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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記] 看見台灣生命力,太陽花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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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5:11:18 |只看該作者
afnea168 發表於 2014-4-11 15:54
以一個民主的國家

是有很多的管道是可以做申訴和協調的

有個問題想問一下.

您寫道:[除非是要求一些不合理不正當的理由(諸如獨立建國,亦或自我稱帝<---以為只要站上演講台認為別人都應該照他的去做,連溝通不要)]

請問獨立建國,哪裡不正當,哪裡不合理????

願聞其詳!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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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5:14:09 |只看該作者
evalee 發表於 2014-4-14 15:10
講到國防部
最近行政院鎮壓報告出來了
請參考: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300799.A.4E2.h ...


馬政權..是很流行....跳針嗎?
要不要乾脆在總統府開個....演唱會!

不便提供....不便提供....不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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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5:16:50 |只看該作者
annasui 發表於 2014-4-12 14:24
為什麼方仰寧局長即使違憲也要做
不惜引發警民衝突
我百思不得其解啊

WHY?

鞏固中國國民黨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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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5:18:11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evalee 於 2014-4-14 15:20 編輯

一位法研所學生的反思—法治國原則真正的意思是要求政府守法。

正義不是天上掉下來 ~給良民的一封信
文/西區老二(台大法律系研究生) 2014-04-13 20:47


318學生佔領立法院以來,台灣社會除了省籍、藍綠,又逐漸形成截然兩大族群──「良民」與「暴民」。太陽花學運退出議場前後,蔡丁貴教授率領「公投護台灣聯盟」﹝簡稱公投盟﹞依然堅守立法院正門廣場,4月9日,中正一分局先是廢止公投盟合法的集會遊行許可,並在毫無法源依據下,宣告日後皆不予許可其集會申請;4月11日清晨警方更是與公投盟假意達成協議,再於凌晨未舉牌即違法驅離立院前的公投盟群眾,引發當天晚間六點,聲援民眾包圍警方中正一分局的自發性、緊急性「路過」行動。

在取得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口頭承諾願意道歉、提出辭呈,這些「暴民」轉往立法院繼續支持公投盟申覆取回原已申請之合法集會許可。從學生佔領立法院到鄉民包圍中正一等行動,都不斷面對許多「良民」的違法性指責,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我們是法治國家,﹝所以﹞大家要守法!」

那麼,究竟「法治國家」的意義是什麼?翻遍憲法教科書,所謂的「法治國原則」沒有一條是要求「人民要守法」;從文義上來看,法治者,法之統治﹝Rule of law﹞也,它規範的權力主體不是沒有權力的人民,而是政府及其掌控的「國家暴力」﹝是的,在未被證成合法前,所有施加在他人身上的強制力都是暴力,就算暴力的主體是國家也不例外﹞。簡言之,「法治國」的真正意思是「政府要守法」!

因此,當政府或「良民」們要指控任何人違法,必須能夠說明對方違反哪一條法律,否則法治國的精神應該是,一切允許除非法律禁止,而且禁止之根據必須是透過正當程序制定及授權,內容上實質正義的法律。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合法」法律,才能要求人民遵守或對不遵守之人民施以處罰。換言之,法律本身也可能是「不合法」的,所以「政府要守法」的意義不僅是恪守法律,而且是恪遵「合法的法律」。

這裡所說的法律要合法的「法」,主要是指憲法及其內容所包含的法治國原則。台灣過去曾經有非常多不合法的法律,例如日治時期的「犯罪即決制」,賦予警察針對特定﹝通常是比較輕微的﹞犯罪,不經一般司法追訴程序移送即可自行審判執行的權力,老一輩人常說的「拘留29日」,就是指犯罪即決制下的警察處分權。戰後國民黨政府同樣也採取了換湯不換藥的「違警罰法」,在被宣告違憲前,被用來作為警方的「尚方寶劍」,尤其是所謂「違反善良風俗」條款的抽象性,更讓警方具有管得像海巡署一樣寬的裁量權,時有所聞頭髮留長一點就會被少年組拖進警局強行剃頭等情事。

也許我們的社會對「警察國家」不假思索的順從服貼就是這麼來的。不論這種秩序的建立與壓迫多麼粗暴,任何試圖動搖這種對於既成秩序的偏執所做的努力都容易被視為「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因為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總是比較輕鬆的。佔領立院或包圍警局,都挑動了「良民」們習於犯罪即決制、違警罰法以降滔天警察權的敏感神經,忘了去問警察到底應該是人民的「褓母」或「後母」。

