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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反違法夜市/北大居民轟執法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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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0 10:15:51 |只看該作者
「頭過身就過」的惡盜心裡!
北大的勇士們!
團結「出草」啦!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j3rX3xYV90&feature=g-vr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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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13:36:07 |只看該作者
丟臉的市府,接二連三的行政瑕疵,官逼民反,造成民眾抗議。
夜市案不立即處理,又要上街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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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13:54:12 |只看該作者
市府給予合理的改善期相對的業者是否也應該有合理的改善進度?
FB社團:三峽北大專賣鹿港小鎮手作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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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14:01:38 |只看該作者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2-5-21 13:54
市府給予合理的改善期相對的業者是否也應該有合理的改善進度?


  這就是矛盾的地方了,實際上業者看來毫無改進意思,但市府卻強調既然給了期限就要走完,不然對業者不公平,那問題就來了,為何當初要訂兩個月的改善期限給違法業者呢?這兩個月的基準是怎麼決定的?

  希望市府可以給一個說明,不然真的讓人覺得有包庇業者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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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14:48:41 |只看該作者
聖展夜市都已經被開罰6萬要結束營業了
大咖的北大不幸福夜市反而還沒有事
看來聖展負責人應該是沒有打點好
所以反而先替北大夜市挨了這第一槍

相較於之前高雄市府對於違法夜市直接祭出勒令停業
新北市府執行力真的差多了

要合法輔導不是說不可以
要停止違法行為後再來輔導
而不是想要把違法變既定事實後直接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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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14:56:21 |只看該作者
podzol 發表於 2012-5-21 14:48
聖展夜市都已經被開罰6萬要結束營業了
大咖的北大不幸福夜市反而還沒有事
看來聖展負責人應該是沒有打點好

北大幸福廣場財力雄厚.

戰勝他需要居民的怒吼 + 良心的民意代表 Push 駑鈍的執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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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馬行動力吳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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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19:52:57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5-21 14:01
  這就是矛盾的地方了,實際上業者看來毫無改進意思,但市府卻強調既然給了期限就要走完,不然對業者 ...

是呀!給了改善期是不是要監督改善進度?若業者依然馬照跑舞照跳,那你市府官員這二個月難道是在放假嗎?這兩個月沒有任何監督報告存查嗎?請問業者真的要改善嗎?在協調的過程中你們官員不知道嗎?大家心裡都有數吧!那請問做了什麼?
我爸以前在軍中當參謀時,若跟長官說我在~等~對方回電,或是等答案時,長官會說:你在等吃飯?等發薪水嗎?爲什麼要等?所以正確的說法是:對方目前在.....於幾點時......我會再作確認!沒有答案就沒有下班時間!~~~~~~~~奇怪!大家都覺得軍人很好幹!那爲什麼軍隊總是招不到人?不然就是提前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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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21:55:09 |只看該作者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5-21 14:01
  這就是矛盾的地方了,實際上業者看來毫無改進意思,但市府卻強調既然給了期限就要走完,不然對業者 ...

這不是矛盾,而是荒謬。
憑甚麼市府片面決定給兩個月的改善期? 這等於變相要求當地居民再忍受兩個月。
而且既然是違法,還有改善期可言喔?  
那以後紅線停車是否也要給個兩個月的改善期?  等兩個月後車子沒開走,再來決定是否開單罰款?

這樣的執法態度難怪業者有恃無恐了   
蝦毀  川普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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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1 22:18:04 |只看該作者
可可的爹 發表於 2012-5-21 21:55
這不是矛盾,而是荒謬。
憑甚麼市府片面決定給兩個月的改善期? 這等於變相要求當地居民再忍受兩個月。
而 ...

這種官!十分瀑布遭竊佔 10年無人知

更新日期:2009/08/25 12:32
十分大瀑布國土遭到竊佔,基隆地檢署追查後,發現事證明確,但是因為台北縣政府沒舉發,已經超過10年追訴權時效,因此檢察官只好做出不起訴處分,檢方痛批包括國有財產局及台北縣政府在內,總共22個單位的官員行政怠惰,已經將偵查報告函送監察院調查,同時也要追查是否有人員涉及貪瀆。

十分大瀑布風景優美,有台灣尼加拉瓜瀑布的美名,但檢察官追查發現,十分瀑布育樂公司,卻將這裏佔為己有,竊占將近300坪的國有土地,但已經超過10年法律追訴期,只好不起訴處分。

檢方痛批,總共有22個公家單位大打迷糊仗,包括國有財產局分別3次到場勘查卻放任對方竊佔國土;水利局也不管在瀑布旁蓋觀瀑樓和大門涼亭是違反水利法,沒有舉發。

對方沒有觀光遊樂業執照,觀光局卻任由收門票,直到檢方介入才處分停業;而竊佔國土多年,十分風景管理所卻視而不見,園內違建多達22處,也沒有立即查報,這麼多官員神經卻像恐龍一樣大條,檢方已經把偵查報告函送監察院調查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興華:「相關單位,你都知道這些違法情形,他根本不能收費不能營業,你還放任他收費放任他營業,我們覺得這個是不是,有行政怠惰的問題。」

看看民國86年的黑白空拍圖,有整排的樹木和吊橋,但後來樹木被砍伐,變成人行步道,吊橋也被拆除,22個公家單位怠忽職守,檢方還要查是否有人涉及貪瀆,只是年代久遠,各單位又互踢皮球,才會發生竊占國土10年沒人管的離譜事件。

http://flyflyk.pixnet.net/blog/p ... 1%E4%BA%BA%E7%9F%A5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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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公布十分瀑布遭占用調查報告

據本案三位調查委員(李炳南、李復甸、陳永祥)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漠視位於臺北縣十分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十分瀑布,為國家天然富源,應由全民所共享,竟將圍繞瀑布週邊精華土地陸續專案讓售或出租民間業者十分公司,甚或被占用逾10餘年仍不自知,致遭十分公司於瀑布週邊設置圍籬、高牆、樹木或建物等隔絕觀賞瀑布視線,迫使遊客繳交高額入園費用(200元→180元),始得進入園區觀賞十分瀑布,實有未當;交通部觀光局與台北縣政府未釐清管理權責,相互諉責,漠視十分公司對外收取高額門票之違法行為,致使十分風景特定區十分公司之開發經營行為嚴重斲傷政府形象;臺北縣政府相關權責機關對十分大瀑布遊樂園區內十分公司多數違規建築物及地上物設施,多年來亦未依法查報拆除;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及所屬瑞芳分處復對十分公司所有13筆土地10餘年來均漏徵地價稅,造成公庫財政損失;相關機關及人員雖因組織多次調整、人員異動頻繁、法規未盡週全、檔案已逾保管年限查無實據,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罹於彈劾權行使期限(10年)應予免議之規定,監察院難以具實進行糾彈

復據調查委員指稱,十分公司多年來雖亦有違法對外收費、侵占公地、違規建築及設置地上物等諸多違法不當事實,惟該公司前身於65年即已合法取得公司營業登記進行遊樂事業之經營,日後雖因未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而遭禁止營業,惟公司主體及合法設立權源仍屬有效而臺北縣政府目前已提出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設置縣立瀑布公園開放民眾欣賞之構想,另業者指稱臺北縣政府未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依限辦理通盤檢討變更,卻便宜行事進行部分地區個案之變更,以及該公司前為籌設開發經營計畫向國產局申請專案讓售地價為目前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倍,若僅以公告現值徵收補償顯不合理等情,亦非完全無由....
頭過身就過的最佳例證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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