花源整大片園區....目前最欠缺大樹....市政府是否可協調將老樹移至該園區內妥善照顧.....但該園區目前也迄需專人整理維護花草樹木景觀.....昨日到桃園八德埤塘生態公園一遊....讓我驚奇不已...桃園居然有這麼美麗的生態公園....反觀新北市三鶯桃花源開放迄今....簡直糟糕透了.....排水不良致水上劇場旁路面生青苔濕滑.....小山坡雜草高至遊客腰部...停車場雜草叢生柏油路破損.......請有關新北市政府速至桃園取經吧....讓三鶯地區也有個維護良好的景觀宜人的休憩公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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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2:34: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豬肉 於 2013-5-20 12:57 編輯

駁坎!
偶不知駁坎真正的位置及駁坎長度,但是,駁坎是一種擋土設施,具有擋土功能。
合理猜測,如果駁坎因植栽導致駁坎的擋土功能失效,甚至導致土石流失,
那麼倒楣的將是居住在駁坎邊或下方的居民。

轉貼: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71808760
三峽橫溪駁坎崩塌60公尺
[size=+1]陳志宏.北縣訊
三峽橫溪駁坎崩塌60公尺

陳志宏.北縣訊

三 峽 鎮 橫 溪 橋 上 游 西 南 邊 駁 崁 , 由 於 受 到 連 日 來 豪 雨 的 影 響 , 昨 日 發 生 崩 塌 , 塌 陷 長 度 達 六 十 公 尺 長 , 三 峽 鎮 公 所 接 獲 通 知 後 , 立 即 派 員 前 往 搶 修 , 除 設 立 警 示 標 誌 , 並 放 置 消 波 塊 在 河 床 上 , 防 止 塌 陷 範 圍 繼 續 擴 大 。
  據 溪 南 里 長 陳 財 貴 表 示 , 昨 日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左 右 , 他 在 介 壽 路 二 段 一 百 三 十 八 巷 六 號 自 宅 前 , 拿 著 工 具 修 剪 橫 溪 駁 坎 上 所 種 的 花 木 , 突 然 聽 到 一 陣 怪 聲 , 就 見 到 離 身 旁 僅 有 一 步 的 駁 坎 開 始 塌 陷 , 隨 後 一 直 往 上 游 方 向 塌 陷 過 去 , 連 路 旁 一 根 路 燈 也 倒 下 去 , 當 時 陳 財 貴 見 狀 立 即 跑 回 馬 路 上 , 避 免 靠 駁 坎 過 近 而 發 生 意 外 , 並 立 即 通 知 鎮 公 所 相 關 人 員 前 往 進 行 搶 救 。
  鎮 公 所 接 獲 通 知 後 , 包 括 鎮 長 邱 郎 、 縣 議 員 盧 嘉 辰 、 鎮 民 代 表 林 文 良 等 人 都 趕 到 現 場 , 除 先 設 立 警 示 標 誌 , 防 止 人 車 進 入 外 , 並 立 即 通 知 承 包 商 載 運 大 批 消 波 塊 , 並 以 吊 車 將 消 波 塊 放 置 在 河 床 上 , 防 止 塌 陷 繼 續 擴 大 。
  昨 日 塌 陷 的 駁 坎 長 度 約 六 十 公 尺 , 寬 約 三 公 尺 , 高 度 約 有 半 層 樓 高 , 駁 坎 上 的 人 行 道 也 都 陷 入 河 底 內 。 據 鎮 公 所 研 判 可 能 是 因 為 連 日 來 的 豪 雨 , 所 帶 來 大 量 雨 水 , 而 塌 陷 的 駁 坎 , 恰 好 位 於 河 道 沖 刷 處 , 駁 坎 在 無 法 承 受 沖 刷 的 壓 力 下 才 造 成 塌 陷 。 鎮 公 所 表 示 , 駁 坎 崩 塌 的 修 復 經 費 約 需 要 三 百 萬 元 , 十 餘 天 就 可 全 數 修 好 , 至 於 經 費 來 源 , 鎮 公 所 將 向 縣 府 申 請 天 然 災 害 搶 救 經 費 。
 
另外,依據...
名  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96.03.01  修正之第 79-2、97、203、242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3.本規則 102.01.17  修正之第 60、6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七月一日施行。   
第 148 條

駁崁之構造除應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之有關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應為鋼筋混凝土造、石造或其他不腐爛材料所建造之構造,並能承受    土壤及其他壓力。二、卵石造駁崁裡層及卵石間應以混凝土填充,使石子和石子之間能緊密    結合成為整體。三、駁崁應設有適當之排水管,在出水孔裡層之周圍應填以小石子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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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2:53:39 |只看該作者
補充一下.....

