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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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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市府不能撤銷三峽殯葬特區BOO案?大家來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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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0:54:50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我們可以轉換方向,請議員提案要求民政局「重新召開審核會議」,如此則於法有據,得予審核否決該投資計畫,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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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0:59:3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走回頭路,會產生國賠問題,應該沒有公務員會做這樣的決定!

因為審查通過,廠商就有一連串的籌備或花大錢找人做規劃報告等,這些都可以向政府求償。

但是,後面程序,政府"有心"把關還是可以"依法"否決,就看政府要不要否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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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1:07:43 |只看該作者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2-3-16 10:08
得 (主動權在市府)--可與不可都是選項
應--市府就非照辦不可!

「得」檢附同意書:指附上同意書或不附上同意書無強制性。
「應」檢附同意書:強制性要檢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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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8:05:53 |只看該作者
促參法中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係屬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主辦機關之核准通知係具有「資格決定」之法律效果存在,係屬行政處分。
促參法中之甄審程序係公法關係,而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之投資契約則屬私法上之民事契約。
促參法第47條有關異議及申訴程序,僅適用於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所產生之爭議;
於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雙方成立民事契約關係。此時,雙方如發生爭議,則應訴請民事法院裁判,或依仲裁條款交付仲裁。

也就是說,審查通過屬於行政處分,既然有瑕疵,為何不能撤銷?!
一直鬼打牆:沒有簽約,就沒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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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8:07:52 |只看該作者
說穿了, 在沒有選擇其他地點前, 市府不會輕言說三峽可以不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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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8:15:35 |只看該作者
小柚子 發表於 2012-3-16 18:05
促參法中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係屬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主辦機關之核准通知係具有「資格決定」之法律效果存在, ...

也就是說,審查通過屬於行政處分,既然有瑕疵,為何不能撤銷?!一直鬼打牆:沒有簽約,就沒有撤銷。
寫得好。

審查程序屬行政處分,有瑕疵得撤銷。
目前可看監院那邊,有沒有查出更確切的得撤銷事由,或由議員和民眾提出證據,讓這個案子朝撤銷的方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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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8:16:13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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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8:17:33 |只看該作者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新北市政府根本就不想撤銷,找理由推託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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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8:19:04 |只看該作者
andy826 發表於 2012-3-16 18:07
說穿了, 在沒有選擇其他地點前, 市府不會輕言說三峽可以不蓋

目前市府的態度是三峽或五股擇一吧。
我一直不解,就現有公墓地改建有何不可?
政府一樣可以輔導廠商在公墓地蓋殯葬區,一定要透過更複雜有爭議的程序,落得居民反感,也被告上監察院,真的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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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18:45:2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饅頭 於 2012-3-16 18:46 編輯

浮洲說拆就拆!因為利益
現在才在亂塞!
老百姓真可憐!
兩邊賺ㄝ
明天在美好,也要過了今天才會來 昨天在甜蜜,也不能拿今天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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