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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社區萬年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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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0:44:15 |只看該作者
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 @6 B/ r' V( d7 v3 |+ o把委員當成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
" N9 Q" c2 q; J! I常常違背區權人大會的決議恣意而為# @/ K; P. X, K, d0 N: F: B' B* @- p
這也是很多社區最大的通病.......
, F& X' f: X+ \3 K9 I" I' Q3 L! z% p6 y6 n, D& O7 {
管委會權力到底有多大呢?
0 r5 [1 o. C3 \1 g+ a& X4 v看看下圖就能知道分層授權,也不能向上牴觸法規
- B7 B: q8 e0 V" ]9 R, E! A  q
6 A% m4 D5 a' H# 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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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29:28 |只看該作者
實在很好奇,前幾周從友人聽到類似社區工作人員虧空公款訊息,) _3 t& ]! q! O, E1 I" k# C
循線查證,並不是謠傳的遠X的特定社區耶。
1 T( C( ]3 {( b2 M3 z+ D0 u樓主,可以私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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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57:51 |只看該作者
沒錯,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 E' A7 x, z4 a3 o  j: p3 Z& f把委員當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0 H. y3 O; \# S* }' W/ ?
因為他們三代這代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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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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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5:43:03 |只看該作者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關。如果社區有萬年委員把持管委會,的確容易產生弊端。大家正視此一問題,要改變萬年委員並非困難之事。過去我住的社區,就有這種亂象,但在住戶發現委員會被少數人壟斷後,找出問題之癥結,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個中之關鍵大家一想即知。把這條路杜絕,應該就可以化解萬年委員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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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8:33:10 |只看該作者
一旦管委會和物管掛勾,就是社區的大災難.- p! J+ n  E" I, Y

' p3 O. E& b( Y: s0 _6 q7 q9 S4 _住戶只有團結自救,蒐證後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6 M. J4 ?* ]/ v" i) p
- D4 Z9 x1 r2 E4 l6 j就遵照工務局的指導:"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因規約內容產生執行疑義,除得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外,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建請循當地區公所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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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43: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b0715 於 2017-11-30 23:04 編輯
& W" y+ b' ~" O% F" X+ f
richard 發表於 2017-11-29 17:52
! ?7 S" r) a% \( x  j- Z- D8 {看來我們是鄰居...
! {! z, d$ @' R9 z3 j! U2 D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何管委會可以推翻區權會的決議,管委會的理由很遷強啊
8 d3 g# g. N$ L5 G& K8 r7 H這樣真的可以嗎? ...
1 u0 L- a& Q- y
8 w( s' K9 q8 M. s" X4 L
我也一直很不解?感覺管委會的權利大於區權會?
  c2 g1 @' Z"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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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f7347 發表於 2017-11-30 05:43   O7 D7 F; w6 ~  i" f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 ...
) G' E: S6 `8 }) w' a0 B
上文中提到: 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
  y$ C8 M  O3 [: Q2 G6 o2 [5 `  v' P1 q) z7 v' e/ y) b" v
增加住戶參加區權會的意願,減少委託書......我住的社區是以"出席參加整場會議"為準,隔幾天後核發獎金(會讓你心動的金額).住戶出席率蠻高的,會議上討論提案也很熱烈,不可能為少數人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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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46 |只看該作者
"區公所調解":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規約都"不是法律", 調解委員會不受理.6 r- w1 v0 Z7 ^
. `) C" P0 P) B9 C
住戶或有四個選項:同流合汙, 認命續住, 搬家,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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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1 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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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17:01 |只看該作者
委員不是官派的
9 n0 B% e3 N: Y' I$ d講白了, 選了不正的人做委員, 就是住戶自己造的孽
- F* \& Y1 V3 f! ]* ^1 V; [
2 z1 e1 U5 [- z) s' U如果你的社區都是擺爛的住戶, 都是閉著眼睛縱容委員胡搞的鄰居5 L. g7 h8 L+ A( Q9 ?
那, 賣了爛社區, 搬家吧 ! : N+ L% E7 l9 S. R* k2 E
良禽擇木而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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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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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9 u, t0 Y$ S* e; k7 N! f/ R% w
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7 A& j2 s3 ?" _; t$ V9 k# X
+ s7 {) F) n" z' C' L
"調處委員會"組成
( w) F) p7 d/ S% x: G依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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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h+ r3 D% f  b若依照樓主所述貴社區管委會未執行區權大會之決議已經違反
& E2 N8 e% {4 b# k9 N5 g第四十八條 第四款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 n$ c9 A8 D* o9 N- d  G$ ^! w% z8 i
就可以提出檢舉,經主管機關糾正再不改善除了罰款以外,若已經侵犯住戶權益還可申請調處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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