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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hb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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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社區萬年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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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0:44:15 |只看該作者
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7 M" Z' R: |- J3 Q4 Q3 L把委員當成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
- }" K% y5 c; k, ~, n+ s/ C$ V+ Q3 Z常常違背區權人大會的決議恣意而為
  m+ G. @, }1 _. n這也是很多社區最大的通病........ K* J" m% C) W/ ~" F" J: e
$ i/ C. |+ X. k% E6 z" X* z
管委會權力到底有多大呢? 9 F0 K4 e" c- v. r& }
看看下圖就能知道分層授權,也不能向上牴觸法規. L+ s4 ~* O  d0 W# \) L
1 J! ~, e+ w, C" ^2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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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29:28 |只看該作者
實在很好奇,前幾周從友人聽到類似社區工作人員虧空公款訊息,
/ T" w! x* d1 z0 d循線查證,並不是謠傳的遠X的特定社區耶。
* c, Q5 p/ V. k" X- u" L& b2 N樓主,可以私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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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57:51 |只看該作者
沒錯,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 s. C4 K7 x! M; G/ c$ E+ ]把委員當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 y3 F' G6 w' k# z
因為他們三代這代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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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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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5:43:03 |只看該作者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關。如果社區有萬年委員把持管委會,的確容易產生弊端。大家正視此一問題,要改變萬年委員並非困難之事。過去我住的社區,就有這種亂象,但在住戶發現委員會被少數人壟斷後,找出問題之癥結,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個中之關鍵大家一想即知。把這條路杜絕,應該就可以化解萬年委員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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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8:33:10 |只看該作者
一旦管委會和物管掛勾,就是社區的大災難.
, w1 a) b) C, F1 J7 w/ c' `2 }
; `* H" J$ z( T8 m  v住戶只有團結自救,蒐證後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 A: ~# i( [: N5 @
  y* @1 o$ d5 u3 Q9 X% J6 R) U* s就遵照工務局的指導:"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因規約內容產生執行疑義,除得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外,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建請循當地區公所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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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43: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b0715 於 2017-11-30 23:04 編輯
6 W: x4 H9 ]; u; x7 Q, [% r7 s' G
richard 發表於 2017-11-29 17:52
" r( t7 N: p- h! v看來我們是鄰居..." o3 g0 ?* e! q; h) E3 c4 H5 D; l1 g) H0 a
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何管委會可以推翻區權會的決議,管委會的理由很遷強啊- V6 n* M/ P) ~
這樣真的可以嗎? ...
. D/ a* x' D1 ?2 p( b+ |
9 {2 b  ~' x& I7 r' B" G7 f( q
我也一直很不解?感覺管委會的權利大於區權會?- O0 f4 l9 ^9 G+ N& j,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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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10 |只看該作者
lcf7347 發表於 2017-11-30 05:43   v: M0 N4 g) E: r+ O5 y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 ...
* [& U+ _7 u. K
上文中提到: 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 Q% c* n8 H8 }" j

/ I! |1 C+ w, o4 r5 s! m( V, ^增加住戶參加區權會的意願,減少委託書......我住的社區是以"出席參加整場會議"為準,隔幾天後核發獎金(會讓你心動的金額).住戶出席率蠻高的,會議上討論提案也很熱烈,不可能為少數人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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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46 |只看該作者
"區公所調解":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規約都"不是法律", 調解委員會不受理.
, }0 e. v- W3 D2 n7 |4 `' a
, Y/ j$ n1 Y& a. b住戶或有四個選項:同流合汙, 認命續住, 搬家,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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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1 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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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17:01 |只看該作者
委員不是官派的+ x$ G; S: \+ u
講白了, 選了不正的人做委員, 就是住戶自己造的孽
2 ]: Q" Q' x' E
9 a6 h: l0 U( G4 I: u6 i/ C1 ~如果你的社區都是擺爛的住戶, 都是閉著眼睛縱容委員胡搞的鄰居) m3 I1 G0 q6 d# y7 g! d
那, 賣了爛社區, 搬家吧 !
- v' Z; g1 f9 W6 h9 `良禽擇木而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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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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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33:53 |只看該作者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 X  i; ~3 J, Q" H3 X/ I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6 g& ?5 _9 Y+ T( u9 d( C) {
/ @3 i) m: \% e1 ?+ f3 P"調處委員會"組成
1 s; E7 R' \4 y& a依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8 m& w3 V; q" B* Y

% f3 T& r. I* z" z8 [若依照樓主所述貴社區管委會未執行區權大會之決議已經違反4 O: W) t6 I3 Q! b. ]
第四十八條 第四款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 ]9 S8 V) T2 u2 U$ A+ \5 P& K就可以提出檢舉,經主管機關糾正再不改善除了罰款以外,若已經侵犯住戶權益還可申請調處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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