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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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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18 23:59:04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19 00:10 編輯

營建署這個編列計劃,就自我超越法規規定範圍,否則就將車阻設置列入人行道規定,縱然如此,還是有條件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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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19 00:12:14 |只看該作者
發哥 發表於 2016-8-18 23:39
你還是沒把法規說出來
法規規定
人行道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我找過營建署網站確實沒有車阻相關規定要求
據我了解車阻設置相關規定是在於各縣市政府地方自治法規
大多訂在1.5公尺為車阻最小間距
台北蔣渭水公園車阻移除後仍保留1.5公尺間距合法設立車阻
各縣市政府僅拆除小於1.5公尺之車阻
因此可推得車阻之間距要求為1.5公尺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id=88&Itemid=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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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19 00:23:27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這是中央立法地方執行事項
地方不會有自治法規規定,仍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法令規定為準。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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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19 09:29:01 |只看該作者
jojoyaro 發表於 2016-8-18 15:51
413號中壢人文字理解有問題~~XD

我的文是法規"若"都沒有不適宜,執行也沒不用心的話...那還討論個啥?

還若ㄌㄟ....      
用個若字就可以瞎扯了,      
如果我被工務單位噹, 會有耶魯社區又收到公文要求撤離圓石?      

不思解決辦法, 共創雙贏, 就只會在這搞對立,     
你看我們里長專版, Eric還要我跨到樹林區管玉山的路障....      
真奇怪, 批我中壢人不該管龍學里, 卻要我管樹林區的事?     
我才又忽然想到....啊你是哪一里的啊?來對我們龍學里的是指指點點的....      
搞對立就像你這樣啦....     


生雞蛋沒, 放雞屎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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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19 09:43:35 |只看該作者
podzol 發表於 2016-8-19 00:12
我找過營建署網站確實沒有車阻相關規定要求
據我了解車阻設置相關規定是在於各縣市政府地方自治法規
大多 ...

圓石問題不在是不是車阻,     
而是在違反了....內政部營建署之法規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二十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之第一項 :   

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及第三項、第四項:

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四、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請不要一直拿路阻規定來混淆視聽!      

路阻的設置要符合路阻的規範, 若設置在路口處, 更要符合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因為那些圓石是在路口處, 而非如你po的公園裡     
(在公園裡設置路阻, 當然只須符合路阻規範, 不受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所規範      

已有 1 人評分金幣 收起 理由
podzol + 1 所以圓石又不是車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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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19 10:22:11 |只看該作者
內政部僅規範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http://glrs.moi.gov.tw/NewsContent.aspx?id=2121

內政部函:「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一份,自即日生效。
print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103.08.29
發文字號:        103080953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3.08.29
主  旨:        內政部函:「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一份,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
說  明:        公園為民眾重要遊憩活動場所,地方公園管理單位為避免機車進入公園,經常於出入口加裝柵欄、車阻等障礙物,影響輪椅族進入使用公園權益。鑑於公園綠地屬戶外活動場所,本部雖有訂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可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各種無障礙環境勘檢之參考,惟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尚無所屬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爰訂定旨揭原則以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各主要出入口設施準據。
辦  法:       
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總說明
依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行政院第三三九七次會議決定,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應積極全面體檢改善所轄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文化園區、文化景點、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景點及公園綠地等範圍內無障礙設施與服務水準。鑒於公園綠地屬戶外活動場所,內政部有訂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可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各種無障礙環境勘檢之參考,然因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尚無所屬之無障礙設備與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爰訂定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各主要出入口設施準據;本原則計九點,其要點如下:
一、出入口行進動線規劃設計原則及通行所需淨空間。(第二點及第三點)
二、出入口最大坡度設計、平臺面積及坡度限制。(第四點及第五點)
三、出入口鋪面及平臺設施注意事項。(第六點)
四、出入口處應連接園內通路,並規定淨寬限制。(第七點)
五、出入口指示注意事項。(第八點)
六、主管機關針對出入口設施設置不符本原則規定者之改善指示規定。(第九點)
法規內文:       
一、為便利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者抵達、進出及使用都市公園綠地,規
  範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設置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出入口行進動線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
  物。
三、出入口淨高不得小於二百公分,淨寬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使
  輪椅、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為原則;如地形限制或僅容單向通
  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四、出入口應以平整、無高差為原則;其有臺階時,應併設坡道,其坡度
  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如因地形限制,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
五、出入口應設置緩衝平臺,其面積應至少六平方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
  十分之一。
六、出入口鋪面材質應堅固、防滑,溝縫應與鋪面齊平,方便輪椅、輔具
  使用者行進。平臺兩端應變化材質及有適當照明。
七、出入口應連結園內通路,其進出寬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
八、出入口應設置公園配置圖,標示得供輪椅、輔具通行之出入口位置。
  若為禁止汽、機車或自行車進出,應設置明顯告示。
九、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設置不符本原則規定者,
  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本原則規定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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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19 10:23:45 |只看該作者
澎湖縣政府有明定車阻淨寬須大於150公分

