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3086
- 閱讀權限
- 25
- 精華
- 0
- 威望
- 3
- 貢獻
- 472
- 活力
- 0
- 金幣
- 986
- 日誌
- 0
- 記錄
- 0
- 最後登入
- 2019-11-28
- 文章
- 84
- 在線時間
- 109 小時
|
本帖最後由 C.C 於 2011-7-18 12:55 編輯
回復 俏媽咪 的帖子
意見向左, 或是見解不一樣囉~
店家可能認為可以, 管委會: 店家違反規約
不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規定~
就依法請主管機關來開罰囉~
店是可以開, 但招牌是不得設立, (這也含仲介商的布條廣告囉)
管委會可寄存証信函至店家後, 限期一月內拆除
否則管委會可報請主管機(新北市)關開罰 4 萬至 20 萬不等... 且得連續處罰 直改善為止
因為管委會沒有公權力, 只有 主管機(新北市) 有這權力囉~
所以管委會能做的就是... 盡告知義務.. (目前做了, 但如果補上存証信函更好, 和照相存証就好囉)
現在等一個月後, 報請主管機關來開罰囉
隔壁的社區可以設立招牌是隔壁社區的事, 我們家並沒有規定可以設立, 因此就是不能設立
這應該是常識吧~
如果這樣, 那我也去1F 設立牌子好了,
反正只要是夏卡爾的人, 都可以在社區的共公區域設立自己想要的招牌
PS. 在此提供我們辛苦的管委有這條法令存在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