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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hb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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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社區萬年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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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0:44:15 |只看該作者
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1 Y5 e( A- F4 }1 H- e3 w
把委員當成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
" j5 I9 Q4 {( i' `9 K常常違背區權人大會的決議恣意而為
; F  d+ D  ], H" b$ x) ^% y這也是很多社區最大的通病.......+ ^, f) d5 q3 T0 `

, \5 ^' d& ^! n管委會權力到底有多大呢? ) Z0 c! Q& A& d3 X
看看下圖就能知道分層授權,也不能向上牴觸法規9 t9 s" k5 N* l7 G+ g( r* k6 ]
/ P0 b7 v$ M7 s" U! O&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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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29:28 |只看該作者
實在很好奇,前幾周從友人聽到類似社區工作人員虧空公款訊息,2 T* e  g' n/ R& }1 @3 ^$ }9 J% M
循線查證,並不是謠傳的遠X的特定社區耶。
2 G% H. ~  C' [! w* u" ~樓主,可以私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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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57:51 |只看該作者
沒錯,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 B1 i4 I8 h- u/ C把委員當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 d% @8 Y( D0 U) J: |) y: m8 L
因為他們三代這代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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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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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5:43:03 |只看該作者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關。如果社區有萬年委員把持管委會,的確容易產生弊端。大家正視此一問題,要改變萬年委員並非困難之事。過去我住的社區,就有這種亂象,但在住戶發現委員會被少數人壟斷後,找出問題之癥結,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個中之關鍵大家一想即知。把這條路杜絕,應該就可以化解萬年委員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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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8:33:10 |只看該作者
一旦管委會和物管掛勾,就是社區的大災難.- c  R5 h# \% S+ g# \! m
( z# K' ]5 C! m3 Z
住戶只有團結自救,蒐證後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T  i6 r% m9 S. o$ g1 f% X1 W% m
7 L. K$ F4 V$ i( O. U# _" f
就遵照工務局的指導:"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因規約內容產生執行疑義,除得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外,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建請循當地區公所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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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43: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b0715 於 2017-11-30 23:04 編輯
1 Y9 W5 L  _$ d# B
richard 發表於 2017-11-29 17:52
3 s% ?  S% c  D# L- _; r看來我們是鄰居...- c" a: t3 a0 ~6 q
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何管委會可以推翻區權會的決議,管委會的理由很遷強啊
5 S- y0 b; A( }這樣真的可以嗎? ...
$ b" B/ ]9 b: d8 {; l; k: m

; c+ |6 h% Z. T2 v% n1 d我也一直很不解?感覺管委會的權利大於區權會?  d+ c$ _2 M! G9 C9 c6 o* z.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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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10 |只看該作者
lcf7347 發表於 2017-11-30 05:43
) w) F& E# o. n* w( |/ k5 Q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 ...
, I( b5 p2 B$ G% l( T
上文中提到: 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
3 Z, i1 C2 ~# ^7 F5 K2 F
$ z% C7 d; m9 n+ ~; u增加住戶參加區權會的意願,減少委託書......我住的社區是以"出席參加整場會議"為準,隔幾天後核發獎金(會讓你心動的金額).住戶出席率蠻高的,會議上討論提案也很熱烈,不可能為少數人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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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46 |只看該作者
"區公所調解":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規約都"不是法律", 調解委員會不受理.
' O- U' s: a8 x+ e' \; o
3 ?( R) {0 t9 |( z住戶或有四個選項:同流合汙, 認命續住, 搬家,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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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1 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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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17:01 |只看該作者
委員不是官派的) w! z9 o) f) e. Y; l
講白了, 選了不正的人做委員, 就是住戶自己造的孽# `/ |! p( f. z+ \& i
: D1 ~. }& a2 w9 ]) Y! l" W
如果你的社區都是擺爛的住戶, 都是閉著眼睛縱容委員胡搞的鄰居
( S' u0 w( s5 u' _那, 賣了爛社區, 搬家吧 ! - _: B" m2 n7 i* S9 Y  \. r
良禽擇木而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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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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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33:53 |只看該作者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K5 ^. t- N$ i. I8 q) e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A; j3 m8 }0 p7 w! |9 N, A1 o
# M3 U$ G8 w3 `( E1 s9 w
"調處委員會"組成' `2 G6 J6 U8 i7 q7 {% g
依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0 l' [: s* S9 f" Z% J

) G! ], j3 ?7 S5 f/ I若依照樓主所述貴社區管委會未執行區權大會之決議已經違反
% ?' s' t1 D% s* x" Z第四十八條 第四款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9 X" u; H) b; e" t4 O0 r就可以提出檢舉,經主管機關糾正再不改善除了罰款以外,若已經侵犯住戶權益還可申請調處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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