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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5-7-19 16:29 編輯
有人不了解核四停工,復工原由,說陳水扁總統一下子建,一下子不建,反反覆覆
這裏複習一下,以正視聽.
1992年,立法院預算委員會通過解凍核四預算案;1995年、1996年又分別通過核四預算1126億餘元。
1999年3月17日 核四廠正式動工。
2000年5月20日 總統陳水扁指示「核四再評估」,經濟部長林信義招開「核四再評估會議」,暫緩核四工程各項採購與工程招標。
2000年9月22日 經濟部長林信義對停建核四的賠償問題
2000年10月27日 行政院長張俊雄宣佈將不繼續執行核四興建預算案。
2001年1月15日 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五二O號解釋 核能四廠預算具有法定預算效力
2001年1月30日,確認核能四廠預算具有法定預算效力。反對行政院逕予停止核能四廠興建之決定;行政院應繼續執行相關預算,立即復工續建核能四廠。
2006年1月24日 台電向經濟部提報「核四商轉延後計畫書
2011年6月13日 立法院審查,通過140億追加預算。
陳水扁總統停工核四後,在野黨國民黨緊急提出大法官解釋,一週內以光速(一般來說大法官解釋,最少需時6個月~2年)通過解釋核能四廠預算具有法定預算效力, 也就是說核四預算執行變成國家法律,陳水扁總統如果不執行得話就算違法,在野黨要彈劾總統與行政院
陳水扁總統才被迫不得不已讓行政院復工核四.
嚴格說起來是國民黨跟大法官聯手逼陳水扁總統復工核四的!
看見沒,為了扳倒陳水扁總統,這裏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則也可以改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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