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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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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綠燈亮就算有路權? 法官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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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14:52:06 |只看該作者
豬肉 發表於 2012-8-5 14:25
又是一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
偶就提供自身經驗給大家參考.
注意:以下案例其發生過程與結果,並不適於 ...

騎著車回家,行經"板橋區環河路堤外便道上坡處

該路段機車道無路肩或避車道可排除對撞,大大不幸遭對向車越線衝撞想閃避也無路可閃,應無"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可資究責之餘地啦!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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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21:38:54 |只看該作者
隔壁老王 發表於 2012-8-5 12:05
他不是第一個, 類似案例一堆
法之不健全, 道義之何在?
法規太含糊, 法官自行裁量權過大,....人民無所依循

甚麼應注意而未注意!!!
都是鬼扯!!四五十年法律還不修訂!!以前座馬車為何現在座汽車!!
以前住草房現在住豪宅!!請哪些立法豬公快快修訂,不要每天到立法院整天噴口水!!很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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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21:42:24 |只看該作者
豬肉 發表於 2012-8-5 14:25
又是一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
偶就提供自身經驗給大家參考.
注意:以下案例其發生過程與結果,並不適於 ...

現在社會按鳴喇叭警示,不知又會多出咆嘯哥、球棒弟要不就是囂張姐...社會太亂..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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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也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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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22:18:22 |只看該作者
刑法14條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過失"是歸責的原因(參照刑法12條)
應注意>>指注意的義務
能注意>>指一般人可以做到
不注意>>指行為人沒做到一般人可以做到的事

新聞中所提到的"路權"
在刑法14條的條文中
屬於"應注意"這部份
例如支道與幹道
用以確定誰應負注意義務

"游男有路權"這點並沒有爭議
但是
義務的產生
並不僅是"路權"這一點
新聞中也寫到
"高等法院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游男的義務產生自"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這點

開車時看著前方
是一般人都做得到的事
新聞中寫到
<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
也就是游男自己承認
他沒做到一般人都做得到的事
法院認定有過失也不足為奇

從新聞報導中很難了解事實全貌
也很難認定判決是否洽當

另舉一例
前不久有鄰居提到行人從馬路中間穿越
假設某甲在足以煞車的距離外
看見乙穿越馬路
某甲不減速,不煞車
直接撞上去
某甲雖然有路權
可是難道沒責任嗎???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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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22:34:26 |只看該作者
遊民 發表於 2012-8-5 22:18
刑法14條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所以游男若不承認疏失(應注意未注意),判決結果是否會起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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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完po文~我也有相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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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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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23:01:35 |只看該作者
豬肉 發表於 2012-8-5 14:25
又是一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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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很不錯的自保方法~~
只是~一般人的喇叭是在有危險跟不爽的時候用的~
而雙黃燈是在違規停車的時候用的~~~

行進間~好像很少有人會這樣警示吧!!
(會不會這樣按喇叭還會被"青"吶? )

我每次看到前車如果遇到緊急停車或彎處停車~
就會馬上按雙黃燈~
都超佩服的~我也想學~
只是~~~~~我老是找不到按鍵在哪裡~~(唉~手太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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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5 23:12:1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遊民 於 2012-8-6 07:57 編輯

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這個規定
"應注意"這個規定不會變的

從新聞中看
游男在高院已經否認有疏失了
<他當時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等發現江男時,已來不及煞車,並無過失責任>
如果高院接受他"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來不及煞車"的說詞
就不會成立"能注意"

至於高院為什麼不接受他"視線被右方車輛擋住.....來不及煞車"的說詞
或許是游男在之前已經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吧
當事人說詞矛盾時
原則是(案重初供)

PS:
10個被告
有9個會說自己無罪
法官不是只聽當事人的說詞
也會看其他證據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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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6 09:40:15 |只看該作者
秒數太短!馬路過一半變綠燈 少女遭撞亡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90896.html

如果是上述影片中的例子,雖然駕駛人眼前是綠燈,但完全沒有減速,直接衝過路口,將路人撞飛,實在很難說駕駛人完全免責。

因此路權雖然是法官判斷的標準之一,但還是必須從個案來做判斷,才能符合實際狀況,但也不免有自由心證的決定因素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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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9 08:49:40 |只看該作者
又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法令真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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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9 09:01:30 |只看該作者
這法官很久沒更新法律規定了喔
自2004年起,內政部警政署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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