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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 剛剛打電話去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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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6:21:40 |只看該作者
回復 芸媽 的帖子

對ㄚ.天底下有如此好的投資案.永遠沒期限限制.我看大家也來找新北市搞一個投資案吧.什麼時候對我們有利.就什麼時候通過.....現在新北市是把我們當傻子嗎.boo真的是無期限嗎.
財神爺來我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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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6:27:09 |只看該作者
回復 titan 的帖子

很遺憾  民眾在促參法前真的沒有對自己居住地發聲的權利
只能寄望把關者有嚴守份際
但當初應該好好把關的新北市政府呢?
http://www.wangmi.org/reportview.php?news_id=118

其中:
(六)                審核委員提問:為確保生命園區的永續經營,希望申請人能取得本計畫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
民間申請人回覆:1、本公司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取得本基地所有權人ㄧ定比例的同意,已可合法使用本基地。若日後發生少數所有權人抗爭之情事,本公司將自行解決。2、附帶說明,在工程會促參案件契約範本中,僅要求地上權或租賃權二擇ㄧ。
(八)                審核委員提問:民間申請人是否具體承諾將取得哪幾項綠建築指標。
民間申請人回覆:針對綠建築九大指標,本公司興辦本案時皆會參酌。未來配合申請建照,本公司將滿足其中四項指標:綠化指標、日常節能指標、二氧化碳節能指標與污水及垃圾改善指標。
九)                審核委員提問: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1款:「民間得先洽商主辦機關意見後,擬具促參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其中之興建、營運計畫應載明該申請案所涉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惟昌溢公司的興建營運計畫中只提到系統、配置和期程,請民間申請人再補充說明。民間申請人回覆:未來投資契約中本公司將符合縣府品質及功能的要求。其次,若委員希望本公司再補充說明,本公司將再提送書面說明文件。
(十三)      審核委員提問:民間申請人似未有殯葬業相關實績,未來公司如何經營請說明。
民間申請人回覆:目前本公司對殯葬業務的經營經驗雖較為欠缺,但ㄧ直持續與殯儀館現職從業人員接觸,本案開始營運後並將邀請前述專業人員至本計畫園區服務。其次,本公司將持續安排國內外殯葬設施之參訪取經行程。

(十四)      審核委員提問:本基地土地非為民間申請人所有,未來民間申請人籌措資金欲以何為擔保品,請說明。
民間申請人回覆:1、本公司將依本計畫案進度需求、與銀行訂定之融資契約等,採分階段籌措資金。本計畫案預計自有資金30%、銀行融資70%。2、若主辦機關對資金有特別要求,建議納入議約內容討論。3、依促參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未來本公司若欲以本案建築物設定擔保,須取得本案主辦機關之同意。其次,若主辦機關不同意,本公司股東亦會提出其他擔保品以供融資。
十六)      審核委員提問:A基地為行水區,未來地目變更有難度,請民間申請人考慮是否排除?
民間申請人回覆:本公司未來並不進行A基地之地目變更程序。
(十七)      審核委員提問:民間申請人是否允諾提供權利金與回饋金?
民間申請人回覆:依據本公司與工程會接觸的認知,並非每個促參案件都須收取權利金。通常權利金的代價是民間機構循促參方式辦理所享之優惠,依據本公司初步估計,本公司營運期間內享有之稅捐優惠約1600萬元。建議此議題於議約時討論。
(二十)      審核委員提問:昌溢公司目前董事任職的相關企業資本額相加,約僅有3.3億元,未來如何增資到10億元?
(二十一)            審核委員提問:民間申請人是否規劃大型遊覽車之停車處所及接駁方式?
(二十二)            審核委員提問:針對本縣目前殯葬需求,業務單位已提出基本需求表,民間申請人是否允諾提出符合政策需求之質與量?
(二十三)            審核委員提問:自律計畫不明確,請再說明。
To see with the eyes of another, to hear with the ears of another, to feel with the heart of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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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6:29:23 |只看該作者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請公布議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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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6:53:00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bu 的帖子

不可能的 不然北大居民也來成立一家公司然後跟新北市申請殯葬特區設立在新板特區BOO
你看看有沒有可能通過?

