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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hb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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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社區萬年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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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0:44:15 |只看該作者
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q7 b/ l5 p: h' u, [: j% W3 ?把委員當成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 _6 d6 J) v9 P5 s* D4 k
常常違背區權人大會的決議恣意而為& z( r' l. T) P7 I" Z+ g
這也是很多社區最大的通病.......8 R. W" _8 I; U0 D' x0 }3 n
! l, [4 N' q1 p( d+ U0 N8 Z1 H3 a
管委會權力到底有多大呢?
( K1 V1 B) _/ g- m! ?5 M看看下圖就能知道分層授權,也不能向上牴觸法規
$ S; B$ [( |1 }
3 @, l1 ?4 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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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29:28 |只看該作者
實在很好奇,前幾周從友人聽到類似社區工作人員虧空公款訊息,6 v, o" t- O3 ]% W# l) b' i
循線查證,並不是謠傳的遠X的特定社區耶。0 T* Y. I, X* t# m
樓主,可以私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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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57:51 |只看該作者
沒錯,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Q. A% k5 R  V& _  a7 V3 v6 \
把委員當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7 [- ~& X: Q$ k: m
因為他們三代這代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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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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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5:43:03 |只看該作者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關。如果社區有萬年委員把持管委會,的確容易產生弊端。大家正視此一問題,要改變萬年委員並非困難之事。過去我住的社區,就有這種亂象,但在住戶發現委員會被少數人壟斷後,找出問題之癥結,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個中之關鍵大家一想即知。把這條路杜絕,應該就可以化解萬年委員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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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8:33:10 |只看該作者
一旦管委會和物管掛勾,就是社區的大災難.
! |5 K4 S" r3 Y1 p% b) ~& M
! g7 a: e. z9 q3 E3 n1 l住戶只有團結自救,蒐證後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J, t1 F5 f" k( I7 f1 V

! b, d" g1 X& A1 s就遵照工務局的指導:"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因規約內容產生執行疑義,除得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外,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建請循當地區公所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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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43: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b0715 於 2017-11-30 23:04 編輯
; Q6 p( b  {1 R  g; r
richard 發表於 2017-11-29 17:52
3 Y6 ?2 F9 |6 W! @2 Q1 Y看來我們是鄰居...; L. l4 T- d$ m3 _( G* R( B
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何管委會可以推翻區權會的決議,管委會的理由很遷強啊
7 c% L- n7 e) U5 ]4 U這樣真的可以嗎? ...

- E5 w) w0 J: X( u$ w4 Q0 V, D
  C% g$ k, {+ t1 @5 M- J我也一直很不解?感覺管委會的權利大於區權會?
; E% z1 T8 K- l; o9 l)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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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f7347 發表於 2017-11-30 05:43 8 ~. S9 ^2 p6 K+ T+ {+ m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 ...
8 T: Z( j- D8 @' N; N) Z; n
上文中提到: 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3 r( U, `/ f# ^; s6 N! [9 E

' G% d6 l7 [. Q, v: N; }- X3 |6 X增加住戶參加區權會的意願,減少委託書......我住的社區是以"出席參加整場會議"為準,隔幾天後核發獎金(會讓你心動的金額).住戶出席率蠻高的,會議上討論提案也很熱烈,不可能為少數人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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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46 |只看該作者
"區公所調解":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規約都"不是法律", 調解委員會不受理.; Q% C( r0 k: q7 N
8 x/ y, Z3 F: q& h
住戶或有四個選項:同流合汙, 認命續住, 搬家,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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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1 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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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17:01 |只看該作者
委員不是官派的0 u9 d- N5 T' N, m( L) _* o
講白了, 選了不正的人做委員, 就是住戶自己造的孽
2 ]; q% X2 c9 W: B$ U
9 Y6 F7 t7 C# z3 \. C$ \2 V如果你的社區都是擺爛的住戶, 都是閉著眼睛縱容委員胡搞的鄰居
  n/ M$ f: L4 g* S! Q那, 賣了爛社區, 搬家吧 ! 7 O7 E/ ~* b6 [: Z3 L; P6 C+ K, u- ~
良禽擇木而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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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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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R. v9 `8 _/ y" S1 C2 s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8 Y$ F: k7 B, F4 @' y3 f

- T- Y7 t6 M. u4 _  _  @"調處委員會"組成
8 [6 n. c% C$ }9 F# R依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 o8 w0 q. j3 W7 v$ A' T( v5 q' U+ h6 Z/ b9 [6 r4 ?+ D2 _( |
若依照樓主所述貴社區管委會未執行區權大會之決議已經違反9 Q5 A" U/ y* m. G' Z; `! i1 F
第四十八條 第四款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 b2 o* Y: n! Y- v2 j; y1 s% l
就可以提出檢舉,經主管機關糾正再不改善除了罰款以外,若已經侵犯住戶權益還可申請調處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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