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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3-5-30 13:50 編輯
丈義俠 發表於 2013-5-30 10:15
"里長沒有薪水,只有規定必須使用於公務上的事務費補貼",這句話的法源依據出自何處?請你再提供好嗎?如果如 ...
不愛讀書的話, 拜拜估狗大神是個好方法
講話客氣些, 大家回復你的時候也比較不會使用睥睨的眼神
以下依據皆為中華民國相關法律
地方制度法
第61條第3項
村 (里) 長,為無給職,由鄉 (鎮、市、區) 公所編列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7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以下略)
至於王里長每月事務費怎麼用 ... 嘿嘿...
我問你, 你家隔壁鄰居小孩一個月翹課幾個小時 ?
不知道是吧 ? 因為不關你的事, 也不關我的事
但, 小孩翹課是不是重要的事 ? 對, 很重要, 他家老爸老媽知道就好, 學校也要幫忙盯緊些, 對吧
里長事務費的報銷, 有區公所盯著
又在意又不放心區公所會不會放水的話, 就要自己去蒐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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