一定是跟政府利害關係一致才會通過吧!
甚至可說這間民間公司除了自己要大賺殯葬業的生意外 也是出來替市政府當黑臉的
如果是市政府自己要負責蓋殯葬特區 市長和局長還能像現在這樣打太極拳嗎
所以才用BOO找了民間公司出來當擋箭牌啊 這下就不關市政府的事了
所以抗議那間公司規模小沒經驗根本就沒用
市政府根本就是球員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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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7:29:08 |只看該作者
回復 titan 的帖子


  這就是促參法的問題,不過新北市政府沒有針對投資計畫訂立期限,我認為也有刻意包庇之嫌,實際上促參法有提到,政府機關是可以訂立期限的,但三峽殯葬特區投資計畫,市府卻刻意不訂期限,讓業者可以無止盡拖延下去,讓民眾承擔無盡的痛苦與擔憂,這是非常可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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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7:37:28 |只看該作者
回復 eazytalk_7 的帖子


  有說明就好。

  不過不知道議員這邊是否清楚,所謂的「說明會」其實是「促參法」上面「不存在」的程序,實際上按「促參法」的規定,既然已經完成「議約」,新北市政府跟昌溢公司雙方確實可以「隨時簽約」。

  簡單說,這就是市府在玩文字遊戲,實際上市府要求昌溢公司「開說明會後才能簽約」,根本只是「口頭承諾」而已,毫無任何法律效力,對民眾來講也沒有任何保障;假設朱立倫市長哪天跟業者直接簽約,我們甚至連打「國賠」跟「訴願」的基礎都沒有,這對我們是非常不利的。

  個人認為民政局應該負起責任,應該針對這項投資計畫訂立簽約期限,假設時限內昌溢公司未召開說明會,無法跟市府完成簽約,此投資計畫則無效,況且市府怎麼可以讓這個計畫無限期延長呢?難道要讓居民一輩子都活在擔憂跟害怕之中嗎?

  希望議員行文給民政局,可以要求民政局依據「促參法」,針對簽約與說明會訂立期限,這樣屆時市府也有理由來撤銷這項投資計畫,也可避免我們三峽居民活在無止盡的恐懼中。

  以上意見提供助理您做個參考,也煩請轉告議員,可以考慮這個做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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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7:47:16 |只看該作者
哪來的天才謠言....

台灣官商勾結堅若磐石不會只有一天兩天...
回扣都拿完了敢不給它蓋?
那拿錢的人..管你號稱多大的官多響叮噹的人物.. 就準備一家老小連夜跑路去吧...

昨天聽某個人說怕人身安全受到危害.. 還趕緊提高意外險保額...
放心吧.. 在聯盟還沒有譜之前好久好久 老早就已坐地分贓完畢..  會搞到擋人財路而挨槍的時間..早過了~  
叢生亂草萬坪公園,髒臭惡水翻騰其中.. y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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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7:53:42 |只看該作者
回復 eazytalk_7 的帖子
妳來電開頭就說,聽說民政局要讓昌溢延期。,
她才告訴你,因為昌溢公司沒有在市府要求的時間內完成程序,
所以它不能提出簽約的申請。(此點與市長及民政局的回覆是相同的)


  剛剛注意到這個地方,不好意思,請容我再多說幾句。

  根據王議員質詢朱立倫市長還有民政局長的影片,他們都說得很清楚:

1. 昌溢公司已經完成程序(已經完成議約)
2. 會請昌溢公司繼續開說明會跟地方民眾溝通

  所以並沒有所謂「沒有在市府要求的時間內完成程序,所以不能提出簽約申請」的說法喔!

  實際上昌溢公司已經跟市府「議約完成」,「隨時」可以「簽約」,這才是真正的狀況,希望貴服務處可以修正說法,不然會導致外界產生誤解,誤以為這個案子沒有完成程序,不能簽約,實際上是合約都談完了,只差「簽字」而已,兩者差很多。

  建議再看看朱立倫市長跟民政局長質詢時答覆的影片,他們從未說過昌溢沒有在時間內完成程序,也迴避討論簽約的問題,只有一些抽象的口頭承諾而已,這對我們老百姓非常不利,希望議員要繼續揪著朱立倫市長跟民政局,不能讓他們一直拿話術來塘塞我們。

  拜託議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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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7:59:52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有同感,我們也在討論如何讓民政局儘速給他定下期限。
若海大有其他好的建議請留言給我,以免招式破功,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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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8:13:33 |只看該作者
如果是這樣的蠻橫過關
不能用法律的方式來告某位官員瀆職
讓法律對這個案件重起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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