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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林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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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三峽區龍恩里里長林富子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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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4 19:42:47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林富子 的帖子

里長大姐您好:
                      每到過年時節,我就開始擔心國慶路旁的空地半夜放鞭炮,小朋友被嚇醒大哭的問題,不但噪音擾人,對於空地旁的社區也造成莫大的危險,今年跨年夜,居然有人很誇張的在國慶路與學成路口的中間放煙火,都無視路上車輛的安全,我想通報消防隊,能夠即時來處理嗎?真希望今年的過年,國慶路旁的空地不要有人在半夜放鞭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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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5 01:19:0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2-1-5 01:22 編輯

回復 林富子 的帖子

所以目前使用龍埔國小原有人行道因為整修所淘汰的地磚(但是都很完整)來鋪設這條便道
如果地政局有意見須要拆掉也比較不會浪費物資
這也要非常感謝林瑞昌校長居中協調由目前負責營建校舍的包商幫忙整地鋪設

小心!!公物(器)拿來挪用(非指定用途別),請多考慮一下,注意相關行政程序是否完備?
一個不小心拿公家(地磚)砸到自己的腳,得不償失!!(地磚既然完整,怎會淘汰???不解!!)


國有財產法
第二條(國有財產之定義)   
國有財產法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第四、五、十一條(參閱)

第二十三條(國有財產變動之列表層轉註銷產籍)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或拆卸、改裝,經有關機關核准報廢者,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者,應由管理機關於三個月內列表層轉財政部註銷產籍。

第二十五條(管理機關之保養整修義務)   
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

第二十七條(損害國有財產之賠償責任)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第二十八條(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在不違法下有收益就算了,沒收益而逕為處分,問題應不小(公器私用之嫌)!!

第三十六條(公務用、公共財產之變更用途與相互交換使用)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
  前項變更用途或相互交換使用,須變更主管機關者,應經各該主管機關之協議,並徵得財政部之同意。(需完成核備!!)



包商動機更是費思量!!


江海納百川~所以成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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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5 08:14:58 |只看該作者
最近感覺,從北大門口到國際一街這一段的大學路
違規並排的情形,愈來愈嚴重.......
經過時都得多躲西閃的(好危險).
尤其是下雨天(視線不佳)
三峽分局(睡很久了)是不是該出來管一管了......
(當然,國際一/二街及國學路違停的老問題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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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5 14:43:3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林富子 於 2012-1-5 14:57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2-1-5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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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公物(器)拿來挪用(非指定用途別),請多考慮一下,注意相關行政程序是否完備?
一個不小心拿公家(地磚)砸到自己的腳,得不償失!!(地磚既然完整,怎會淘汰???不解!!)


謝謝你的提醒,不過這原本就是在龍埔國小人行道翻修計畫當中要被淘汰丟棄的地磚
經校長協調後拿來鋪設便道,所以沒有"公器被挪用"的問題
且這件事更與包商的動機與心態無關
因為他們只是基於回饋學校 "額外免費" 幫學童鋪設便道
若有還有什麼疑問歡迎跟林瑞昌校長詢問喔!!
「一人當選,全家服務」。龍恩里服務團隊:黃家賢里長: 0910-238630, 新北市區政顧問林富子:0925-172767,樂意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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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5 15:05:08 |只看該作者
peaceisland 發表於 2012-1-5 08:14
最近感覺,從北大門口到國際一街這一段的大學路
違規並排的情形,愈來愈嚴重.......
經過時都得多躲西閃的(好 ...

行文過很多次,親自舉報過無數次 (還被店家打電話來罵),每月一次的里務會報 (每次都有議員在場)提過很多次
新任區長上任時親訪每位里長也提出這附近的違停問題希望區長拿出魄力幫忙
但是這裏的問題仍然有增無減
除了居民一看到違停就舉報外
靠警力主動開單目前是有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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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8 14:25:5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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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更與包商的動機與心態無關
因為他們只是基於回饋學校 "額外免費"

很多事,若牽涉到利益迴避的問題"只能做不能說"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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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林富子 於 2012-1-8 18:12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2-1-8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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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這有何需要利益回避?恕我資質弩鈍,請指點。
龍埔國小人行道配合新建校舍本來就有重新翻修的計畫,
這批地磚原本就是要被丟棄,何來利益回避的問題?
是我需要利益回避?還是校長?還是包商?
請明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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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您好
台北大學靠近國際二街的圍牆邊人行道不知為何蓋一半,沒有連到大學路(大學路與國學路中間)?
而且人行道被兩排機車包圍住,又地磚不是整平的,鞋跟會卡進去,很奇怪為何這樣設計
請問這是歸台北大學管呢?還是市政府? 該向誰反應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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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富子 發表於 2012-1-8 15:44
不懂這有何需要利益回避?恕我資質弩鈍,請指點。
龍埔國小人行道配合新建校舍本來就有重新翻修的計畫,
...

如果已被列為被清運的廢棄物, 應該不是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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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dingding 的帖子
很多事,若牽涉到利益迴避的問題"只能做不能說"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五條有關「利益衝突」的定義,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將拆除不用的地磚另外鋪設到人行道上,係屬公益行為,相關人等包括校長、里長或承包商,均未獲取利益,應不生利益迴避問題。

  而且這樣的作法幫助政府節省資源,避免浪費,其實應該是要鼓勵的,政府雖然有時候會做糊塗事,但原則上仍要依法行政,以這件事情來看,關鍵在於相關人等是否得到利益,若無利益,自然不生違反利益迴避原則之問題。

  以上說明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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