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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hb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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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社區萬年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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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0:44:15 |只看該作者
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3 ]% A' g) x# V& h/ T
把委員當成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7 J" J; x; U) u' T0 u9 W' ?
常常違背區權人大會的決議恣意而為
7 l; X- o' y1 P& g- I" i& p這也是很多社區最大的通病.......+ b# U1 n+ u/ d
) x8 Y6 |" X# k' O% T( ^# I
管委會權力到底有多大呢? # r) \2 l7 o* D0 t
看看下圖就能知道分層授權,也不能向上牴觸法規
. l( l" d1 |4 {9 e
) Y# X. K; ~  M$ V# G6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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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29:28 |只看該作者
實在很好奇,前幾周從友人聽到類似社區工作人員虧空公款訊息,
. p; h0 Y+ f+ d! g- w3 Y* S循線查證,並不是謠傳的遠X的特定社區耶。
( J1 p8 F" q! E1 f( _樓主,可以私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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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57:51 |只看該作者
沒錯,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 [+ u# P9 x: E9 ~1 X8 E1 {$ v把委員當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3 C1 p3 H/ n/ C3 b: D9 `- S1 G3 _
因為他們三代這代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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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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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5:43:03 |只看該作者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關。如果社區有萬年委員把持管委會,的確容易產生弊端。大家正視此一問題,要改變萬年委員並非困難之事。過去我住的社區,就有這種亂象,但在住戶發現委員會被少數人壟斷後,找出問題之癥結,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個中之關鍵大家一想即知。把這條路杜絕,應該就可以化解萬年委員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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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8:33:10 |只看該作者
一旦管委會和物管掛勾,就是社區的大災難.
& Q7 r% j" V( X) O! ~- Q2 @( ?/ p! |5 t2 Q, E2 i) j+ h
住戶只有團結自救,蒐證後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2 H0 w# {: [4 Y1 K0 g: K6 ]3 c: I. |. Z' s( X% y. ^( U; h
就遵照工務局的指導:"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因規約內容產生執行疑義,除得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外,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建請循當地區公所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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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43: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b0715 於 2017-11-30 23:04 編輯 & e( w; O. Q3 L
richard 發表於 2017-11-29 17:52 / E  H% F# u( e$ L1 u& C. b1 x6 _
看來我們是鄰居...
$ y7 d' g' N8 f) d% h1 Q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何管委會可以推翻區權會的決議,管委會的理由很遷強啊- U/ j2 j: r2 b7 n: O$ s3 F2 p
這樣真的可以嗎? ...

( k; j+ l# a0 O8 s% G
$ v6 U- P7 ~# A7 O5 r我也一直很不解?感覺管委會的權利大於區權會?6 G' X5 ^% @( r0 g; W7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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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10 |只看該作者
lcf7347 發表於 2017-11-30 05:43 # P/ `; f6 b6 N3 u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 ...

, o9 D0 J7 ]; S3 A7 v4 B  `- ?上文中提到: 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9 \7 ^1 M5 W( ^

6 k. g8 d& m& @1 O增加住戶參加區權會的意願,減少委託書......我住的社區是以"出席參加整場會議"為準,隔幾天後核發獎金(會讓你心動的金額).住戶出席率蠻高的,會議上討論提案也很熱烈,不可能為少數人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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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46 |只看該作者
"區公所調解":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規約都"不是法律", 調解委員會不受理.
8 d/ {# F8 i1 o7 W6 B
* q$ i0 T5 u7 \住戶或有四個選項:同流合汙, 認命續住, 搬家,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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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1 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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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17:01 |只看該作者
委員不是官派的
# B  _( c' X7 t講白了, 選了不正的人做委員, 就是住戶自己造的孽
* _% h" D4 `, u3 p) v
* L3 ~8 g% A' }, t: }6 [如果你的社區都是擺爛的住戶, 都是閉著眼睛縱容委員胡搞的鄰居5 F7 ]+ |3 m% ^
那, 賣了爛社區, 搬家吧 !
" U: y* D: I2 V% I9 m良禽擇木而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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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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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33:53 |只看該作者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k# ~7 j; N" K/ V. A
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q- o+ f! s; t- W7 j7 K7 M+ V0 `
, z! \( \  L- x5 B. P2 |6 I
"調處委員會"組成% C' ~# g( A. V: ?. T
依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 ?1 \8 g0 Q" Z% M( Y- J% s$ R
0 ~; W5 ?- Y/ T- t9 G若依照樓主所述貴社區管委會未執行區權大會之決議已經違反, d0 ~7 O. ]& P! }4 _
第四十八條 第四款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1 ]; P" b. Z! q/ v
就可以提出檢舉,經主管機關糾正再不改善除了罰款以外,若已經侵犯住戶權益還可申請調處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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