然而,理性絕不等於思考的怠惰與對權威價值的盲從。對所謂的「秩序」而言,只不過頭髮留得長了一點,都構成對秩序的冒犯和挑釁;如果「良民」們認為日本殖民政權是暴政,中華民國是革命志士而非恐怖份子推翻滿清的封建腐敗所建立的,歷史上許許多多的「暴民」高舉憲法為盾,阻擋國家暴力從頭皮以上管到頭皮以下的大肆擴張,卻受到你們雙重標準的評價又該如何解釋?

理性﹝reason﹞就是理由,發乎中為思想,形於外為言論。如果一種包括法律在內的秩序不能忍受各種理由,也就是思想及言論的交換與溝通,這個秩序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因此對於這非理性秩序的破壞,事實上就是展現理性的行為。沒有這些trouble maker,這些理性的暴民,正義是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d ... 0-8d03-57e0951b90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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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5:19:25 |只看該作者
sapling 發表於 2014-4-12 14:41
警察違法也輪不到人民公審. 違不違法也不是你我認定的, 要就去上法院去告去講.  ...

他違法不違法...我不知道(我這裡講的是刑法,或民法).
但是..................他的一句"永久不得許可"................................就是違反憲法!

這一句話無論是誰執政..都會對人民造成巨大傷害!

這不叫公審...這是民主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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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5:24:3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1.618 於 2014-4-14 15:42 編輯
evalee 發表於 2014-4-14 15:01
不用叫誰閉嘴吧,這裡誰都有權利發言,除非逸脫言論自由的範圍,公然侮辱惡言相向特定網友。
誰規定關心 ...


或許是我寫的不清楚,我所謂的閉嘴是去抗議的人不要說你們的意見是代表台灣大多數人的意見
不接受你們的意見就是違反民意,更可惡的是,再利用違反民意當作護身符,
然後就可以連現存的法律都不遵守

每個人都有權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但不要說你的意見就是大多數的民意
法律,體制一定都有不好的地方,但想要改變就是要靠民意代表修法,也就是要有政黨
也就是要靠選舉,不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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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5:26:33 |只看該作者
annasui 發表於 2014-4-14 15:19
難道不能裝沒看見嗎
不方便提供的意思就是不想讓你知道
不想讓你知道就應該了解政府有政府為難的地方

恩................
原來如此.............

當個好國民就是...
1. 不可以上街
2. 不可以抗議
3. 不可以示威
4. 警察說你犯法就是犯法
5. 警察說你不准就是不准
6. 政府說出國要核准
7. 政府說回國要審核
8. 政府說沒錄到就是沒錄到
9. 政府說不便提供就不能看
10. 政府說,交流道不能蓋,我們就別吵了
11. 政府說,殯葬區都規劃了,都做說明會了,都做了調查了...要蓋就是要蓋,我們不要再吵了
12. 政府說,輕拍肩膀,我們才知道我們的警察都有高強內力
13. 政府說,沒有打頭,我才知道暴民是自己自殘
..................(手痠,不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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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4 15:39:0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4-14 15:42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4-4-11 11:27
同意!....     

所以, 學生領袖如果真有偉大熱誠理想,   


這幾天...的發展..剛剛好回答了您的問題...

納稅人不用付立法院的修復費用..(至於是1億,還是數百萬...就別討論了..免得有人又要跳出來.說那個....怎麼樣...呵呵呵!)



另一方面,您所述:
但, 如果這個社會, 大家都要比人數, 然後就合理化所有違法行為....   
我不知我們將來子孫會變成怎樣....     



不好意思.....您的講法正好反駁了最近老是有人說用選票決定就好的的說法...

投票確實是[數人頭]的遊戲...人頭多的就掌握權力(行政權),如果贏更多就掌握更多的權力(立法權)...

結果呢.....................這個數人頭遊戲的勝利者...就開始違法(違反憲法,或刑法,或民法,或行政命令).......
更甚者..還直接制定法律..讓違法變合法(行政院版的兩岸審核條例),讓合法變非法(萬一方分局長的說法,沒人抗議...然後在立法院以數人頭的方式表決...通過方分局長公開聲明的"永久不得許可"主張 .)

還真的不知道我們將來子孫會變成怎麼樣...

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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