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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hb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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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社區萬年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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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0:44:15 |只看該作者
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 a; C3 |) P" r$ {9 c! a( c- X把委員當成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
6 V. q* k6 H! G( y+ S4 |常常違背區權人大會的決議恣意而為
$ [( D" B$ u& m, I7 ?9 a: l* I這也是很多社區最大的通病.......2 [( j9 N& P% W5 q2 I
: Y9 `  N0 {  D) u: Z
管委會權力到底有多大呢? 2 p, ^4 ]- V. J; c6 i$ h3 c8 `
看看下圖就能知道分層授權,也不能向上牴觸法規+ _  g; |. I# U: \( e. f
/ o* {2 V) i$ f5 V8 b/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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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29:28 |只看該作者
實在很好奇,前幾周從友人聽到類似社區工作人員虧空公款訊息,
5 t% b1 `2 U! U" Z, o; C8 V& P, }. f循線查證,並不是謠傳的遠X的特定社區耶。: d% }+ t" R% j8 Y) C) `4 I- h
樓主,可以私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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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9 22:57:51 |只看該作者
沒錯,其實很多人當了委員後都有大頭症
2 r0 ~! s" O1 a8 Z把委員當官來做,以為權力有多大..........2 O  c: E' e- q& x' ^
因為他們三代這代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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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2 你不要這麼專業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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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5:43:03 |只看該作者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關。如果社區有萬年委員把持管委會,的確容易產生弊端。大家正視此一問題,要改變萬年委員並非困難之事。過去我住的社區,就有這種亂象,但在住戶發現委員會被少數人壟斷後,找出問題之癥結,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個中之關鍵大家一想即知。把這條路杜絕,應該就可以化解萬年委員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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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8:33:10 |只看該作者
一旦管委會和物管掛勾,就是社區的大災難./ T- i2 l3 p; C* J, l3 x. w% S- M

6 ~6 P. G* ~7 a住戶只有團結自救,蒐證後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 J, Z- V% E6 ]1 G) _* [1 g/ V. C9 h" K% z  F, M
就遵照工務局的指導:"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因規約內容產生執行疑義,除得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外,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建請循當地區公所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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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43:3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hb0715 於 2017-11-30 23:04 編輯
* k$ x! `6 |% y; i! ]& B9 H5 Q
richard 發表於 2017-11-29 17:52
; k7 c  h/ ~0 ^( G( {* x看來我們是鄰居...
! W* B. n8 o/ }/ e2 A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何管委會可以推翻區權會的決議,管委會的理由很遷強啊
; K3 J4 o  ?) S9 ]) E# f  n這樣真的可以嗎? ...
* x+ e* S2 R  D7 `9 h

$ `8 f% @: _. A! E- _我也一直很不解?感覺管委會的權利大於區權會?
! q) z4 i: W5 X. R"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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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10 |只看該作者
lcf7347 發表於 2017-11-30 05:43 # C3 S* G, S) U5 F- s
社區管委會基本上要有任期制,萬年委員的產生有其原因,跟多數住戶不願意或是沒有時間,或是不願涉入瓜葛有 ...

: c4 r7 @3 |' W$ g! s, ?上文中提到: 原來區權會之選舉的關鍵在委託書,而委託書之掌握在物管.
$ n1 \5 t1 v. x# H) Y* k7 Q& L
9 x+ t/ Y- Y' K4 Q) @/ t& E增加住戶參加區權會的意願,減少委託書......我住的社區是以"出席參加整場會議"為準,隔幾天後核發獎金(會讓你心動的金額).住戶出席率蠻高的,會議上討論提案也很熱烈,不可能為少數人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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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09:59:46 |只看該作者
"區公所調解":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規約都"不是法律", 調解委員會不受理.
9 ^2 L& x: \$ G+ u* U! d3 J; T; g6 T- i
住戶或有四個選項:同流合汙, 認命續住, 搬家,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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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0715 + 1 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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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17:01 |只看該作者
委員不是官派的4 A8 m  G; k: d. w
講白了, 選了不正的人做委員, 就是住戶自己造的孽+ i$ L9 ~6 @1 g, ^: M

6 |9 _+ r% ?: W; I0 d如果你的社區都是擺爛的住戶, 都是閉著眼睛縱容委員胡搞的鄰居# G- }+ n# B% q, P6 b
那, 賣了爛社區, 搬家吧 ! . m. n5 z# {9 r9 p& e" s/ R
良禽擇木而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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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個 C 咖 所以就不必太在意我的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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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10:33:53 |只看該作者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0 Y0 `6 d' U0 Y
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0 D8 @6 ], {. O
* r# f: I/ u/ Y9 D9 b2 U5 r
"調處委員會"組成5 M$ {/ }/ d3 k  u9 Q7 @
依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a! Y. n9 Q' m4 M9 V* u" W
4 u- B4 [5 x  {. l
若依照樓主所述貴社區管委會未執行區權大會之決議已經違反
5 q8 n) o1 S4 B- R, w5 I& ?第四十八條 第四款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 g) b! r+ N! u$ O" \- f
就可以提出檢舉,經主管機關糾正再不改善除了罰款以外,若已經侵犯住戶權益還可申請調處委員會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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