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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寧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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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 「每日一信 讓違法夜市遠離」網路陳情抗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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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07:46:20 |只看該作者

今天開始加入~

寄信時間:101年5月3日
寄信內容:範本1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寄出1封信
備註:案號 101050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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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08:17:41 |只看該作者
y-tsai 發表於 2012-5-3 07:46
今天開始加入~

寄信時間:101年5月3日

今天下午3--5點 立委黃志雄 議員洪佳君 在紫京城舉行鄉親有約座談會
請大家告訴大家 踴躍參加
別讓有關人士以為反對違法夜市只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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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10:36:20 |只看該作者
寄信時間:101年5月3日
寄信內容:自行撰寫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寄出2封信
備註:4/27案號1010427413
5/3 案號1010503168
社區事找樂爸,加我賴learnning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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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20:21:07 |只看該作者
寄信時間:101年5月3日
寄信內容:範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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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每一天
幸福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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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21:09:15 |只看該作者
FannyK 發表於 2012-5-3 08:17
今天下午3--5點 立委黃志雄 議員洪佳君 在紫京城舉行鄉親有約座談會
請大家告訴大家 踴躍參加
別讓有關人 ...

看完他在5/3的內容...

以後看到他都當看到空氣...他不配當我的立法委員
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Keep forward till democracy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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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21:13:28 |只看該作者
案號:

10105035XX

個人第五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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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21:19:15 |只看該作者
案號101041659xx

市長信箱回覆內容
單位名稱:經濟發展局
回覆日期:101/05/01 14:28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致市長信箱陳情樹林區大義路違規設置夜市案,因涉及多個機關,經本局統籌彙整,在此向您一併說明:有關合法性及取締裁罰處理:查案址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該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無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法令之適用,並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將依樹林區公所提供稽查紀錄及照片依法查處,並副知土地所有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以免受罰及影響公司形象。(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賴振昇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經查該夜市為非經合法登記設立之攤販臨時集中場,區公所已於4月13日於現場採証,並將資料檢送相關單位。有關交通、噪音、環境等污染之處理內容如下: 本案已督飭轄區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依該廣場營業時段派員加強週邊之違規行為查處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另為加強服務民眾及加快處理流程,若平時發現有各項違規之情事,仍請利用(02)26812101與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聯絡,將即刻派員前往查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交通組 聯絡電話:02-26872922;﹝警用﹞7342550 承辦人:何勝茂。)環保局101年4月17及20日,於該夜市周遭巡查,未發現有明顯噪音擾鄰、環境髒亂及油煙逸散及環境髒亂之情事,惟仍飭令業者做好空污噪音防範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以免擾鄰;另針對油煙惡臭,已請該夜市之攤商自治會代表,請各攤商加強油煙防制,以避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王坤源、鄭茂卿(02)26874446。)衛生局於101年4月17日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前往查核,針對其食品衛生環境問題已先行輔導管理負責人,再由負責人轉知各攤位,並將不定期稽核該夜市之餐飲攤販。(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萬柏彥(02)22577155 分機 1332。)如您對於上述說明有更進一步了解之需求,亦可電洽各單位承辦人員,讓我們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請在這裡輸入內文)新北市政府公用事業科陳莉菁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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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理想遠大,步履維艱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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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21:23:48 |只看該作者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2-5-3 21:09
看完他在5/3的內容...

以後看到他都當看到空氣...他不配當我的立法委員

我也去了  無言!!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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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23:24:14 |只看該作者
一、 有關  您  所陳「北大幸福美食廣場」之攤販違規營業一事,查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廢棄清理法、行政執行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略以:「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依前揭規定,本案「北大幸福美食廣場」之攤販違規營業之地點係於北大特區機關用地營業,非屬道路範圍,本局樹林分局無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取締,已由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城鄉局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依權責卓處。
二、  另指陳該美食廣場營業時,造成環境污染、噪音一事,已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權責卓處。
三、  再陳,該美食廣場開幕後,帶來周邊違規停車情形嚴重一事,查本局樹林分局於4月13日17時該美食廣場開幕以來,即由所轄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派員前往查處取締,惟該廣場周邊未規劃停車場,致使違規停車情形嚴重, 已再督飭所轄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依該廣場營業時段派員加強週邊之違規停車查處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另為加強服務民眾及加快處理流程,若平時發現有各項違規之情事,仍請利用(02)26812101與本局樹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聯絡,將即刻派員前往查處。
四、  又陳,該美食廣場堆設瓦斯桶,造成公共安全一事,本局樹林分局業於101年5月3日以新北警樹交字第1014034643號函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依權責查處。
...................................................................................
今日寄給中華電信及經濟部
請中華電信盡速處理,請經濟部督導中華電信和違法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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