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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條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過失"是歸責的原因(參照刑法12條)
應注意>>指注意的義務
能注意>>指一般人可以做到
不注意>>指行為人沒做到一般人可以做到的事
新聞中所提到的"路權"
在刑法14條的條文中
屬於"應注意"這部份
例如支道與幹道
用以確定誰應負注意義務
"游男有路權"這點並沒有爭議
但是
義務的產生
並不僅是"路權"這一點
新聞中也寫到
"高等法院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游男的義務產生自"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這點
開車時看著前方
是一般人都做得到的事
新聞中寫到
<游男坦承起步前未注意前方狀況>
也就是游男自己承認
他沒做到一般人都做得到的事
法院認定有過失也不足為奇
從新聞報導中很難了解事實全貌
也很難認定判決是否洽當
另舉一例
前不久有鄰居提到行人從馬路中間穿越
假設某甲在足以煞車的距離外
看見乙穿越馬路
某甲不減速,不煞車
直接撞上去
某甲雖然有路權
可是難道沒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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