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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doc5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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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3 19:33:49 |只看該作者
doc50035 發表於 2014-3-3 17:53
里長大人有看到嗎?
還是也在忙選議員了?!

如果沒記錯的話,王韻婷去年有出席洪議員的鄉親有約。那一次是談有關在大德路跟大觀路設立機車灣的可行性。

相信里長是知道的。不管是里長還是議員,他們的能力也有限。對這個問題,他們只能積極地請相關的公部門擬出適當的做法。

當然,以市民的想法,退縮綠軸既然給行人通行,為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不適用?說是私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不適用,是否社區能把路封起來,或加圍欄阻止機車通行。但這樣子就會違反有關無障礙空間的法規。真的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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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3 19:57:50 |只看該作者
imwhoim 發表於 2014-3-3 16:06
這個事情也不是什麼秘密,相信直接打給她也起不了什麼作用。

以我知道的,北大有多個管委會都多次跟議員 ...

是的,小的已經卸任! 謝謝您的抬愛,感恩!

不過還是將去年與王韻婷里長及洪佳君議員處裡的過程,向各位鄉民簡單報告!

濟宏大廈 -- 住戶確實經常因機車行駛,或停放於社區四周退縮綠軸人行道上而發生人車爭道衝突事件,更飽受機車隨時衝撞威脅,這種情形可以說是濟宏大廈大多數住戶的深切之痛!

因此第一屆管委會於102年成立之後,即積極介入處理,雖然管委會用盡所有可能方法,卻仍然無法徹底根絕,以至於造成人車衝突不斷;其主要原因乃在於市府相關機關互相推諉於先,警察機關永遠公開簡單的理由 -- 『無法可管』於後,真是令人氣結,尤深感無奈!

後來才知,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或法令,即便是員警親自到場開罰,隨後也會因為無法可管而遭撤罰,以至於造成違規車輛更是有恃無恐。

因此要求政府機關訂定明確法律或法令,絕對是必要的,這也是我們這些升斗小民日常生活殷切期盼的大事!

因此同時間更拜託王韻婷里長,經她多方奔走協助,透過洪佳君議員長期在議會的發聲,更全力不斷的跟催與要求市政府相關單位務必盡速協調解決,經過幾次的討論(洪議員在議會或市府要求解決的會議紀錄) 與多次的現勘,最後的結論,就如附件 -- 新北市政府城鄉局102年12月27日回函管委會的現勘結論 – 這是我們所獲得的最後結果。

但是各社區的管委會應該都了解,這個結論要執行的難度很高,政府機關只是把這個問題再丟回給管委會罷了!

幸好、感謝有王韻婷里長的積極協助,以及洪佳君議員的不斷跟催。

若行政機關能依洪議員103年2月27日,與北大鄉親有約會議中的指示要求,同意貫徹執行,即

『由於北大各社區皆有反映,社區…………………..,讓機車退出人行及公共空間,還需要另行畫線才可取締!因此佳君於會中指示要求,城鄉局與三峽分局需就各自權責進行研議,針對退縮綠軸線的停車亂象在免畫設禁止線前提下,就現行法規執行辦理,還給社區居民應有的綠地、人行空間!』

請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ly11051

再加上警察機關的強力貫徹執法,北大各社區退縮綠軸人行道上違規行駛與停放的機車 -- 這種讓人深惡痛絕的問題,才能真正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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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3 20:39:01 |只看該作者
嚴罰制止 ~!

在國外 看似守規矩  雖然是人民素質已經養成  但是重罰卻也是其根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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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k + 1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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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3 20:57:58 |只看該作者
Julian 發表於 2014-3-3 19:57
是的,小的已經卸任! 謝謝您的抬愛,感恩!

不過還是將去年與王韻婷里長及洪佳君議員處裡的過程,向各 ...

謝謝你的詳細說明,看來是因為公部門的協調問題導致此問題遲遲未解決。

在些也感謝王韻婷里長及洪佳君議員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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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3 23:22:36 |只看該作者
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提供台北市政府函釋: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應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見解,提供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90年7月11日
北市法一字第9020511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信義路一段十三之一號前之無遮簷人行道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規範之道路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北市警交字第九○二六五六九八○○號函。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並不限於公有道路,私有道路亦屬之,重點在於是否供公眾通行之用。故系爭無遮簷人行道自屬前揭規定所稱之人行道,而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另依據同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於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以罰鍰,且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時,則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之。至於處罰機關依據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則為警察機關。職是之故,倘系爭無遮簷人行道上之鐵石質圓墩之設置與其使用執照核准內容不符,且該當該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自應由警察機關執行裁處。至於系爭無遮簷人行道上之鐵石質圓墩之設置與其使用執照核准內容不符,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是否應由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依同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則屬另一問題,對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處權責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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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4 00:58:5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4-3-4 01:00 編輯
袋子 發表於 2014-3-3 23:22
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提供台北市政府 ...


新北市是這樣規定的:原則人行道寬度符合2.5公尺可以停一排以上機車,但不得在人行道騎乘

法規名稱: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公發布)
   
一、本要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及停車場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機器腳踏車(以下簡稱機車)之停放及停車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
(一)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路邊為原則,如因交通流量及安全等
         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道;人行道寬度未達二點五公尺者
        ,得停放於騎樓,並應保持人行順暢。

(二)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並保持一點八公
         尺以上人行空間,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

(三)人行道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未達五公尺者,得沿人行道外緣停放,
         以一列為限,車輛前緣應與人行道緣石標齊。

(四)人行道或含供行人通行之建築線退縮地,其寬度達五公尺以上者,
         得雙排相背停放二列


(五)巷道寬度未達五公尺者,得禁止雙側停車。

(六)巷道寬度五公尺以上未達七公尺者,單行道單邊得開放停車;雙行
        道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單邊停車。

(七)巷道寬度七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單行道雙邊得開放停車;雙行
        道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雙邊停車。

(八)巷道寬度八公尺以上者,得雙邊開放停車。
  
四、機車停放時,應以停放基準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意整齊
      有序。
   
五、機車停放於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應保持整潔,且不得裝載污穢
      凌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六、機車進入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後,不得乘騎行駛。
  
七、本局得視行人通行需求及交通整理工作需要,在騎樓及道路範圍內人
      行道或巷道劃設停放基準線或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


八、前點機車停放線設置圖如附表。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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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子 發表於 2014-3-3 23:22
人行歩道或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可取締處罰才對。
提供台北市政府 ...

可惜,台北市的不適用於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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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ing 發表於 2014-3-4 00:58
新北市是這樣規定的:原則人行道寬度符合2.5公尺可以停一排以上機車,但不得在人行道騎乘

法規名稱:新 ...

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路邊為原則,如因交通流量及安全等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道;人行道寬度未達二點五公尺者,得停放於騎樓,並應保持人行順暢。

如果沒有劃格的話,應該也要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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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4 09:49:0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4-3-4 09:51 編輯
imwhoim 發表於 2014-3-4 09:24
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路邊為原則,如因交通流量及安全等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道;人行道寬 ...


新北市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車輛停放及停車位設置條文內各有規範,不是沒畫停車格的地方就不能停放!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所指的應該是路霸(私設路障),並不是指車輛違停所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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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4 12:25:23 |只看該作者
吼~自私的人還真多
我住北大就是覺得走在寬闊的人行道上應該安心才買的呀
這些亂停亂衝撞的人是都沒小孩老婆和家人嗎?請將心比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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