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五 節 擋土牆


第 121-1 條  擋土牆於承受各種側向壓力及垂直載重情況下,應分別檢核其抵抗傾覆、
水平滑動及邊坡整體滑動現象之穩定性,其最小安全係數須符合基礎構造
設計規範。


第 121-2 條  擋土牆承受之側向土壓力,須考慮牆體形狀、牆體前後地層性質及分佈、
地表坡度、地表載重、該區地震係數,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定採用適
當之側向土壓力公式計算之。
擋土牆承受之水壓力,應視地下水位、該區地震係數及牆背、牆基之排水
與濾層設置狀況等適當考量之。


第 121-3 條  擋土牆基礎作用於地層之最大壓力不得超過基礎地層之容許支承力,且基
礎之不均勻沉陷量不得影響其擋土功能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


第 121-4 條  擋土牆牆體之設計,應分別檢核牆體在靜態及動態條件下牆體所受之作用
力,並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本編第四章至第六章相關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四 章 木構造
第 五 章 鋼 構造
第 六 章 混凝土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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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3:04:5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康康 於 2013-5-20 13:06 編輯
LindenatKB 發表於 2013-5-20 11:38
佛曰: 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

全憑自我有無道德勇氣站出來---改變不公不義的社會. 維護應有的居住正義! ...


我是不懂樹  可是這個和居住正義啥關係

說明一下

呵呵
[/b]我是康康  不是板主阿康大大  也不是唱歌的康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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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3:09:06 |只看該作者
LindenatKB 發表於 2013-5-20 11:44
如果沒有熱心的居民以身護樹, 恐怕將全部移出北大特區.
所幸新任三峽 楊區長 再三保證, 如有相同申請案件 ...


這個里長和區長有管這樣寬嗎?

整個北大特區都他管的歐?

他說移就移,他說不移就不移歐

有事好好說,不要把大家都搞進去,又還沒要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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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3:18:24 |只看該作者
(一).定義

一般而言,居住權具有多種的義涵,其主要的觀念包括居住權是人權的一種,是一項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居住與遷徙自由同等的概念,把居住權當作承租權,以及國際移民法上的居留權等。因此,居住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即:

1.狹義居住權

狹義居住權為私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房屋以及其他附著物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2.廣義居住權

若居住權有時被定位為私權、公權、福利權,有時被定位為人權,甚或被定住為其他的權利,則屬廣義的居住權。因此,若從公權、人權、居留權等的觀點,則有關居住權的認定,可能要從適足住房權來加以考量。

(二).居住權內容

根據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因此,居住權可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

然而,若根據羅馬法所衍生而來的法令規範,居住權被包括在人役權中,而人役權是指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權利。另外,人役權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三種,簡述如下述:

1.用益權

用益權是指在保全物的實體之情況下使用、收益他人之物的權利,其產生主要來自處分遺產的方式,亦即以遺囑將某項遺產的使用權與用益權,遺贈給他需要照顧的人,並保留所有權。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需役人(特定的人)及其家庭需要的範圍內,對他人之物按其性質加以使用的權利,其與用益權的區別在於:用益權包括使用和收益兩種權,而使用權之行使,則在供個人需要之限度內,使用標的物而已,故關於用益權中收益之規定,在使用權中並不適用之,唯使用權的其他權利義務,則與用益權相同。

3.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是屬於物權,即擁有變相之用益權、使用權而已,但其行使範圍比用益權小,但比使用權大,可視為是個別之物權。

(三).適足住房權

在居住正義的考量下,居住權並非僅是以具有房地產所有權為主,而是進一步考量保障「適足住房權」。


根據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1月3日正式生效,並於1991 年公布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之第 4 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換句話說,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另外,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然不應該被侵犯,基本上,「適足住房權」是一種凌駕所有權的基本權利。

原文: 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 --兼論我國居住正義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2/1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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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 發表於 2013-5-20 12:53
補充一下.....

依據

居然種在離駁坎大約80公分地方....還要另覓適合地方移植, 不但事前沒經過仔細規畫,就急急忙忙粗暴草率進行移樹,內情並不單純,有必要請檢調單位進行了解。何況種植地點上方是高壓電線經過,四顆樹擠在一塊,路人經過都看得很不忍心,看起來很像四隻沒人要的野狗綁在一起,一直向路過的路人搖尾乞憐,嗷嗷待哺般。王里長妳好狠心啊!妳也要像這些古樹被我们移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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