http://law.penghu.gov.tw/glrsnews/NewsContent.aspx?id=340

訂定「澎湖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print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工務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1.08.21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1.08.21
主  旨:        訂定「澎湖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
原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
法規內文: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轄內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保障使用人之便利及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各鄉市公所。
三、各機關辦理本縣市區道路相關工程,其設計應參照本要點,並以人行優先及通用設計為原則,考量現地實際狀況妥善設置無障礙通路。
四、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應定期巡查該轄市區道路人行空間,檢視無障礙設施,妥善維護管理,並應將其巡查結果於每季提報本府備查,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就其提報項目內容應不定期予以抽查並督導改善,所需使用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五、本縣各機關辦理市區道路人行空間改善工程,應依本要點自行審查,屬人行空間改善部分工程金額大於五百萬元者,應於工程發包前檢附工程圖說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辦理。
六、市區道路無障礙通路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及無障礙坡道。
設置無障礙通路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一) 新設人行空間與慢車道高差應小於十公分,倘需設置十公分以上之人行空間,應敘明理由報經道路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辦理。
(二) 無障礙通路為供輪椅、嬰兒車進出,其最小淨寬應為一百五十公分,如因局部路段受限時不宜小於九十公分。
(三) 無障礙通路寬度小於二百三十公分不宜設置機車及自行車停車格,寬度大於二百三十公分有設置停車格需要者,無障礙設施通路淨寬仍應大於九十公分以上。
(四) 無障礙通路為保障視障者之通行性,通路淨高應大於二百一十公分,地面起六十至二百一十公分範圍內,不宜有十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有設置必要,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五)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原則應小於百分之五,最大縱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
(六) 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平整防滑且色澤以單一色為原則,宜與車道採不同材質、顏色與之區別。
2.接交叉路口應以不同材質、顏色做區別。
3.優先考量採用透水性鋪面,以增加雨水滲透能力,但不得因地表水入滲而損及道路。
4.採用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須勾縫處理,勾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七) 無障礙通路上應儘量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長邊應與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一點三公分。
七、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其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路緣須順接道路且對齊行人穿越道,並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設置。
(二) 路緣斜坡如須設置車阻應具備警示效果,其兩車阻間淨寬應大於一百五十公分,車阻高度應大於六十公分。
(三) 新設路緣斜坡徑口因既有設施(如號誌,電氣設施,管線機構之基座等)影響通行,該設施管理機關應無條件配合遷移。
(四) 路緣斜坡淨寬(不含側坡寬度)應大於一百二十公分。
(五) 路緣斜坡之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高低差小於二十公分者,其斜坡得酌於放寬,並參照附表規定設置。
(六) 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須具止滑之特性。
(七) 斜坡頂銜接人行道或坡頂平台,其橫坡度應小於百分之五。
八、本設置要點未規定者得依據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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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19 10:43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19 10:23
澎湖縣政府有明定車阻淨寬須大於150公分

http://law.penghu.gov.tw/glrsnews/NewsContent.aspx?id=340


P大
如須設置車阻,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這是應那營建署那個計畫而來,
必須設置的原因是什麼?
能夠因你提出必須設置的原因,核准設置的主管機關又是誰?
那個計畫法令位階又在那個層次?
縱然依這個計畫,必須設置的原因有提出來了嗎?核准了嗎?
假如新北市核准了,依據法令他是有權核准之權責機關嗎?
那他假如設置超過淨寬一點五公尺的人行道,卻又同意設置間隔一點五公尺的車阻,這機關是不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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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yaro + 1 文不通順到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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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8-19 10:50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19 09:29
還若ㄌㄟ....      
用個若字就可以瞎扯了,      
如果我被工務單位噹, 會有耶魯社區又收到公文要求撤離 ...


因為中壢人來胡搞,所以撤了又搬回啊~
被噹就被噹嘛,自己都說可依法設置了
P大文也貼了

我龍學里的居民沒錯啊
那你要比房產就有話權的話
那個人不就只對柑園里比較不好意思說話而已
還真沒你那麼唱秋,管那麼寬還亂扯胡搞

你不用在那邊我們龍學里啦,你戶籍地址若是...早秀了啦~
中壢人就中壢人還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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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哥 發表於 2016-8-19 10:35
P大
如須設置車阻,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這是應那營建署那個計畫而來,

發哥可以問一下遠雄八大社區管委會就知道車阻設置是否有經主管機關同意
如果主管機關不同意 那遠雄就不會一開始就擺在那邊那麼多年
如果主管機關不同意 為什麼後來搬走又搬回來

如果今天車阻設置於法無據 當然立即撤除我想大家都無異議
現在各縣市政府已有設置通則且不詆觸無障礙空間要求
但卻因為個人好惡強加解釋破壞原來的環境
實在讓人無法茍同與接受

如果真的這麼在意無障礙空間
更應關注人行道上不適當的公有障礙物
還給身障人士更方便的無障礙空間
而不是在圓石的擺放跟位置上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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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yaro + 4 中肯!...純粹找碴
sapling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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