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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黑白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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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應] 10/29 大有路北美館椰子廚房的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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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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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0:24:42 |只看該作者
在這裡上傳違規照片真是佛心來的,算是提醒車主,而不是羞辱車主
正常情況這張照片已經在警局信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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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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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0:35:59 |只看該作者
大有路上接連開了早餐店.每天早上都有
路邊違規停車.有時連會車都十分危險....
雖然上班時間.大家都分秒必爭.但是一時的方便
很可能會造成不愉快的意外...
家  是最美麗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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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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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0:38:55 |只看該作者
勸阻應可以,如果對方明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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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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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0:39:59 |只看該作者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60019333號
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要  旨:
關於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係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並無法識別該車輛所
屬之個人資料,非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適
用之

主 旨: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擬運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車牌自動辨識系統」
圖檔,辦理使用牌照稅欠稅電子式車輛檢查案之適法性等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5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720990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
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
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
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
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
,合先敘明。

三、次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
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準此,行政
程序法有關證據之調查係採職權進行主義,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運用可
掌握之資料來源,以闡明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故其得使用之證據方
法,原則上應不受限制。至於調查方法為何,自應由該管機關視具體
個案需要選擇之,故來函所提運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車牌自
動辨識系統」圖檔之執行方式及舉發證據之效力是否適足乙節,請參
酌上述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丟市長信箱賞他張罰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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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0:47:17 |只看該作者
我是樓主, 我在版上已公佈多次車輛違規的照片, 各種回覆都有,
但有幾點不是某些人光憑一張照片及一張嘴可解讀的:

1. 一直有人認為你這樣公佈只是在羞辱車主, 為什麼不直接檢舉或打電話叫警察或拖吊車來, 我告訴你們這些人, 以這個case為例, 他們很明顯就只是進去買個東西, 且大約2分鐘就離開, 我若打電話, 等警察來時早就走了, 而且這裡是退縮區, 並不是公有人行道, 是無法檢舉的, 警察也不會處理.

2. 只公佈車號並不會觸犯個資法好嗎? 除非還有公佈車主姓名電話住址等, ok?

3. 我常常在規勸將機車汽車停在人行空間的人, 也遇過"見笑轉生氣"的爛貨, 昨天我是牽著小孩, 不希望我的規勸而
  在小孩面前發生跟人吵架的事, 所以只有拍照.

4. 當你要批評我這樣做那裡不對時, 請你先檢視你自己又有對我們的家園做了那些事, 當你遇到類似事情時, 你會不會也跟我一樣 do something???? 還有, 被批評的應該是這些囂張違規的人, 不是我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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囍瓜 + 2 感謝有您~
壯丁愛美瑛 + 3 支持你!一定有負面聲音,但你做的是對的事.
人妻愛壯丁 + 2 除了在這裡公布,也請順便舉報,一物兩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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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0:55:4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咪 於 2013-10-30 10:56 編輯
黑白郎君 發表於 2013-10-30 10:47
我是樓主, 我在版上已公佈多次車輛違規的照片, 各種回覆都有,
但有幾點不是某些人光憑一張照片及一張嘴可 ...


確實有可能碰到"見笑轉生氣"的人,帶小孩在旁勸阻他們可能有不妥,
樓主的考量是對的,因為同是有孩子瞭解妳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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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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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1:01:52 |只看該作者
樓主大,息怒,打各岔請教,
“是退縮區, 並不是公有人行道, 是無法檢舉的, 警察也不會處理“
這是真的嘛?那和必要求新建案要退縮?反正大家都開上來也不會受罰....
如果是真的,那有沒有人可以請市府或警政署給各明白的說法呢?
謝謝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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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1:35:39 |只看該作者
照片可以寄給警察局交通單位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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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1:38:32 |只看該作者
他只是怕旁邊畫紅線不敢臨停, 所以以此閃避罰單和拖吊 ,就給他寄照片給警察局交通單位處理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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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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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0 12:00:0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獨眼龍 於 2013-10-30 12:02 編輯
黑白郎君 發表於 2013-10-30 10:47
我是樓主, 我在版上已公佈多次車輛違規的照片, 各種回覆都有,
但有幾點不是某些人光憑一張照片及一張嘴可 ...


那可不可以請黑白郎君先生您也公布一下您自己家裡的車號跟車種

po上來也接受大家的公評呢?

您有把違規車輛po上來讓大家公審的權利~~~但絕對不會是大辣辣毫無遮掩的就把車號公布出來~

即便你的方法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視上有很多檢舉達人有辦法將違規事實透過錄影或照片方式檢舉~您都可以拍照了~~將這些違規送警察局檢舉

如果是在退縮區的~~那就是道德範圍法無法管之處~~~你可以上前規勸~也可以通知該社區管委會~~

讓違規車主受到公權力裁罰不就好了

他們收到罰單之後自然會收斂~~也自然會知道盡量不要違規~~

可是您卻選擇po上照片~~然後用言語揪大家來公幹的方式來公審這些違規的人

這樣無論你有多高尚的理由~~都失去了正當性~~~難道馬賽克一下車牌會很難嗎?

如果您可以用這麼高道德標準以及這麼大動作的狗仔方式檢視他人

您是不是也應該讓他人檢視一下您自己"是否時時刻刻做到完全不違規的典範"呢?

您完全不闖紅燈?您完全不搶黃燈?

您完全不橫越中央分隔島?

您完全不超越車輛停止線等紅燈?

您完全不會紅線暫停?您完全不會黃線暫停?

您完全不會超速?

您完全不會跨越雙黃線迴轉?

國慶路的實白線你完全沒有跨越過?(交通規則實白線不能跨越您應該知道吧)


小弟覺得您要檢舉他人讓這個地方環境變好那無可厚非~也很贊成!

但檢視您歷來的po文,這種方式真的太過了!

難道今天有個犯人犯了錯~~就該把他的照片放到網路上讓大家公審嗎?

當您這麼直接用網路公幹他人的方式之時(的確那些人有錯)

那是否您也應該讓大家以相同標準來檢視您

否則誰知道您自己私底下又是遵守秩序到哪種程度呢?

因為台灣有很多人都是"選擇性的遵守交通規則"的

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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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aHsu + 2 有的人都把高標準放在別人身上,每當看到有P.
大雄 + 1 很好~我喜歡!
lliao + 2 中肯!避免"鄉民正義"事件再次發生!!.
小露 + 1 同意!
hong71115 + 1 很好~我喜歡!
好運99 + 3 同意!
alvinchien + 1 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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